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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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及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 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 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 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 ,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申报工作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申请材料内容
•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 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
、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 (4)产品执行标准 •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
2.绿色食品:包括大部分食品和经卫生部公 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同时,对厥菜、 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暂不受理。 其他酱 菜类可以申报A级绿色食品。
3. 无公害农产品:包括食用的植物产品、畜 禽产品、水产品、微生物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颁证时效
认证收费
①无公害农产品的颁证有效期为三年。 ②绿色食品的颁证有效期为三年。 ③有机食品的颁证有效期为一年。一 年期满后可申请“保持认证”,通过检查、 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有机食品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 标准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农产品颁证组织颁发证书的一切农 产品。
“三品”的关系
把三者置于一个三角形之内, 无公害农产品处于基础地位,绿 色食品处于发展地位,有机食品 处于理想地位。

〉一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

〉一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

绿色食品标签申请条件和流程为了获得绿色食品标签许可,食品生产者或制造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具体的申请程序。

绿色食品标签是我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GFDC)颁发的认证文件,表明食品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的要求标准。

为了申请绿色食品标签许可证,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和商品发展理事会规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使用有机成分、无害环境的生产工艺和遵守食品安全条例等标准。

加勒比森林养护委员会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与传统种植的草莓相比,有机草莓的抗氧化剂和维生素C含量更高。

这一研究支持在绿色食品中使用有机成分的重要性。

生产设施还必须符合某些环境和健康标准。

这包括建立适当的废物管理系统,使用节能技术,并确保工人的安全和福祉。

对我国绿色茶叶生产设施的案例研究表明,太阳能电池板的使用大大降低了工厂的碳足迹。

这一例子突出了在生产绿色食品方面采取可持续做法的重要性。

食品和生产企业达到必要标准后,可以开始绿色食品标签许可申请程序。

申请人必须向竞争和公平竞争委员会提交一份综合申请包,其中包括产品、生产工艺和遵守标准的详细情况。

可要求申请人接受理事会的检查和审计,以确保符合所有标准。

在提交申请后,CGFDC将审查申请包,并进行彻底评估,以确定食品是否符合绿色食品标签许可条件。

这一过程可包括对产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对生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申请者提供的文件进行评估。

绿色食品理事会旨在确保绿色食品标签只授予符合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最高标准的产品。

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后,CGFDC将向申请人发放绿色食品标签许可,允许其使用冠方绿色食品标签销售产品。

这种标签是用户信任和可靠性的象征,表明产品是以对环境负责和可持续的方式生产的。

获得绿色食品标签许可证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遵循严格的申请程序。

该理事会制定的标准旨在促进生产不仅安全、健康而且不损害环境的食品。

绿色食品标签是用户作出知情选择和支持可持续粮食生产做法的宝贵工具。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和要求,粮食生产者和制造商可以促进绿色食品的推广和地球的整体福祉。

KJ01-绿色食品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解析

KJ01-绿色食品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解析
委托管理机构结合考察报告和产地生态环境 检测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材料进行再审。合格者 进行第四步工作。
第四步 接受产品监测
①申请人参与两件事—— 一是参与申报产品的抽样。 抽样方法按《绿色食品随机抽样规定》的
方法进行。样品包装上应贴好封条,有参与 抽样人签名,加盖公章。
二是送检。 申请人将产品抽样单、样品和检测费送到 定点的食品检测中心。
第四步 接受产品监测
②食品检测中心—— 收样后3周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
告直接寄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将产品检测报告和全部其他材料送评审
委员会终审。终审合格者,进行第五步。
第五步 签订标志使用合同,办理领证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证通知的3个 月内—— ①交纳申报服务及协议规定的费用 ②送审产品包装设计样图要符合《绿色食品设计手册》要求 ③订制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④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 的使用协议》。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监测季节是否合适——作物生长季节执行监测 方有意义。
监测每个数据是否超标——对某个数据超标要 分析原因。
监测选取参与评价的标准是否准确。
分析结论是否完整,能否真正代表被监测环境 的实际情况。
3、种植规程(核心部分)
审核: 生产基地条件——环境、土壤肥力 田间管理——肥料的使用、灌溉的水质、 病虫草鼠害的防治方法等
②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相 关材料: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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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证书颁发程序

绿色食品证书颁发程序

绿色食品证书颁发程序
企业的申请材料通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证审核合格后,即进入绿色食品证书颁发程序,颁证程序如下:
一、通知企业办证
由中心标志管理处向企业寄发《办证通知》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等有关办证的文件资料。

二、办理领证手续
企业在接到《办证通知》和《合同》(一式三份)后,按照《办证通知》上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在3个月内,将《合同》连同设计好的“包装样稿”及《防伪标签订单》等一并返回中心标志管理处,同时将认证费(含申请费、审查许可费、公告费)和第一年标志使用费按照《合同》上确定的数额电汇至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中心计划财务处核收,并开具发票。

三、编号制证
标志管理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即进行统一编号,为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和产品编排“企业信息码”和“产品标志编号”,并负责制作《绿色食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四、签发《证书》
标志管理处完成绿色食品证书制作后,将《证书》和《合同》一并报送中心主任签发。

五、核发《证书》
标志管理处在核实企业完成办证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于 10个工作日内将中心主任签发的《证书》及《合同》(一份)寄送企业,或所在地绿办(中心),同时将《证书》(复印件)、《合同》(一份)抄送绿办(中心)。

六、发布公告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有关媒体,中心对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公告。

绿色食品证书颁发程序图。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规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规范

附件1: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申请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色食品检查员,对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等实施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的初审, 中心负责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结果及其提交相关材料的综合审查,并对审查工作统一管理。

第四条审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行签字负责制。

第二章申请材料构成第五条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和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构成。

第六条申请人材料(一)申请人按《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七条和第十九条要求提交,其中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需加盖年检章。

(二)有平行生产的,应提供绿色食品区别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储运、文件记录、人员培训等;有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和被委托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二)产品检验报告;(三)产品抽样单;其中(一)和(二)应提供原件,环境免测依据的监测报告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相关材料(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照片和《会议签到表》;(五)《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六)《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并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顺序编制成册。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
一、申请阶段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
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2.申请表格填写:填写完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并在申请表
格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递交申请材料:将完整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便开始审核流程。

二、初审阶段
2.食品安全生产线路检查:对申请人的食品生产线路进行检查,确保
其符合食品安全生产要求。

三、现场核查阶段
2.抽样检测:部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流程中,还会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终审阶段
1.管理体系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
行审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2.审批:完成所有审核流程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对审核结果进行
综合评定,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颁发阶段
1.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收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

2.监督检查:一旦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或个人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持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的标准,同时接受随时的监督检查。

总结: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人充分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并确保经营场所和生产线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只有经过全面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正规的食品经营活动。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一、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二、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所需上报的材料三、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四、哪些产品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五、如何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六、如何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和绿色食品产品的加工规程七、申报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八、抽样、产品检测九、编号、颁发证书一、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1、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1、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并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区、市)绿办。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材料后,下达一审结果。

一审结果有三种情况:若申报材料不合要求,则下达一审意见,企业收到一审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如实的答复;若材料中有违反原则性的问题,则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若材料合格,即下抽样单,绿办据此抽样单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抽样后封好样送到指定的食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5、食品质检部门将检测报告直接寄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心对此报告进行终审,合格即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

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

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

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一、申报认证1. 认证申请1.1 申请人向其所在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或从浙江农业信息网绿色食品子网(网址)下载。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市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受理及文审2.1 市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 现场检查3.1市绿办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绿中心)《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现场检查计划要求,按现场检查表中检查项目进行逐项检查。

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

现场检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

3.3现场检查不合格,市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认证结论按不通过处理,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4.产品抽样4.1 现场检查合格,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日期:2014-07-15 11:26 发布单位:认证审核处作者: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

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标志许可的申请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二)资质证明材料。

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质量控制规范;(四)生产技术规程;(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八)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绿色食品 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及规范

绿色食品 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及规范

☆ 申请产品条件
前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国际商标类别分 类的第1、2、 3、5、29、30、31、32、33类143个品种)。
具备条件: 1. 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2. 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3.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4.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格”的,准 予续展,同意颁证。审查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续展, 并书面告知理由。
☆ 续展申请审查
续展下放: 由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执
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新增:
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 检查时,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可在有 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
间,要求人员在岗、场所设施设备开放待查、文件记录 等资料备好待阅。
2.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作好文字、 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 初次申请审查
现场检查程序: 首次会议 — 实地检查 — 查阅文件、记录 — 随机访问 — 总结会
☆ 初次申请审查
现场检查完成后: 检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
及时网上报送的,中心将不予受理续展,并关闭“绿色食品审 核与管理系统”网上报送权限。
特点:
1.将《绿色食品 认证程序》、《绿色食品 续展认证程序》、《绿色食 品 境外认证程序》等整合成一个程序。
2. 增加了申诉处理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程序。 3.《调查表》分专业填写,表格项目设计体现了绿色食品生产的特点。 4.初次申请与续展使用同一套《申请书》和《调查表》。 5.无需提供《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环境监测情况表》、《环境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n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n (二)资质证明材料; n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n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n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
证明材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n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 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 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 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 产品。 • ----定义发生变化 、定义对象发生变 化 •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n•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 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 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 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 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 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 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 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n 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
事业健康发展, 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制定本办法。 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

如何申办绿色食品许可证

如何申办绿色食品许可证
● 省级 工作 机 构 完成 初 审后 ,将 初 审合 格的 材料 上报 中心 .同时 完成 网上 报送 ● 中心对 省级 工 作 机构 报 送 的材 料 完成 书 面 审查 并组 织 召 开专 家评 审 会 ● 中心主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 出颁证决定,中心标志管理部 门完成颁证工作
问 :审 批 重 点 内 容 是 什 么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问 : “绿 色 食 品 ” 初 次 申报 流 程是 什 么 ?
● 申请人 至少在 产品收获 、屠宰或捕捞 前三个月,向所在 省级绿 色食品工 作 机 构提 出 申请 , 完成 网 上在 线 申报 并提 交相 关材 料
● 省级工作机 构对 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并组织检查组 完成现 场 检 查
● 申请人 委 托 绿 色食 品 定点 检 测 机 构 对 产 地 环境 、 产 品进 行 检 测 和 评 价 申请 人如 能提 供 近 一年 内绿 色食 品检 测机 构或 国 家级 、部 级 检 测机 构 出具 的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报 告 》 ,且 符 合 绿 色食 品 产 地 环 境 检 测 项 目和 质 量 要 求 的 , 可免 做 环 境 检 测 经检 查组 调 查 确认 产地 环 境 质 量 符合 《绿 色食 品 产 地环 境 质 量 》(NY/ 一 致T3富91天)和地《绿.特色 食 品关产注地 环器境 调星 查 、监 测 与评 价规 范 》 (NY/TI ̄)54)中免测 条 件 的 ,省级 工作 机 构 可做 出免 做 环境 检测 的决 定
● 养 殖 此: 肉牛年 出栏 量或 奶 牛午 存 栏量 达 到 5O(}头 以上 ; 肉羊 年 出栏 量 达 到 2… I)头 以上 : 生猪 年 出栏 量 达 到 20()()头 以 上 ; 肉禽 年 出 栏 量 或 蛋 禽年 存 栏 量达 10(t0o只以上;鱼 、虾等水 产品湖泊水库 养殖面积达到 )亩以上, 齐 殖池 塘 面积 达 到 2Il()亩 以上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1. 认证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申报绿色食品的书面申请书并提交从中国绿色食品网上下载的企业论证材料,包括《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2. 受理及文审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首次会议、实地检查、查阅记录、随机访问、总结会五个环节。

现场检查合格,检查员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申请人将样品,《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4. 环境监测省绿办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监测情况表》,报省绿办。

5. 产品检测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省绿办。

6. 认证审核产品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合格后,省绿办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企业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及时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 认证评审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绿色食品 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及规范讲解

绿色食品 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及规范讲解
.申请人如已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
部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可免做环境抽样检测。
2.如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 环境质量》(NY/T391) 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 评价导则》(NY/T1054)中免测条件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 免做环境检测的决定。
☆ 初次申请审查
受理: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 请受理通知书》(农绿认[2014]9号文 附件1);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 理由。
☆ 初次申请审查
现场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2名具有相应资
及时网上报送的,中心将不予受理续展,并关闭“绿色食品审 核与管理系统”网上报送权限。
特点:
1.将《绿色食品 认证程序》、《绿色食品 续展认证程序》、《绿色食 品 境外认证程序》等整合成一个程序。
2. 增加了申诉处理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程序。 3.《调查表》分专业填写,表格项目设计体现了绿色食品生产的特点。 4.初次申请与续展使用同一套《申请书》和《调查表》。 5.无需提供《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环境监测情况表》、《环境质
☆ 初次申请审查
初审: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产
品检验报告》和《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涉及(农绿认[2014]9号文 附件4) : 《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将相关材料报送中 心,同时完成“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网上报送。初审 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 理由。

绿色食品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查程序

绿色食品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查程序

绿色食品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查程序申报材料清单申请人向所在省绿办提出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省绿办留存,一份报中心: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2.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3.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4.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5。

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6. 产品执行标准7。

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控制关键点和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

矿泉水申请企业,提供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2。

对于野生采集的申请企业,提供当地政府为防止过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许可采集管理制度;3. 对于屠宰企业,提供屠宰许可证复印件;4.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及蔬菜种子的,提供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种衣剂种类和有效成份的证明材料;5. 提供生产中所用农药、商品肥、兽药、消毒剂、渔用药、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产品标签原件;6。

生产中使用商品预混料的,提供预混料产品标签原件及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且养殖方式为集中饲养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使用自产预混料(不对外销售),但养殖管理方式为“公司+农户"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预混料批准文号及审批意见表复印件;7. 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的购销合同和有效期为三年的供货协议,并提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及批次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8。

企业存在同时生产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艺相同(相近)的同类多系列产品或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同时存在绿色食品生产与非绿色食品生产)的,提供从原料基地、收购、加工、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的区别管理体系;9。

原料(饲料)及辅料(包括添加剂)是绿色食品或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10. 预包装产品,提供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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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得审查、核准工作。

第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得受理、初审、现场检查工作。

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相关工作机构可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标志许可得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与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二)具有稳定得生产基地;
(三)具有绿色食品生产得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
(四)具有完善得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得生产技术人员与质量控制人员;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与不良诚信记录;
(七)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第六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得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得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七条申请人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三个月,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完成网上在线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

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质量控制规范;
(四)生产技术规程;
(五)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六)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七)含有绿色食品标志得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八)应提交得其她材料。

第三章初次申请审查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七条规定得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符合要求得,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执行第九条;不符合要求得,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产品类别,组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资质得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提前告知申请人并向其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检查计划。

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完成现场检查。

第十条现场检查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做好安排。

检查期间,要求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内检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岗,开放场所设施设备,备好文件记录等资料。

(二)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好相关信息,作好文字、影像、图片等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程序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明确检查目得、内容与要求,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绿色食品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与内检员等参加。

(二)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得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文件、记录:核实申请人全程质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合同、协议、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记录等。

(四)随机访问:在查阅资料及实地检查过程中随机访问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收集第一手资料。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

省级工作机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查合格得,执行第十三条;不合格得,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产地环境、产品检测与评价
(一)申请人按照《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得要求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产品进行检测与评价。

(二)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分别依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与《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环境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与《产品检验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与申请人。

(三)申请人如能提供近一年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或国家级、部级检测机构出具得《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与质量要求得,可免做环境检测。

经检查组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与《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1054)中免测条件得,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免做环境检测得决定。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与《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得,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不合格得,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得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需要补充材料得,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需要现场核查得,由中心委派检查组再次进行检查核实;
(三)审查合格得,中心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绿色食品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就是否颁证得决定,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

同意颁证得,进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得,告知理由。

第四章续展申请审查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得,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同时完成网上在线申报。

第十八条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未通过得,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向所在省级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款规定得材料;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三)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得有效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得,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得决定);
(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得,申请人可提出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就是否做环境检测与评价得决定)。

第二十条省级工作机构收到第十九条规定得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检查与续展初审,初审合格得,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续展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同时完成网上报送。

逾期未能报送中心得,不予续展。

第二十一条中心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得完备得续展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得,准予续展,同意颁证;不合格得,不予续展,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得,按《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续展检查得,省级工作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

经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五章境外申请审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地址在境外得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址在境内,其原料基地与加工场所在境外得申请人,可向所在行政区域得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亦可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得,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境外检查合同》,直接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环境调查与产品抽样。

环境由国际认可得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提供背景值,产品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初审及后续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六章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如对受理、现场检查、初审、审查等意见结果或颁证决定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申诉得受理、调查与处置
(一)中心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得受理;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

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申诉方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程序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程序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原《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原《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原《绿色食品境外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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