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制度
一、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日常管理基本要求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净水过程卫生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岗位制度、采购索证和水质消毒检测等,规程包括净水安全规程、混凝剂投加操作规程、反应池操作规程、滤池操作规程和水质消毒检测等.2、根据水质处理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净化消毒检验设施,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检验等常规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超滤或者反渗透消毒等深度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烧开凉栋等直饮水供水等。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4、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程、人员管理组织架构、“两证"复印件、涉水产品索证资料、各岗位操作记录、水质自检和委托检验记录以及水污 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各类单位日常管理具体要求 4、应按照像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建立并执 行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水源日常检测工作。
5、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应一致, 无擅自更改。
若更改工艺和设施应及时申报。
6、水处理及卫生设施应完善、日常运转正常 .混凝应达 到水质处理效果,待滤水、滤后水质应达到水质控制要求, 加氯消毒设施要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
7、应通过检验室水质检验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 点与检验频率应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 资料应保存完好,应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运用现场快速检测 设备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待滤水和滤后水浑浊度应符 合标准要求,出厂水余氯符合标准要求.8、应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厂区内显眼处,在有效期内.2、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 格证上岗。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五篇)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水厂供水制度____县供水公司运行制度一、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2、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
3、经常巡检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
4、定期____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按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经、消毒效果。
6、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
7、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二、水质检验消毒制度1、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3、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4、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5、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6、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7、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级主管部门汇报。
8、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9、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1)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供水设备、供水人员、供水水质、供水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供水管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二章供水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四条供水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修、维护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供水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改装。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六条供水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供水人员管理第七条供水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第八条供水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供水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章供水水质管理第十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水源、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水质检测数据的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供水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公开供水价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水服务正常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供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保障居民健康用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供水公司、水厂、供水管网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供水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具备相关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
3.供水单位应制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三、水质检测1.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源、供水处理工艺和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居民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3.如发现供水水质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水质保护1.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严格保护供水源,杜绝源头污染。
2.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设备和管网的定期维护和清洗制度,确保供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安全。
3.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漏损和水质问题。
五、供水设备清洁消毒1.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2.清洗和消毒工作应采取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法,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标准。
3.清洗和消毒记录应详细填写,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
六、供水管网消毒1.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管网消毒计划,并按计划定期进行消毒。
2.消毒工作应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确保消毒剂充分接触供水管网内部各部位。
3.消毒剂的种类和浓度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消毒剂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措施。
七、应急处理1.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水质异常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演练。
2.发生供水水质异常事件时,供水单位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3.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八、卫生宣传1.供水单位应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水质和卫生的认知。
2.卫生宣传内容应包括供水水质标准、饮水健康知识等。
九、监督检查1.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予以处罚。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5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集中式供水)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____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
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
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
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2、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四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是指一种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供水系统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单位员工的饮用水安全、水质卫生以及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以下是一份关于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详细介绍,共计____字。
第一章绪论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在保障单位员工生活用水安全和水质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供水设施的日益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建立成为了一个必然趋势。
1.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确保单位员工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并推动单位对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集中供水系统,包括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等。
第三章主要内容3.1 管理机构单位应设立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供水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水质监测能力。
3.2 饮用水质监测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系统的饮用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监测内容包括饮用水的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监测频率根据单位规模和供水量确定,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监测。
3.3 饮用水消毒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消毒制度,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消毒方式可以采用氯化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控制,确保消毒效果。
3.4 水质安全演练单位应定期组织水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水质问题的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理、饮用水暂时中断时的备用水供应等。
3.5 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单位应制定水资源节约使用的计划和措施,鼓励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单位可以采取下水道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方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6 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等。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单位应对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供水站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水箱、水泵房管理制度一、由筹建处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箱、水泵房设备的监控、清洁及日常巡视管理工作。
二、水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三、水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四、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五、水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箱阀门。
六、水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七、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供水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保障集中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卫法监发[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
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 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 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 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 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 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
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见附表)
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
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 表 1 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 2 非常规检 验项目、附录 A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 检验频率
<50—≥10 检验频率
<10 检验频率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4篇)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每天清扫各车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定期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3、各车间严禁堆放杂物。
4、供水厂内严禁饲养宠物和植物。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供水厂生产车间及供水车间。
二、供管水人员上岗制度1、必须持有《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城市供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泵房及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供管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换证。
如发现供管水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4、要认真执行蓄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5、每日按时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定时巡查加氯机运转情况,并做好消毒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供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定期检查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修理。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要及时汇报,并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蓄水池清洗制度1、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修一次。
2、清洗蓄水池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源。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清洗水箱时清洗人员要注意工作安全。
5、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自来水公司卫生管理制度供水卫生管理制度(2)是指对供水环节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协调、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求,促进健康和经济发展。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3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一、为保障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落实水质卫生管理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1.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和监督。
2.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四、水质检测与监测1.定期对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进行水质检测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水质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水务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改进。
五、进水口及储水设备管理1.对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进水口和储水设备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设备的卫生和功能正常。
2.储水设备应定期排放废水,保持水质清洁和新鲜。
六、管道维护与管理1.定期对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管道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管道的畅通和水质安全。
2.修复漏水和老化管道,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七、废水排放管理1.单位集中式供水系统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水源。
2.对废水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净化,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八、卫生安全培训与宣传1.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水质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其对供水系统卫生管理的意识和水质监测技能。
2.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居民对供水卫生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九、违规处罚措施1.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严重违规行为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是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范本(2)一、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管理和运行。
三、责任和义务1. 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保障经费和人员的配备。
2.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设施的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集中式供水水质安全,预防介水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自来水厂、水厂、泵站、水库、水源地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落实卫生管理措施。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源地巡查制度,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源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设立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档案,记录检测数据、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加强管网维护,防止管网腐蚀、泄漏,确保水质安全。
第五章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设立卫生设施使用记录,记录卫生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质事故、水源污染等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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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
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
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
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0、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1、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
12、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本单位饮用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13、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关于饮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1、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2、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3、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4、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知各用水户,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
若断水时间超过2 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
5、若因水体问题,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立即停止供水,拨打120 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采用消防车供水。
对事发单位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6、传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爆发,应加大对水池、水塔、水箱余氯投放量,确保饮卫生安全。
7、如遇洪水、山洪暴发,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
同时,购买大量纯净水、矿泉水供应用户,等管网恢复后,取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8、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存档备案。
三、清洗消毒卫生制度1、供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3、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 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4、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5、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6、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7、按照规定提交水质检验报告、清洗消毒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8、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四、生产车间卫生制度1、保持生产车间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当立即汇报,并及时清洗、消毒。
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将水样送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并保留水检报告备查。
3、生产厂区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4、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工作时间内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离岗、不脱岗。
5、负责制定日常维修、大修、更新计划。
6、定期向负责人汇报饮用水的卫生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涉水产品进货验收索证制度1、首先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确认该产品是否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认真核对许可批件上的产品信息是否与该型号产品相符。
2、采购涉水产品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并建立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台账记录。
3、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4、应该根据自己的使用目的选择涉水产品。
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该注意产品的使用期限,注意产品使用过程中维护成本。
5、掌握涉水产品售后服务信息,即需要专业的安装、维护和保养,滤芯也需定期更换,所以消费者要选择购买有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技术保障厂家的产品。
6、违反采购涉水产品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制度1、供管水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供管水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首先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复训一次。
3、按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
组织漏检的从业人员补检和可疑阳性者复检。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档案。
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5、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五病”患者,必须及时调离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供管水的服务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七、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打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蓄水池周围环境清洁。
3、定期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内严禁饲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及消毒间。
八、卫生检查奖惩制度1、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
3、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4、供管水部门每周进行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5、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供水卫生检查。
6、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
7、发现问题或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
8、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9、落实专人对水池、水泵进行封闭式管理;每月对水泵等供水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防止溢水等事故的出现;10、水池每年清洗定期清洗消毒2次,并进行两次卫生检测,保证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如出现停水或水污染事件时,要采取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上报。
11、进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九、检验室管理制度1、建立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水质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检测频率的规定实施;有完整、清晰、真实可靠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建立了水质检测结果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2、饮用水质检测记录及清洗消毒记录应完整清晰,真实可靠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齐全完整。
3、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制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岗位上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从业人员必须换上干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防止将生产区外的污物、污泥带入生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