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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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一)由下向上转移;
(二)由上向下转移。
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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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
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
进行诉的分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
②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理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的条件:时间上:受理后,宣判前。经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2)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
简述题库
正面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反面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诉的构成要素就是构成一个诉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它是使诉特定化的根据和区别各个不同诉的标志。诉的构成要素包括:
1.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地位不可转换,不可反诉
2.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审理和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诉讼请求。
(
4.诉讼理由。
国家行为不受诉
1.这种行为有其特殊性,涉及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
2.这种行为通常以国家的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判断
3.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复杂案件界定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
4.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基层法院不适审理
5.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
参照规章规则
(一)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参照规章”的具体动作规则
1.实际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
2.前提是审查规章,通过审查确定规章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
3.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与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适用,只不过适用的形式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必文件亦要予以参照或参考,只要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就应认定其合法性
)
①一般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来判断被告是否滥用职权。
②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的判断标准。
1. 依据:法律、法规
2. 参照:规章。
3. 援引:司法解释。
4. 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
原告资格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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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4条和相应司法解释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