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doc
[新^&#版版@]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版&%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新@&*^版新](二)主管部门。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省财政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它单位。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多种方式,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项目经费应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12
•【字号】豫科〔2024〕121号
•【施行日期】2024.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豫科〔2024〕121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期完成《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态建设规划》中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任务,省科技厅组织对原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2024年9月12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9.20
•【字号】豫科项〔2022〕52号
•【施行日期】202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豫科项〔2022〕52号
各有关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豫财科〔2022〕21号)、《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科〔2021〕49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公示等工作,现对“高效广谱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的开发与应用研究”“非贵金属氢燃料电池催化材料的多尺度碳限域结构设计、构筑及催化机制”等215个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应用攻关类项目纳入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优势学科培育类项目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体系管理。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并按要求报备项目年度绩效完成情况。
附件:1. 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应用攻关类)项目立项汇总表
2. 2022年度省级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优势学科培育类)项目立项汇总表
2022年9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3•【字号】豫政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范本模板】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 市县/省直部门:填报日期: 年月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表说明一、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单位性质分别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和“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企业填报。
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单位基本情况表由单位负责填写,提供给课题申请人装订入册.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单位通过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此表,不必订入预算申报书中。
二、单位研究资质,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科技团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
同类资质只填列最高一个级别。
三、事业单位项目主持人或企业2011年以来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等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四、项目主要内容指项目建设、研发的主要内容.五、项目绩效目标指项目完成后的主要技术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指标。
绩效目标应具体可考核。
六、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全部投资或费用。
项目“经费来源”合计数与项目“经费支出”合计数相等。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生产建设支出、研发费用和其他支出.(一)生产建设支出:是指直接用于生产建设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引进费、铺底流动资金等。
(二)研发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具体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河南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相关内容执行(三)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有关的、未列入以上两项的支出。
目录一、项目预算申报书1.单位基本情况表第页2.项目基本情况表第页3.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第页4.经费支出说明第页5.已承担的同类项目情况说明第页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豫政办[1999]8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0.21【实施日期】1999.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豫政办[1999]8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授权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作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承担全省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类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责。
二、现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直委、办、厅局的部分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如需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遵照《条例》有关规定,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要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
因机构改革原挂靠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其职能划归哪个单位,哪个单位即为社会团体新的挂靠单位。
四、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经授权作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牵头与社会团体挂靠单位(即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协商划分管理职责,合理分工并签订责任书,共同做好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五、待国务院对中国科协的授权确定之后,我省将参照国家有关。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为做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省科技厅、财政厅将对2022年度中央引导资金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2022年度中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乡村振兴、跨区域研发合作等三类项目,验收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2。
二、验收方式2022年度中央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及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实地察看,提出验收意见;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原申报渠道,由推荐项目的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验收,届时省科技厅将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高新区,下一年度中央引导资金项目推荐指标予以扣减;复核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中央引导资金项目。
三、验收内容(一)项目预期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绩效目标,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报《河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附件3),对项目实施的各项任务产出指标(例如数量、时效、质量等指标)和效益指标(例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豫科项〔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科技攻关项目的通知豫科项〔2024〕37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申报2025年度省科技攻关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须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单位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
(二)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在同一类科技计划中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
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同一年度多类计划项目的,将根据各类计划项目立项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查重确定。
(三)项目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时,须按照填报要求注意信息回避,在申请书第二、三、四、五部分不得出现项目负责人、申请单位等相关信息。
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回避的,将按无效申报处理。
不接受涉密内容项目申报,申报材料请作脱密处理。
(四)各申报单位应加强项目筛选审核,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立项支持。
同一申报单位须通过单个推荐部门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拟推荐项目情况需经内部公示。
(五)支持方式包括经费支持和指导立项。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2年)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和国家创新高地中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解决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人才凝聚、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和科技智库等方面的作用。
教育、科技、民政、文旅、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协助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及时发布科普信息,揭露伪科学、反科学和封建迷信,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建设,营造一流创新生态,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发展、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有效结合,为建设现代化河南服务。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7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豫财科[2017]184号)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7-10-10来源:科研条件与财务处阅读次数:7208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专项资金。
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前沿研究类项目。
(二)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重点研发类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确定,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统筹整合,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重点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豫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2019〕9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提升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7月8日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科学布局、统筹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分类实施,尊重科研规律,针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主体不同的创新需求、研发定位和目标导向,在项目的产生途径、组织流程、支持方式、绩效考评等方面因类施策、分类推进。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特制定了《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是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科协《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人才和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包括科技创新杰出青年和科技创新杰出人才两部分:1.科技创新杰出青年以选拔、培养和引进杰出青年人才(领军后备人才)为目标,加大人才梯队的培养力度,促进我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创新型人才。
重点支持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博士,实现到2010年培养500名左右杰出青年人才的目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豫财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23〕5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科协,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科协,各县(市)财政局、科协,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2023年12月15日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我省科协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科协组织开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等方面的专项工作。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6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省科协专项工作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县科协,以及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科协组织深化改革工作的目标及主要任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
省财政厅、省科协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是对我省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较大意义的科普活动给予专项支持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科普专项的宗旨是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促进科普工作社会化,逐步形成科普工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从而达到普及科学思想、科技知识,强化全民科技意识,提高全体劳动者素质的目的。
2、项目符合“河南省2001-2005年科普工作纲要”中所确定的科普任务;
3、项目可行,准备工作充分,人员、技术、自筹部分资金已经落实。
第六条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河南省科普活动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并上报《河南省科普活动项目申报书》以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四份)。
第九条科普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同的项目,有权调整或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和财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一条科普活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视情况需要验收的项目,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科普活动项目完成较好,实施地政府、群众给予较高评价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今后安排科普活动项目时将优先考虑,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倾斜。凡不按合同要求进行的,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或不按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在以后两年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安排新上项目。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年度)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市县/省直部门: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报说明一、项目类别是指项目所属计划(专项、基金等)。
申请项目经费的单位应符合《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20号)以及项目申报指南有关条件和要求。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
承担单位名称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单位开户名称及单位公章应当一致。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预算书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通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当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
三、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和“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企业填报。
“单位其本情况表”中,单位技术研究资质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科技团队、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填写申报项目相关领域的研究资质。
同类资质只填列最高一个级别。
企业类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填报。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中,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近三年已承担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本表中有此类情况的应同时填写表六。
项目主要内容指项目建设、研发的主要内容。
项目绩效目标指项目完成后的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研究、开发及转化的技术指标,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预期效果,目标应具体可考核。
项目绩效目标应当与项目申报书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五、“项目经费预算表”中,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全部投资或费用。
研发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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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8-7-7
执行日期:1988-7-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
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
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核拨,
并监督使用。
其中有偿使用的经费,由省科委委托银行放款,并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冲抵财政部门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列入市、地、县(市)科技项目的经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独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转同级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科学事业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科研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原有对科研单位的其它拨款渠道不变。
第六条各类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技术开发型单位,应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资开发或同企业联营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过程中取得收入,
积累资金,逐步向事业费自给过渡。
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应逐年减少,并在一九九0年全部减完。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纯收入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50%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的发展;50%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
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
二、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属于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型。
其科学事业费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具有创收能力的,可酌情减拨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
上述单位应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方向过渡。
所取得收入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基础研究型单位,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必要的经常费用,包括定编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和小额科学预研费;必要的公共设施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
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给本单位使用。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应按照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
完全停拨科学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由同级科委照拨。
第九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单位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委托部门或单位支付。
第十条独立科研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以及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科委会同编委、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增拨或核减科学事业费。
第十一条科学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有关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学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