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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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
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驻厦监[2007]08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厦监[2007]086号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
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文件精神,厦门专员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包括: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储备化肥、国家储存边销茶、国家储存羊毛、国家储备肉
及其他国家储备商品。
第三条厦门专员办负责对厦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
核监督。
二、审核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厦门专员办的责任是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承储、代储单位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储备商品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六条厦门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