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_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 f——风压系数C L——逐时冷负荷c 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 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 g——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 o——送风口的直径d 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 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 j——进风口面积F p——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 j——进风量G p——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 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z——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 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 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 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 f——辐射散热量R o——围护结构传热阻R 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R 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 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 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 d——屋顶下的温度t g——工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 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t n,t 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 np——室内平均温度t p——排风温度t 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t 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t 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 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 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 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 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 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 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 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 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 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t 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 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t 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t 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v 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 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外计算参数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h 的新风量。
第四章采暖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1)或(-2)式中:R0,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和第4.2.4 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α——围护结构温差xx系数,按本规范表-1 采用;∆t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2 采用;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2·℃) ],按本规范表-3 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xx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xx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xx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1 温差xx系数(α)表-2 允许温差∆t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 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y,可采用。
3 表中:tn——同式(-1,4.1.8-2);tw——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3 换热系数(αn)和换热阻值(Rn)注:表中h ——肋高(m);s ——肋间净距(m)。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要求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 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 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 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 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 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 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 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 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 15°C中作业不应低于 12°C重作业不应低于 10°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们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概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
2. 采暖设计规范2.1 供暖方式选择在选择供暖方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地区气候条件•建筑结构特点•能源消耗和成本•环境友好程度常见的供暖方式有集中供暖、分户采暖和地板采暖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供暖方式。
2.2 供暖系统设计供暖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管道布置与维护•温控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热源的选择和配置•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室内温度调节方式设计时应确保供暖系统能够满足建筑内各个房间的热量需求,并在整个供暖季节内保持稳定的室内温度。
3. 通风设计规范3.1 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控制室内空气湿度•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通风系统设计时应合理选择通风设备,如风机和空调设备,并合理安排通风孔和通风管道,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控制。
3.2 通风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当的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适用于气候温和、空气清新的地区;机械通风适用于气候严寒、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
3.3 通风设备选择和安装选择适当的通风设备,如风机、排烟机等,并合理安装,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4.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1 空调系统设计空调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冷暖负荷计算•空调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空气过滤和净化•室内温度和湿度控制4.2 制冷剂选择和使用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
4.3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空调系统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并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和维护。
5. 总结本文档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进行了概述,建筑设计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供暖方式、通风方式和空调系统设计,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的达标。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 zp=t wp+ρJP/ αW
(2.2.3.-2)
式中 t z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oC);
JP-- 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 (oC), 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
t 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oC), 按本规范第 2.2.9 条的规定采用 ;
2.2.1 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 , 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 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 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4 / 17
三、人体散热量; 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 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 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1.0oC 的房间, 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
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
CL=KF( t zp-t n )(2.2.4-2)
式中 CL -- 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W);
K,F,t n-- 同式 (2.2.4-1);
t zp-- 同式 (2.2.3-2).
第 2.2.5 条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 , 宜按下式计算 ; CL=KF( t wl -t n )(2.2.5) CL--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 (W); t wl-- 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 (), 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 热特性 , 可按本规范第 2.2.10 条确定的 T 值 , 通过计算确定 ; K,F,t n -- 同式 (2.2.4-1).
第 2.2.6 条 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 3 时, 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 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CL=KF( t ls -t n)( 2.2.6 ) 式中 CL--- 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W); K,F,t n -- 同式( 2.2.4 ) t ls --- 同式 (2.2.3-3).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 2.1.6
围护结构名称
外墙 屋盖和顶棚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oC)
±0.1 ~0.2
±0.5
---
4
4
5
2 / 17
第 2.1.7 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 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 应符合表 2.1.7 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 2.1.7
室温允许波动 范围 (oC)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般规 定
第 2.1.1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 应设置空气调节 :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 , 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 注: 本条的 " 高级民用建筑 ", 系指对室内温湿度、 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 功能要求较严格, 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 如国家级宾馆、 会堂、剧院、图书馆、 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 2.1.2 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 , 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 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 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 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 2.1.3 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 50Pa ( 5mm2HO)。 第 2.1.4 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 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 2.1.5 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 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 节器的类别 ,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但最大传热系数 , 不宜大于表 2.1.5 所规定 的数值。
第 2.3.4 条 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 , 宜采用单风管式的 , 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 , 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 , 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按表 2.2.3 采用。
温度的差值 表 2.2.3
邻室散热量
a
很少 ( 如办公室和走廊 )
1~2
<23W/m2
3
23~116W/m2[20~100kcal/m2.h)] 5
第 2.2.4 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 , 宜按下式计算 :
CL=KF(twl-t n) (2.2.4-1)
式中 CL--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 (W);
第 2.2.11 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 六、设备散湿量。
第 2.2.13 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 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 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 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 空气调节系统
第 2.2.2 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 , 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 房间的蓄热特性 , 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 透过 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 照明灯具的 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 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 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 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系统设 计
第 2.3.1 条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 , 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 规模使用特点、 室外气 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 2.3.2 条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 2.3.3 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 0.5oC 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 0.5%的各房 间相互邻近, 且室内温湿度基数、 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 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 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 0.1 ~0.2oC 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 当 ±0.1 ~0.2oC 的房间较小, 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 可划为同 一系统。 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 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门时 , 应设门斗
时, 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 , 如有外门时 , 必须 门两侧温差大于 3oC时, 宜
设门斗
设门斗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
±0.1 ~0.2
--
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
±1.0oC 的邻室
注: 外门门缝应严密 , 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 7o 时, 应采用保温门 . 负荷计 算
外墙
0.8(0.7) ---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0(0.9) 1.5(1.3) 1.2(1.0) 2.0(1.7)
注:1: 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 , 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 3oC时.
2: 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 ,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3.1.4 条的规定 .
第 2.1.6 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 , 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 0.5oC 时, 其围护热情性指标 , 不宜小于表 2.1.6 的规定 .
±0.5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 , 宜北向
宜底层
±0.1 ~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 0.5oc 的空气调节房间 , 宜布置在室温允许 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 , 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 , 宜设通风屋顶 .
K-- 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 [W/m2.oC];
F-- 外墙或屋顶的面积 (m2);
6 / 17
t wl-- 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 (oC), 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
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
5.2.3
条确定的 T 值通过计算确定;
t n--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 oC)
7 / 17
第 2.2.7 条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 , 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 荷。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 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 成的冷负荷。
第 2.2.8 条 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 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2: 本条和本规范第 2.1.9 条规定的 " 北向 ", 适用于北纬 23.5o 以北的地区 ; 北 纬 23.5o 以南的地区 , 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
第 2.1.8 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 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 1.0oc 的工艺性空气调节 房间 , 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
第 2.1.10 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 , 应符合表 2.1.10 的要求 . 舒适 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 , 宜设六斗必要时 , 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 2.1.10
室温允许波动 范围 (o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 , 如有经常开启的外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 7oC
ρ、α W -- 同式 (2.2.3-1) 。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
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t ls =t wp+Δtls ( 2.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