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信用风险转让市场的发展
信用风险防范工具提供者的增加
新的信用缓冲产品
巴塞尔委员会的信用风险缓解管理对策目标:增強银行以审慎和 有效方式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继续提供能被广大银行采用 的审慎和简单的可行方法,将资本金要求和信用风险缓冲相连, 对不同信用风险缓冲手段采取有共性而又灵活的处理。
50.0
10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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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信用评 AAA 至 A+至 A- BBB+至BB- BB- 以下 未评级
级
AA-
公司
20.0
50.0
100.0
150.0
100.0
在资产负债表中尚没有确认,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回购和逆回购 交易,其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对于具有短期自偿特征的授信开证业务,如以货运单据为抵押 的跟单信用证,对开证行和保兑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3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标准法
32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缓冲技术
风险缓冲手段的种类:抵押、表内净扣、信用衍生工具、担保
未评级 100%
如果采用出口信用机构公布的风险等级,风险权 重机构如下:
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级
0—1
2
3 4—6 7
风险权重
0%
20% 50% 100% 150%
24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分析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
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也叫库克委员会,1988年由美英、德、法、日、荷、意、比、加、瑞士和瑞典、卢12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定义《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
包括普通股、永久性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附属机构中的少数权益,减去库存股票和商誉。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有到期日的优先股、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及普通呆账准备金、可转换债券、累积性的优先股、次级长期债务等。
2.资产风险权重制风险权重制是指按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差异折合统一的风险系数。
《巴塞尔协议》将风险资产分为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和可转换为表内项目的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外项目。
表内项目使用5个权数,0%、10%、20%、50%、100%。
表外资产的风险系数是根据表外信用规模、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和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3月公布的“银行表外风险管理问题监管透视”文件所确定的信用风险的相对程度推算出来,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风险系数分为四类:0%、20%、50%、100%。
3.目标标准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至少为4%。
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内资产表内风险权重资产总额=∑⨯对应的风险权数表外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外资产⨯险权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风险折算系数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总额4.过渡期的实施安排90年至92年为过渡期。
1991-1992年底,要求最低资本充足达到7.25%。
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知识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知识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知识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4.4.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1. 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1. 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旨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标准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和质量要求,使银行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风险。
2. 资本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当风险。
根据协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暴露量和资产质量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2.1 核心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之比。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公积金等,是银行最高质量的资本。
2.2 全部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Ratio〕全部资本充足率是全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全部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以及附属资本以上的资本。
2.3 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杠杆比率是核心资本与非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杠杆比率旨在防止银行通过高度杠杆化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3. 资产质量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管理良好的贷款组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相关要求。
3.1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计提和管理要求。
银行需要对其不良资产进行适当的准备金计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管理和处置。
3.2 资本缺口覆盖比例〔Capital Shortfall Coverage Ratio〕资本缺口覆盖比例是银行核心资本与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之比。
银行应保持足够的核心资本来覆盖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
4.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了相关要求,以确保银行能够在经济困难时期获得充足的资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在我国,银监会采取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实施措施,文中浅析了实践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取得的成果。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
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
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
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
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金融界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协议。
其目的是通过加强金融机构资本和流动性管理,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金融机构资本的要求。
根据协议,金融机构必须保证其资本充足性,以应对各种风险。
协议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Tier 1和Tier 2资本的比例必须达到最低要求。
Tier 1资本主要包括核心资本、优先股和资本债券,而Tier 2资本则包括次级债券等。
协议还对核心资本的品质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金融机构的核心资本主要以股东权益为主,限制了其他不稳定的资本工具的使用,以防止不充分资本和资本质量不佳对金融机构的冲击。
此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协议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的流动性监测和资金管理,以应对资金短缺的风险。
对于系统重要性较高的金融机构,协议还要求其制定详细的应急资金计划,以确保在危机时刻仍能维持正常的业务运营。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通过增加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减少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其次,通过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更严格的流动性管理,可以强化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应对市场冲击的能力。
此外,协议对金融机构进行更为详细的监管,增加了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和评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监管效能。
然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实施协议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这对于资本底薄的金融机构来说可能是一项巨大的负担。
其次,协议的实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但由于不同国家金融体系的差异,实施过程可能面临困难。
最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的标准还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和风险形势。
总的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制度,其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10
议程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简介 1988年 巴塞尔协议
N N N N
基于风险的资本率 (Cooke Ratio) 监管资本 资本风险权重 不足之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N N
三大支柱结构 修订后的资本充足率 (McDonough Ratio/MD ratio)
© Experian Limited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由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开发,其目的是巩固国际银行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 目的:
N N
提高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水平 银行间资本水平一致的衡量标准
目标为国际活跃银行 国际活跃银行,但最终有超过100个国家实施的该协议。 国际活跃银行 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应不低于根据风险情况衡量的一篮子资产的8%。
只关注信用风险 (1996 年增加市场风险)
“旨在将监管资本要求与潜在风险紧密结合, 并且向银行与其监管机构提供评估资本充足 率的不同选择.” (W.J. McDonough, former president of the BCBS)(前任巴塞尔银行监 管委员会主席)
2004年6月 年 月 巴塞尔新资本协 议的最终版本 2007/ 2008年1月 年 月 实施的最终期限
表外敞口转化为信用等价资产再置于相应的风险类别中=>他们被转化 ∑Credit equivalent*RW%: 表外敞口 为表内项目的等价资产。
© Experian Limited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Confidential and proprietary.
8
1988年巴塞尔协议 年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上针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协议。
该协议主要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和杠杆比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
相比于之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应用于银行,以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这包括对资本的质量、数量和流动性的要求,以及对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重新评估,以更准确地反映其风险水平。
其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该协议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资金流动性紧缩。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在面临资金流出压力时能够及时偿付债务,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此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引入了杠杆比率的概念。
杠杆比率是指金融机构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用于衡量金融机构的杠杆程度。
通过引入杠杆比率,巴塞尔III旨在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的行为,降低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总的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降低了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然而,也有人担心,过于严格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需要在保护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同时,兼顾金融机构的经营需求和经济的发展。
监管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协议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平衡好风险管理和盈利能力,为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介绍
背景和概览 支柱 1 –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支柱 2 –监督检查 支柱 3 – 市场纪律
目录
背景和概览
PwC
背景和概览——内容提要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 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和管理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对十国集团 对非十国集团 对国内银行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及其困难
度量方法
内部评级法
原则和挑战
应用示例
股权
股权 直接和间接投资
银行
银行、证券公司等
主权
政府及其中央银行等
零售
个人、居民房产按揭、小企业:单个敞口数额低,敞口数目多
公司(包括 专项贷款)
还款来源主要来自借款人业务的业务发展
专项贷款: 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收益性房地产和高变动性商业房地产
内部评级初级法
银行的贷款组合根据风险敞口划分为几大类别 银行需衡量各内部评级对应之违约概率(PD),其余资本计算参数由监管机构提供
除了基本法要求的违约率之外,银行还需要提供自己对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敞口(EAD)的估算
复杂/先进程度递增
当更高级的风险实践被采用时,新的资本充足性框架允许潜在的低成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度量方法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大于1年小于5年的有效期限 根据现金流或名义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M)
度量方法
内部评级法
原则和挑战
应用示例
非零售评级体系框架
数据管理与IT系统;变革管理
内部评级的治理结构与流程
准备金计提与风险监控
产品定价
风险报告
信用限额
组合分析与资本管理
信贷组合
PD/LGD/波动性/相关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1. 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BCBS)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项重要协议。
该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全球性的银行监管标准,以确保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详细解读。
2. 背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简称BCA)的修订和完善。
BCA于1988年首次发布,其目标是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BCA被认为无法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于是,BCBS着手推动新资本协议的修订工作。
3. 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3.1 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新资本协议,银行需维持一定比例的核心资本、额外资本和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例。
这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潜在风险和损失。
3.2 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新资本协议强调了风险敏感性资本管理的重要性。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考虑各项资产的风险性质,并将其纳入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
这意味着,风险较高的资产需要分配更多的资本,以强化银行的抵御能力。
3.3 杠杆比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杠杆比率作为一个新的监管指标。
杠杆比率是指银行的净核心资本与净资产之间的比率。
该指标的引入旨在防止银行将过多资产通过杠杆运作,从而加剧风险,并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3.4 流动性要求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要求。
银行需要对不同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策略来管理流动性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平衡。
这旨在提高银行在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稳定性。
4. 实施与影响4.1 实施进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10年发布,并自2013年开始逐步实施。
实施过程中,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需要逐步调整其监管框架,确保银行符合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4.2 影响与挑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方面,新资本协议提高了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强了银行的稳定性,减少了系统性风险。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知识文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一、巴塞尔委员会与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召开首次会议,随后每年定期召集四次会议。
委员会成员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和西班牙组成。
2009年3月11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金砖四国)和澳大利亚、韩国、墨西哥为该组织的新成员。
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国。
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制订一系列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俗称“巴二”)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1988年旧协议或巴一)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版国际银行资本协议,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修订后,于2004年6月正式推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建议,针对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并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来激励商业银行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改版,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完全替代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汲取了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和教训,在原《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前瞻性,同时也更注重各种因素的平衡和协调。
从整体结构上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清晰确定了三大支柱内容: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量化,使得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即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覆盖剩余风险;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要求银行通过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银行业直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新内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更新:(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
旧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 Regulatory Capital Requirement)为标准的。
新资本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和市场约束(纪律)(Market 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
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
这“三大支柱”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
“三大支柱”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共同发挥作用是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区别的核心所在。
(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
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
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
而对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
新资本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
除此之外,此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
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连。
(三)风险认识更全面。
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等)、操作风险和其它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
新资本协议指出的风险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
并且新资本协议对各种风险都相应有一个资本标准要求。
国际金融学案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称的《巴塞尔协议》。
其基本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前者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后者包括普通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等;二是确定了资产风险加权制,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三是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8%。
协议提出后,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响应。
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该协议的一些局限性逐步显示出来,如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没有积极鼓励银行使用多种避险手段、未考虑资产多元化问题等。
在总结一系列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修改《巴塞尔协议》,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协议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得到了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界、学术界的积极评价和反馈。
在综合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继续征求意见,而后又在2003年4月推出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新协议计划在2004年正式出台。
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它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纪律。
①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最详实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解读
最详实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解读一、巴塞尔资本协议演化历程上世纪70年代,随着欧美国家的高速发展,国际商业银行大力扩张资产,使银行资产远远超过其资本,有些甚至超过几十倍,使风险急剧增大。
到1974年,包括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在内的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的相继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的监管问题。
为此同年年底美、英、德、法、日等10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1、巴塞尔资本协议,简称《Basel I》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次年即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第一个协议,即《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原则》,其核心内容只是针对当时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明确海外银行监管责任分工和监管重点,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Basel I》。
《Basel I》首次确定了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创建了一套包括表外业务风险在内的风险权重体系:将信用风险划分为四大类,分别以0%、20%、50%和100%给予相应的风险权重;旧协议还要求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但《Basel I》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且信用风险权重的分类也过于粗略。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Basel II》1995年,老牌贵族银行巴林银行因为一个期货交易员的错误判断和违规操作一个月内瞬间破产,旧资本协议仅关注信用风险,没有考虑对银行经营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的弊病浮出水面。
随着跨国银行金融创新的深化和表外业务的不断拓展,传统的信用风险因素已退居次席,市场风险已成为跨国银行的头号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因素也不可小觑,故次年《Basel I》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
【6A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导言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
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XX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
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
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
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
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
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
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XX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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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
考虑到不同银行之间衡量与管理风险的能力有很大差异﹐ 同时需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准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在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规定中﹐委员会提供三种方法供银行选择: 标准法﹑基础內部评级法﹑高级內部评级法。
银行在选择不同方法时﹐除了內部数剧与衡量风险的能力 等限制外﹐主要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
对多边开发银行,可以按照外部评级结果,参照对银行债 权的风险权重来处理。
对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 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 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采用零风险权重。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债权
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因为银行识別与衡量或管理风险能 力不断提高;
监管套利; 对抵押品、担保及信用风险缓冲工具的漠視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拣樱桃 资产证券化
远程发起 间接信用评级 …… 信用衍生交易 ……
监管套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源自信用, 市场和操作
危机
2001 9.11 Enron ……
单个风险暴露小:不超过100万欧元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由居民房地产抵押和商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
居民房地产抵押贷款:35%的风险权重
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原则上,100%的风险 权重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逾期贷款
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不包括合格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 未担保部分,在扣减专项准备金后,其风险权重按照以 下方法确定:
银行和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与主权国家债权 的风险权重相等
新协议将最大风险权重由100%提高到150%
现有协议的改良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单笔债项的处理(根据不同性质的债权划分): 对主权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债权
在资产负债表中尚没有确认,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回购和逆回购 交易,其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对于具有短期自偿特征的授信开证业务,如以货运单据为抵押 的跟单信用证,对开证行和保兑行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标准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一般规则
信用风险缓冲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缓冲技术
风险管理手段
-不断发展的定量化模型 1974年,Merton第一次引入模型的概念。 BIS 1996年第一次允许银行使用模型为市场风险计算资本。 ASRF模型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PD -违约率 LGD-违约损失率 EAD-违约暴露 EL -可预见损失 UL -不可预见损失 VAR-风险值 RAROC-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 EVA-经济附加值
市场风险
法律
合规
流动性风险
信息处理
稅务
利率风险
安全
----
信譽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资本协议 or 风险协议
风险 (收益波动性)
财务风险
非财务风险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资产负债 错配风险 其他风险
内部事件 风险
外部事件 风险
业务风险
操作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旧协议
新协议
• 通过提高银行资本水平,从而提高 银行抵御风险能力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表外项目
采用信用转换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的做法将表外业务转换为表内业务
对于不需要事先通知,可以无条件取消的承诺,信用转换系数 为0;
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20%;
对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50%;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资产证券化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高级计量法
初级法 高级法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标准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一般规则
信用风险缓冲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VS 旧资本协议
标准法创新
对主权国家的债权不再按OECD划分
评级:外部评级与出口信用机构评级相结合
取消统一风险权重的规定,对借款公司给予不同 的权重
(3)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
主要內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背景介绍 新协议的3大支柱 对新协议的展望
Topics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回顾
不断加剧的竞争使得银行资本比率降到危险的水平。 资本作为银行吸收损失的缓冲, 1988年7月G10国家的中央银
行规定,银行资本必须达到风险资产的8%。其中,一级资本 必须达到4%。
90年代,协议逐步被全世界银行界所接受,100多个国家采用 但问题越来越多:
(%)
AAA 至 AA-
A+至 A-
BBB+至 BBB-
主权
0.0
20.0
50.0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BB+ 至 B- B- 以下 未评级
100.0
150.0
100.0
银行(方 20.0 案一)
银行(方 20.0 案二)
银行(方 20.0 案二,三 个月)
50.0 50.0 20.0
100.0
100.0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表外业务 -缺乏监管之下的驚人增长
BIS三月份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每日平均衍生交易量为$1.4 万亿,比三年前的调查结果增加10%。
交易品种增加,如天气期权、天气调期等。 风险的增长,必须加強监管。 Barings事件:200多年的银行毀于30,000張衍生交易合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适用于简单法的抵押工具(19页116段)
适用于综合法的抵押工具(20页117段)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缓冲技术
表内净扣(表内资产冲销)
如果银行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能确保净扣协议在其相关的辖区范围内, 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扣合同下的资产和 负债;
Topics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三大支柱
Pillar 1
稳健安全的金融体系SAFE & SOUND
FINANCIAL SYSTEM
Pillar 2
Pillar 3
最低资本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监管检查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市场约束
Market Discipline
风险缓冲手段的种类:抵押、表内净扣、信用衍生工具、担保
风险缓冲手段的发展背景:
信用风险转让市场的发展
信用风险防范工具提供者的增加
新的信用缓冲产品
巴塞尔委员会的信用风险缓解管理对策目标:增強银行以审慎和 有效方式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继续提供能被广大银行采用 的审慎和简单的可行方法,将资本金要求和信用风险缓冲相连, 对不同信用风险缓冲手段采取有共性而又灵活的处理。
规定与现实的
对零售的债权
零售资产的标准75%的风险权重
零售资产的标准
对象标准: 风险暴露是对一人、几人或一家小企业的
产品标准:循环信贷和信贷额度,个人定期贷款和租 赁,以及小企业授信便利和承诺
分散性标准: 具备充分的多样化,足以降低资产的 风险
50.0
100.0
20.0
50.0
150.0
100.0
150.0
50.0
150.0
20.0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标准法风险权重结构
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信用 AAA 至 A+至 BBB+至 BB- 以 未评级
评级 AA- A-
BB-
下
公司 20.0 50.0 100.0
150.0 100.0
不同方法对银行效益的影响
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提取比较 少的资本准备﹐鼓励更多银行向基础內部评级法与高级內 部评级法努力﹐以便节省资本准备﹐有利于加強银行的竞 争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结构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风险权重 资本的定义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 只局限于资本比率
• 通过将资本与银行的主要风险更加紧密 地联系起来,提高银行风险衡量与管理 的水平
• 3个支柱代替了单一比率
• 对所有银行采用一个风险衡量方法 •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 应用于银行
• 更灵活、更多样的方法,驱使银行提高 风险管理水平
•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 应用于银行集团层面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
修改88年资本协议的必要性
9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 信用风险﹐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业界与监管机构都认 识到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准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一些 银行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而不是监管机构 所规定的资本。
委员会了解88年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在 90年代末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介绍
结构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风险权重 资本的定义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资产证券化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高级计量法
初级法 高级法 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
主要內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背景介绍 新协议的3大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