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国际法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国际法的基本理论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答案:A、C、D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
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
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
2015三国法司法考试笔记
非领土 。违反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行使管辖,可以行使紧追权。
非领土 。 需要宣告 。 沿海国对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管辖 :有权拘捕、立即通知、有担保立即释放、原是上不得地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他国可以在海底铺设地缆等权利
1、①船旗国管辖,②无船旗视为无国籍船,登临检查。注意:方便旗的船舶:是指对外国开放登记的制度。
无需其他缔结国接受自然生效 全体接受方能有效 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必须在条约 对自己 未生效时提出保留。对自己生效后,不得提出保留
直接适用 并优先适用
《民商事条约》、但《知产条约》除外 (平等主体)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转化适用) 特殊领域 平行适用
《WTO 协议》(非民商事条约) 同时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外交公约 )两个都要用
内河
河流
湖拍 内海 领海
界河制度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见海洋法 见海洋法
1、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正常航行) 2、修设施须对方许可, 3、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 仅对沿岸国开放 ,不得改道或堵塞河, 主权归流经国 , 依条约对 所有国家开放 ,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主权归流经国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刑事管辖:通常只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重大案件、或船旗国领带或船长请求才管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有无害通过权 。我国不适用军舰。连续不停通过。潜艇浮出展旗,无害通过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制度 :所有外国船舶、飞机享有连续不断迅速过境为目的 主权和管辖权 : 海峡沿岸国 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分道通航,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法。
根据最新发布的考试大纲,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在民法部分,考点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出现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了6个法律法规。
1.新修2个法律法规: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2.新增6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最高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益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彩链接:
(微信号:chinalawedu_com)。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学科名称发生改变: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学科名称将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学科体系发生改变:
将之前“6章13节27个考点”修改为“3章9节45个考点”
3.考查方式发生改变:
由之前四卷采用不同形式考查修改成仅在卷一以选择题、卷四以论述题的形式考查
4.新增18个考点
精彩链接: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详细比对
专家解读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
2015年司法考试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移动班火爆热招
法律教育网2014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法律教育网2014年司法考试辅导通过率达89.25%
司法考试电子书(历年真题/专题讲座/应试指南)——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编写
2014年网校司法考试考点预测命中率再创新高
(微信号:chinalawedu_com)。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1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一、国际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社会的状态与国际法的主要特征:(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2)执行方式: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B.国际法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的法律规则C.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D.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答疑编号276401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特征。
一般无超国家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而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B.国际习惯作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通常对各国均有拘束力C.司法判例特别是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D.各国的国内立法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性质[答疑编号27640101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应由各国协议共同制定,因此选项ACD 错误。
【例题·多选题】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1-77)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答疑编号2764010103]『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所以甲乙丙三国都受该原则的。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二整体变化情况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二整体变化情况点击查看:2015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专题(已公布)万众期待,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已于2015年5月20日发售。
为大家解读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具体内容。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卷二有比较大的变化,具体来看:一、卷二大纲整体变化卷二考查的学科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比较难拿分的一卷。
2015年司法考试在卷二最主要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诉讼法上,行政诉讼法它在考点内容、法律法规上有大的调整。
二、学科具体变化(一)刑法部分1.新增9个法律法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删除2个法律法规(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刑诉部分1.新增8个法律法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271条第2款(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257条第2款(4)《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5)《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6)《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7)《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8)《院、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意见》。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2015年度中国证监会法律类考试大纲
2015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一、考试目的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
法律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1、单项选择40题2、多项选择15题3、不定项选择5题(二)专业知识—法律1、单项选择40题2、多项选择15题3、不定项选择5题三、答题要求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
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一)单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A:公民在年老时B:公民在疾病时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答:(C)(二)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A:公民在年老时B:公民在疾病时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答:(ABD)(三)不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A:公民在年老时B:公民在疾病时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答:(ABD)五、考查知识点考生应掌握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参考财经类考试大纲)和以下法律专业知识:(一)证券期货法律1、证券法(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2)证券发行的条件、方式(3)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交易(4)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和禁止行为(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7)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8)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监管(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10)证券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市场禁入制度2、基金法(1)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特征、组织形式及基金财产的性质(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基金的组织形式(4)公募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5)公募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6)公募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7)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行使(8)私募基金3、期货条例(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3)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二)公司企业法律1、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公司的设立、登记、章程、资本及股东出资(3)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4)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5)股份发行及股权、股份的转让(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7)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8)公司债券(9)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10)公司的解散、清算2、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3、企业破产法(1)破产的概念、破产原因和破产案件管辖(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3)破产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4)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的相关司法政策(三)民事经济法律1、民法(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2)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与期限(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和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2、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3)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3、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的保护(2)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3)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内容(4)占有的概念、性质、种类、取得和消灭4、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和归责原则(2)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方式与适用(3)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5)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5、金融法律(1)商业银行业务及基本规则、对存款人的保护(2)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分类、订立和履行(3)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行使(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5)反洗钱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6、其他经济法律(1)市场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垄断行为及其认定规则、调查程序(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四)行政刑事法律1、行政法(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及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2)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4)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5)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人、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式、计算标准(6)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监察程序2、刑法(1)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2)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4)刑罚种类、裁量、执行和消灭(5)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及其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及其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7)贪污贿赂罪、渎职罪(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五)诉讼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民事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起诉和审判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审判、执行以及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司法政策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审判和附带民事诉讼4、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仲裁程序5、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6、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7、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8、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9、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司法考试系统强化班国际私法讲义杨帆【VIP专享】
2015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班讲义第二部分国际私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定性(识别):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我国适用识别分割制5、法律规避和(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1)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2)(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7、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14、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
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坚持下来,形成学习的习惯,只有形成习惯了才会顺其自然做好每天的事情。
司法考试备考路程漫长,需要大家坚持。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国际法》要点知识复习,欢迎学习!【考点一】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
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
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
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
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2.因加人取得。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
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
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
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
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项不是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 )A.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国家的船旗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的船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正确答案:B解析: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管辖之下,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是公海自由,分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A项涉及的是航行自由。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某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
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成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者船旗国。
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以上旗帜的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被称为“方便旗船”,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为无国籍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B项错误。
知识模块:国际法2.根据海洋法公约,下列关于毗连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测量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B.毗连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C.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管辖,对于捕鱼、科研等事项的管辖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D.沿海国对毗连区的海域和上空都享有管辖的权利正确答案:C解析:毗连区为领海以外,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
毗连区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B项错误。
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进行管辖,对于其他事项的管辖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C项正确。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1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一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此请同学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 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一词。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 -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本是国内法概念,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 -1661 )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
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解析:庇护
庇护,⼜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准予其⼊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国的⾏为。
(⼀)性质:基于属地管辖权;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在有关的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庇护的对象:政治庇护;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的⼈,不得进⾏庇护。
(三)受庇护⼈的地位:被给予庇护的⼈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其应当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庇护国不得准许其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四)域外庇护,⽆⼀般国际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