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汽车自驾游基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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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汽车自驾游基地标准
汽车自驾游基地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二、制定本标准的宗旨
三、标准的内容
第一条自驾游基地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自驾游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自驾游基地及周边道路安全要求
第四条自驾游基地的接待设施及接待服务
第五条自驾游基地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自驾游基地接待条件
第七条自驾游基地的房车露营营地
第八条自驾游基地周边必须具有的服务设施
第九条自驾游基地周边环境
第十条自驾游基地经营及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自驾游基地的安全管理
标准名称:全国汽车自驾游基地标准
标准性质:推荐性行业标准
标准类型:管理服务类标准
标准针对的行业企业:
经营汽车自驾出游的各种景区、景点、各类观光园区,接待汽车自驾游的各类度假村,开展房车、自驾车露营活动的休闲度假营地等自驾游基地。
一、标准适用范围
为促进汽车自驾游基地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构建新型的汽车自驾游服务体系,规范自驾游基地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种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的景区、景点等单位。
汽车自驾游基地是指能够开展自驾车旅游的经营活动,具有为自驾车旅游提供完善的服务、能够有效的保障自驾游活动顺利进行等功能,能提供相应的观光服务设施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旅游景区与景点、各种风景名胜古迹、综合性观光园区、各种主题公园、博物馆、观光采摘农业园区、度假村、休闲度假营地等涉及汽车自驾游的各种类型。
二、制定本标准的宗旨
1、通过制定并深入贯彻执行本标准,使汽车自驾游基地在经营过程中更加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平等竞争的汽车自驾游市场,最终形成良好的汽车自驾游市场环境。
2、通过对汽车自驾游基地的规范与管理,为汽车自驾游用户创造安心的自驾游环境,安全的自驾游过程,放心的自驾游消费,舒心的自驾游服务。
3、通过本标准,促进我国汽车自驾游基地的建设,加强汽车自驾游基地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汽车自驾游基地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充分满足广大汽车自驾游爱好者的需求,确保自驾车旅游者安全,实现汽车自驾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三、标准的内容
第一条自驾游基地设置的基本原则
1、自驾游基地应由各种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等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有关上级部门推荐,由有关专家组进行审核,由全国汽车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认证授牌设置。
2、自驾游基地一般应考虑设置在有一定规模、有较强接待能力的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等单位。
3、基地在设置时,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今后自驾游线路和活动的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基地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文化内涵、个性化、科普性和寓教于乐,力求对社会公众有吸引力。尽量为自驾车出游者提供丰富的参与性旅游项目。
5、基地应充分考虑自驾车出游者在观光、休闲、度假、娱乐、购物等方面的多种需求,应能够满足自驾游出游者的相关需要。
6、自驾游基地的设置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道路条件。
7、设置自驾游基地时必须同时安排安全、环保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8、自驾游基地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应具有能够为汽车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的救助、保障设施与基本条件。
9、自驾游基地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应具有能够为汽车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与保障条件。
10、有能够举行一定规模的大众文娱活动的公共娱乐设施和场地。
11、在有条件的地方,基地应积极发展有一定规模,并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汽车营地。
12、凡是申请设立自驾游基地的景区景点,当地应有充分保证公共安全的能力。
13、自驾游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评估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特别是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申请设立自驾游基地,基地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应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4、在开展汽车自驾游活动可能会影响当地生态平衡的地方,应有上一级资质的部门做出的权威评估,以此做为是否批准设立基地的依据。
第二条自驾游基地的基本条件
1、与自驾游基地连接的道路,应有通畅的国道、省道或国家二级以上公路。
2、通向基地的各主要公路上,应有明显规范的道路指示牌;在靠近交叉路口的地方,也应设有明显规范的道路指示牌。
3、基地内有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通道,主要路口应设有中英文设施指示牌,有中英文观光项目说明牌。
4、自驾游基地必须具备停车场。
5、基地应具备完善的、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自驾游管理、服务
机构。
6、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过全国汽车
服务高科技产业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的考核,达到规定的要求。
7、基地所在地应有完善的通讯基础设施。移动通讯应能全面覆
盖基地及其周边。
第三条自驾游基地及周边道路安全要求
1、基地本身及其周边,应具有符合国家等级公路标准和符合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基地及其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交通部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规范达标。
3、基地及其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出现严重拥堵情况时,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具有迅速赶到现场疏导交通的能力。
4、当基地附近道路出现一天以上长时间严重拥堵,或因自然灾害、不可预见性情况出现使自驾车旅游者在路中被困时,基地应有紧急应对救助预案。
5、汽车自驾游基地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上,在可能出现山体滑坡、山体落石、塌方、地陷、泥石流、流沙等地质性灾害频繁
发生的路段上,必须在前方一定距离内以及具体路段上设置视野良好、位置明显的警告性道路标志,并提示自驾车旅游者不得在此停车。
6、汽车自驾游基地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上,在沙尘暴、龙卷风、台风、大雾、雷暴、冰雹、洪水、暴风雪、结冰、气温骤降等灾害性天气频繁发生的路段上,必须在前方一定距离内以及具体路段上设置视野良好、位置明显的警告性道路标志,并提示自驾车旅游者不得在此停车或久留。
7、汽车自驾游基地周边30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上,在特别危险的路段上,如上下坡度非常大、地形特别险要、连续转弯特别多、转弯半径很小、转弯死角、视野严重不良、无人职守的铁路交叉道口等地方,必须有防止发生行车事故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具体路段上设置视野良好的、位置明显的警告性道路标志。
第四条自驾游基地的接待设施及接待服务
1、自驾游基地必须配有专门的自驾游接待中心或接待站。
2、接待站有专门的接待用房。
3、接待站有必备的互联网及终端设备。
4、接待站应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功能。
5、接待站应配有用于紧急联络的通畅的通讯工具。
6、应备有简单、实用的车辆维修和救援工具,有必备的医疗
急救用品。
7、有专职负责咨询和接待的人员,游客问讯和来电能得到及
时、热情、满意的解答。
8、专职咨询和接待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9、在旅游高峰期,接待站应保持24小时有专业人员职守。
10、接待站应能够为自驾游活动提供信息、咨询、组织、协调、
联络、通讯、救援、安全等服务。能够对自驾游活动进行统
一、有效的管理和指导并具有结算功能。
11、接待站应有自驾游咨询与投诉管理的制度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