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全面实施“三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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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全面实施“三证合一”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企业冠省名预先核准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关键词244】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关键词49】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其他登记机关受理的,可向被授权机关申请,再经计算机网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出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企业的冠省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投资人或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
已冠省名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如拟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广东”字样的,需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