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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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2•【文号】财库[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库[2002]28号)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2001年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3号)停止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

暂未实行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所使用的预算资金,由其上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中划拨。

各试点单位可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财工字287号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财工字287号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正文:----------------------------------------------------------------------------------------------------------------------------------------------------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①(1995年8月5日财政部财工字287号发布)(注①:财政部在印发本规定的通知中明确: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91)财工字第105号〕同时废止。

)为了便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对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帮助、督促中央企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1994〕195号《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就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监督检查中央工交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事项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对企业所得税解缴及返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4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3)财预字第145号《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规定,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参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定期检查企业所得税交库情况,摸清欠交原因,及时向财政部汇报,并提出解决企业欠税的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2•【文号】财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监〔2012〕8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2年度公务员招录面试

面试最低 分 数
103.6
117.3
111.5
107.9
1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4001) 614114061429 614131071119 614170561513 相小红 钱慧琴 魏玮
107.9
2
615115250914 615115251718 615115252010 615115252019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5001) 615115253016 615115253929 615115255225 615115255308 615123004330 615170060106 616121310502 616121311223 616121340818 616121350117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三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6001) 616121351201 616121360601 616122103203 616131071123 616151022219 616170341226 617121110208 617121111125 617121120923 617121340402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7001) 617132286007 617137058607 617139352407 617139480101 617139604914 617139621610 618121120614 618121312420 618121372117 618122101910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8001) 618122102802 618122105015 618122106106 618122108020 618122110926 618122111724 619121320601 619122102615 619122104901 619123003205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职位代码:0501619001) 619123005621 619123007117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我部修改制定了《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8日附件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与激励目的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鼓励各地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考核对象包括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

其中,计划单列市单独开展综合考核,其所在省考核数据不含计划单列市。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本办法为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6个方面。

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1.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15分)。

考核内容:各省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财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并对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财监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现将我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财税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目前财税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主要表现在:偷税、骗税、越权减免税、违法退付预算收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搞假凭证、假报表、假决算、虚增成本、隐瞒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收入乃至转移公有资金,化公为私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乱花预算外资金的问题,以及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继续大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要求,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财税秩序的根本好转。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党[2007]41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增强财政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党组研究制定了《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廉政预警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加强财政部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精神,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反腐倡廉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的安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重的导向,及时了解和掌握腐败现象的动态,将其危害和影响清除在萌芽中,降低反腐成本;促进和提高财政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和综合素质,促进各项财政制度落实和改革的深化。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廉政预警工作是构建财政惩防腐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实施纲要”的基础性工作。

廉政预警工作目标是通过构建廉政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和消除腐败隐患,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通过内外部信息沟通,人机(电脑计算机)结合的多元化信息渠道,逐步建立上下互动、纵横贯通,全覆盖、全方位的廉政预警信息网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以下简称“两个安全”)。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财库[2006]96号【发布日期】2006-11-15【生效日期】2006-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

二、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资金账户的设置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监字[1995]1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发布日期:1996年2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8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01.01【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1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强化财政监督的要求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为切实落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职责,加强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建[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

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

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福建厦门税收治理格局的实践与思考

福建厦门税收治理格局的实践与思考

MEILIZHONGGUO| 美丽中国 |福建厦门税收治理格局的实践与思考◎漆亮亮 陈莹 王晔 朱林彬摘要: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格局有着特定的逻辑蕴涵和运行体制。

厦门市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格局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但现行的体制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税收治理格局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 A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旨在全面提升税收治理水平,推进我国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这方面,厦门市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

逻辑蕴涵与运行体制1.逻辑蕴涵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格局蕴涵着共建、共治和共享三个理念维度。

其中,共建是指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建设;共治是指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治理;共享是指全社会共同享有治税成果。

共建、共治和共享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联。

首先,共建是共治和共享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共治既是共建的实施和体现,也是共享的前提和条件,共治也会进一步推动共建。

最后,共享既是共建和共治的结果,也会反过来推动共治和共建。

2.运行体制新时代税收治理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税收治理体制,从而提高税收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

实践探索1.共建(1)制度规则共建。

一是公开征求税制意见。

厦门市税务机关经常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意见;财政部驻厦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也会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向厦门市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有关税制的意见。

二是委托开展税制研究。

除厦门市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厦门市税务学会和厦门市国际税收研究会每年组织专家学者对税制进行研究外,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也经常设立税制研究项目。

(2)机构平台共建。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

2016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众多部门负责人基金项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税收科研课题《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格局研究》(编号:2018Y12)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漆亮亮、朱林彬,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陈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王晔,厦门大学经济学院47《中国国情国力》2019年第3期组成的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财驻厦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厦监[2009]19号)在厦各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文件精神,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办负责对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进行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

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2、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会计报表。

我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2、总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

(二)督促政策性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呆、坏账损失按规定权限进行检查;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财社[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是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库开设的,用于单独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专用账户,不同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等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转入该“补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助资金使用的进度,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

“补助专户”内资金一律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并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列入预算。

经地方人大批准后的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三、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补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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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
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驻厦监[2007]08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厦监[2007]086号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
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文件精神,厦门专员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包括: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储备化肥、国家储存边销茶、国家储存羊毛、国家储备肉
及其他国家储备商品。

第三条厦门专员办负责对厦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
核监督。

二、审核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厦门专员办的责任是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承储、代储单位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储备商品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厦门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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