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
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分析(1)撤回: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但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甲公司发来的传真属于承诺,本案的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诺书的撤销与撤回
承诺书的撤销与撤回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写下这封信是为了正式撤销并撤回我之前所签署的承诺书。
经过深思熟虑和谨慎考虑之后,我认识到这次承诺的不恰当性以及对于我个人和相关方面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想要废止这份承诺书,并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在此声明,我明确且坚决地撤销并撤回之前所签署的承诺书。
我认识到这样的决定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但我愿意承担这些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我理解,承诺书的签署代表着对所承诺事项的认可和接受责任。
在签署之初,我曾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诺会遵守全部约定。
然而,随着情况的变化以及我对相关事宜的重新评估,我现在意识到原承诺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
在此声明中,我郑重承诺不会再对之前提到的事项承担任何义务、责任或行动。
我将积极主动地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在任何相关方面不再有承诺书所规定的责任或限制。
我希望在此声明之后,您能理解我的决定并予以支持。
同时,我将承担由撤销和撤回承诺带来的后果并配合相关方面启动的程序,以确保所有事宜得到妥善解决。
再次对我此前提交的承诺书和其中所包含的义务向您表达我的诚挚歉意。
我对我过去的行为深感后悔,并会努力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由此带来的影响。
感谢您对我的理解和支持。
我会尽快与相关方面取得联系,以确保该承诺书的撤销手续得到及时处理。
再次向您表示衷心的歉意。
谨上,
[您的姓名]。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上传时间:2002-10-9一、案例(一)案情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
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
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
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
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
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
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
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
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
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撤销和撤回
撤销和撤回导读: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二者的发生时间不同、导致的法律效力不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其法律后果是导致要约失效,撤销的条件是发出撤销的通知,且通知必须在相对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一、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要约在民法典中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二、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在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其方法是撤销要约,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该要约的失效。
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提醒您,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要约正确发生的撤回时间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法第一百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书的撤销条件
承诺书的撤销条件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表示个人或组织对某种事情作出的明确承诺,并要求其遵守。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撤销承诺书,以免承担由该承诺所带来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承诺书的撤销条件和相关法律要求。
一、自愿撤销承诺书的撤销通常应为自愿行为,即撤销方必须出于自愿意愿,而非被迫或受到其他不正当影响。
如果撤销被认为是受到威胁、欺诈或伪造等因素的影响,撤销将会被视为无效。
二、书面申请撤销承诺书通常需要经过书面申请,以确保撤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申请应明确说明撤销的原因和意愿,同时附带相关证明文件和必要的身份证明。
三、双方协商承诺书的撤销通常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
在确定撤销条件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自的权益和存在的约束。
协商过程应透明公正,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生效条件承诺书的撤销可能会受到生效条件的限制。
这意味着撤销条件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或事件发生后生效。
例如,当事人可能规定,承诺书仅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后才可以撤销,或需要达到一定的时间期限才有效。
五、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法律对承诺书的撤销设立了特定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法程序申请和执行撤销。
法律规定可能包括特定的撤销程序、申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步骤。
总结承诺书的撤销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约束。
当事人在撤销时需要自愿行事,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此外,撤销条件可能会受到生效条件和法律规定的制约。
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承诺书的撤销,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的承诺书的撤销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
而英美 法 系国 家则 将要 约视 为 当事 人所 作 的一种 许诺 。
英 国合 同 法学 者 认为 ,要 约 ,实际 上是 要 约人做 什 么事 规 定采 取 “ 到达 主 义 ” ,即电子 要 约在未 到 达受 要约 之 或 不 做 什 么 事 的 一 种 许 诺 。我 国 《合 同 法 》第 1 条 规 前 不具 有法 律 约束 力 ,只要 撤 回要 约的通 知 先于 或 同时 4 定 ,要 约是希 望 与他 人订 立合 同 的意 思表示 。发 出要 约 到 达受 要 约人 ,要 约就 可 以被 撤 回。英 美 法系 国家在 此
21承 诺 的 方 式 .
与 电子 要约的撤 回的原 理相 同,电子要 约的撤 销是完 全可能出现的 ;此 外 ,出于公平 立法的考虑 ,不应 当剥夺 电子商务合同要 约人 的撤销权 ,因此 ,法律应 当赋 予 电子 要约的发 出人以撤销权。
关 于这个 问题 ,我国现行 《 同法 》对要约的形 式未 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而 出现 的一种新 的缔约方式 ,与传 统的 合 作明确规 定 ,笔者 认为 ,加拿大 《 统一电子商务法 》的立 缔 约方 式相 比 ,电子商 务的改变也主 要在 于交 易的手段 , 法值得我 国借 鉴 ,我 国应通过订立特 别法明确 电子要 约形 从尊重合 同的原则 与维 护法律体系 的和谐 统一 出发 ,在 立 ★基金项 目:北京工业大学博士启动基金 项 目 “ 创新投融 资中的知识 产权评 估服务机制研 究” ;。北京 工业 大学知识 产
关 于要 约 的概 念 ,两大 法 系有 着 不 同的规 定 :在 大 陆 法 系国 家 ,将要 约视 为 当事人 订 立合 同 的意思 表示 ,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页眉可删)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两者的含义不同还有两者的时间不同、条件也是不同的;要约是可以进行撤销和撤回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办理此事,不同的合同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有哪些?1、含义不同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时效性的不同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3、作用不同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二、要约的成立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三、要约的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承诺与邀约
论承诺与要约的区别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合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最终作出承诺的一个真实意思表示。
(一)要约(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他人发出具体订立合同详细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对方答应合同即成立。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个基本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反映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③要约必须使要约人想起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方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表达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即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要约与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的行为。
由此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我国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可能性是反要约,也可能是承诺。
(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对要约的所有条件的认可和接受,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要约如何撤回与撤销
一、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
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二、要约如何撤回与撤销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因为要约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要约的一些法律知识,由此可见,要约一经做出,当事人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可随意更改以及撤销。
要约 承诺
1.3要约的生效与效力
1.3.2要约的效力 1.3.2.1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除非法定情形,也不 的撤销要约。 •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的原因在于:要约使得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产生了一种信赖,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 的信赖关系,其核心是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 1.3.2.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 在承诺期内,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不作出承诺, 更可以拒绝要约。 • 受要约人因要约获得了一种特殊的法4承诺的效力 •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 承诺的效力一般是合同成立,但有例外:如当事人约定了 其他合同成立的要件,如确认书。 • 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在同一时间。 • • • • 承诺生效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 承诺生效后,承诺人,受要约人不的撤销承诺。 承诺生效前,承诺人可以撤回承诺。 承诺只存在撤回情形,不存在撤销情形;与要约不同。
1.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2.1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要约邀请的要件 • 要约邀请的表意人不是要约人,而是未来的受要约人或未 来的承诺人。 • 要约邀请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是对要约 的召唤。 • 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体,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未 来合同的特定条款或交易条件。
2.1.3实质性变更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实质性变更与合同的一般条款相对应,在范围上大于必备 条款。
要约和承诺区别具体是什么
Most people are not satisfied with what we have, just as every horse thinks that it bears the heaviest burde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要约和承诺区别具体是什么导读:要约和承诺区别具体是: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要约和承诺区别具体是什么一、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承诺撤回的条件有哪些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
合同法第 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一、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二、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致时 , 合同成立 , 反之 台同不成立 。 契约 之本质在于意思之 故
台致” 因此要约 的确定具有 重要法律意 义。 。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台同的意思表示 , 该意思表示应 当符合两个条件 , 一是要内 容具体明确 . 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 人承诺 ,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 示约束 。 但是 , 这对 于 电子商 务台同来说 就存在难 以 克服的障 碍 。 电子商务 中 , 户的计 算机具有 自动审断的功能 , 在 用 电子数 据收到的回执及台同的订立过程几乎完全是在计算机 的操作下 完成的 . 无须人 工介入 。 由于不存在传统 台同的协商过 程 , 于是 就提 出了 电子 商务台 同的要约可否撤 回和撤 销的法律 问题。 对 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 于规范 电子 商务合 同的运作 , 对
撤 回的分 水岭 , 在一般情况 下 , 要约 一旦发 出, 应比后 发之撤 回
通知 早到达 , 自是不能撤 回。 但问题 在于 , 因特 网并不 是 目前最 快的通讯方式 , 要约入发出要约后可 以电话撤 回, 也可以 由于网 络传输方面的原因使要约与撤回通知同时到达 , 此情 形之 下 , 在 受要 约人并 没有 产生信赖利益损害 , 要约应不生效 。 故 对此笔者 不敢 苟同 , 虽然在某些情 况下 , 由于传输障碍或带宽的限制导致 信 息不 能立 刻到 达 , 但这 不影响 要约不能 撤 回的规则 。 是 因 这
重要 标志 , 以国际互联 网络 为传播媒介进 行的商务话动逐渐 在 全球兴起 。 与之相适应 , 作为 电子 商务的重要 工具和载体—— 电 子商 务台同也应运而 生。 利用信息技 术改 变了传统 贸易观 念 它 和方式 , 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 ,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和承 如 诺 、 立的时 间与地点 、 成 书面形式 等 , 从而 使传统 的法律 制度 尤 其是台同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 , 亟待 做出相应的法律调整 。 虽然 电子商务 台同订 立的方式不 尽相同 , 但就其 基本法律 特 征而言 , 仍然是台 同双方 当事人通过 数据电子或 电子邮件 等 手段 设立 、 变更 、 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 主要 应由台同
“撤回”≠“撤销”
过去 , 眼看 着 9点 即将 到 来 , 购 采
代理 机 构作好 了一切 准备 ,就等
正 式 开标 时履 行 各 项 程 序 。
还 有 2分钟投 标 时 间即 宣告
间及 开标 时 间到 来时 ,这 种 “ 送
达” 能够实现 。 才
截止 ,意 想 不到 的情 况也 在 这 时
发 生 了 。 在 已经 递 交 了投 标 文 件
的 5家供 应商 中 , 突然有 3家提 出
要撤 回投 标 , 并表 示 : 想参 加 此 不
次投 标 的 原 因是 “ 人 原 因 ” 这 个 。
一
投标 , 可视 为 “ 则为“ 撤销 ” 。
突发 情 况令采 购代 理机 构 和 采
情 况后 再行 处置 。此 举遭 到 3家
供 应 商 的 强烈 抗 议 。 经 多方查 证 ,此 3家供 应 商 果
认 之前 仍 唱 出该 标 。 因为一 旦 在
开 标 时没有 唱 出 ,则 将 导致 该投
说 , 标文 件 可 以撤 回或者 撤 销 。 投
由于 开标 之前 投 标文 件是 完 全密
约可 以撤 回 。撤 回要约 的通 知 应
为 ,供应 商撤 回投 标文 件 可不 被 没收 投标 保证 金 。因为 撤 回 的行 为发 生在 开标 之前 ,此 时 投标 文 件未被 开封 。更为重要 的是 , 其也
没有 产生 任何 法 律效力 。换句 话
正 当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知 所 措 时 , 另 一 家 未提 出撤 回 投 标 的 供
无法按 时赶 到 开标 现 场 ,致使 本 无意真正参与 竞争的 3家陪标 供应
商 只 能在 正 式 开标 前 撤 回 投 标 。 如 此 一 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决 定 没 收 3家 陪 标 供 应 商 的投 标 保
投标文件的撤回是合同法中要约
投标文件的撤回是合同法中要约%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施行,其第三十五条分为两款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撤销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内容。
主款为强制性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撤回主体、撤回时点、撤回程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责任及其期限;副款则为任意性规定,对于撤销的投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拥有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引发的法律责任却是大相径庭。
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其联系,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深入辨析,方能正确理解和灵活应用,即应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需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以期达到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目标。
词义内涵“撤回”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召回派出去的,如撤回军队;(2)收回发出去的,如撤回文件。
依据上述解释,“撤回”的词义内涵重在“回”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即收回、召回等。
“撤回”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本不多见,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
“撤销”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取消,如撤销诺言;(2)从法律上取消,如撤销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撤销”的词义内涵重在“销”字这一状态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
“撤销”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相对“撤回”而言数量较多,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3)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的权限;(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法律规定涉及投标文件(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法律条文数量不多,主要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
承诺书 撤回
承诺书撤回前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有时不得不利用承诺书来表达我们的意愿和承诺。
但是,有时候我们会发现自己承诺的时间或内容不符合我们现实情况或者无法履行,这时候就需要进行撤回。
本文将会介绍承诺书的撤回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承诺书的撤回操作撤回重签承诺书的首次签署并不一定意味着一定会如期履行,如果履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新的情况出现,可以进行撤回操作并重新签署。
当然,在进行撤回及重签署之前,需要把与原合同相关的信息以及承诺书的内容进行梳理,确保新的内容能够满足双方的需求,避免双方因签署新合同而产生误解和争议。
口头通知口头通知是指在书面证明无法及时处理或者变更承诺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告知。
当然,这种通知也需要成为书面记录的一部分,并且需要让另一方确认接收到该通知。
书面通知当承诺书的内容涉及较为重要或者需要进行更改时,建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撤回操作。
书面通知需要包含撤回的原因,相关的时间、地点,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等。
在披露通知时,应该保证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另一方面接受之后,形成项目成果的记录。
承诺书的撤回注意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当出现承诺书的撤回需求时,双方应该尽可能地寻求共识,并协商了解双方利益,找出解决方案。
在双方之间进行详细讨论之前,不要私自将承诺书撤回。
坦诚相处在进行撤回操作之前,应该和对方坦诚相处,将撤回的原因、影响和影响尽可能告知对方,以避免后续误解和矛盾。
遵循承诺在签署一个承诺书之前,双方都应该经过仔细考虑,确保承诺可履行。
如果不能履行,应该立即进行撤回,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或个人信誉受损。
结语承诺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常表达的形式之一。
如果找到自己无法遵守所作承诺的情况,就需要及时采取撤回操作,以减少错误和影响。
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应该更好地了解承诺书的撤回操作及注意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
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
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
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
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
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
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
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
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2、承诺效力。
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可见拍卖是一种要式买卖合同。
这里的要式是指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而不是指双方签订拍卖确认书。
实务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授权,例如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人本应停止拍卖,但是没有停止反而落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的落槌承诺并非无效,对于竞买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拍卖人违反了对委托人的承诺,对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实际卖价与保留价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