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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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颅底骨折闭合型颅脑损伤开放型颅脑损伤2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耳部损伤鼻部损伤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0-09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
1~7日。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
7~15日。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气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得原则、方法与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得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得本标准目得就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得伤情、损伤后得并发症与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得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得人员担任.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治愈(即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得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得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得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她人帮助得时间.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与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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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xx协发[2013]3号各xx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整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整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0-09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那么(试行)»〔以下简称«准那么»〕差不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关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那么»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那么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害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那么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那么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害当时的伤情、损害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成效,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通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样原那么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逝〕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刻。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害康复的时刻。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关心的时刻。

4头部损害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取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1.02.11 【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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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伤4.7.1轻型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开放型颅脑损伤 2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面部损伤5.1眼部损伤5.1.1眼睑损伤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4结膜损伤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6虹膜睫状体损伤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7巩膜裂伤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5.1.10.3黄斑裂孔:误工3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1.12眼球摘除:误工30日~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眶壁骨折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耳部损伤5.2.1耳廓损伤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外耳道损伤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2.3鼓膜穿孔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2.4听骨链损伤5.2.4.1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内耳损伤5.2.5.1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伤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5.3.2.1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5.3.3鼻窦损伤:误工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日~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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