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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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教成〔1998〕3号)近些年来,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班,为培养人才、满足社会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以“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主考院校既承担命题、评卷等考试任务,又进行相关的社会助学活动,个别命题人员参与辅导,教考不分;一些学校大规模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影响了计划内学历教育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一些学校对社会助学班缺乏统一管理,院系自行招生办班,由于办班单位对社会助学班学生疏于管理,少数学生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扰乱了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在加强管理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举办以业余形式为主的社会助学班,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

举办社会助学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

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三、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能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1995年11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

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教育和五年制大专在校学生。

第三条考试内容应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应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第四条随着学院的发展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教学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条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围绕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采用一次性结课考试(期末考试)和课堂教学过程中阶段考核,以及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和多渠道的教学质量评价方式.第六条考试成绩核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评价学生学习状况,成绩记载必须真实、及时。

第七条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强化考试反馈作用。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八条为加强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考试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及组员组成.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任组员。

各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主任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和专业教研室主任任组员。

(二)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2.检查全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3.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4.解决和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巡视考场;6.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7.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等。

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2.组织命题、审核、校对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等;3.协助教务处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监考人员培训;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5.组织和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记载、试卷分析等项工作;6.负责本部门考试总结工作。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工作,促进自学考试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社会助学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保障自学考试的学习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自学考试新生注册采取使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中国公民在湖北省境内参加自学考试,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考生建立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考生获得自学考试资格。

第三条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数据以省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第四条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第二章助学机构与形式第五条自学考试学习形式分为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

个人自学是指由考生本人自学完成学习;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函授、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考生学习的活动。

第六条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登记注册,可以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第七条自学考试学习形式:(一)个人自学。

(二)社会助学1。

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助学;2.高等学校助学;3。

学习服务中心助学。

第八条社会助学形式分为全日制助学和非全日制助学:(一)全日制助学包括的助学类型:全日制专科、全日制专升本、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二)非全日制助学包括的助学类型: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非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历学位)。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拟稿)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拟稿)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主考学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办法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考核(以下简称“实践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范要求和课程考核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践考核分为评价性实践考核和非评价性实践考核。

评价性实践考核由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和主考院校组织的实践考核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成绩按比例合成后认定该课程成绩;非评价性实践考核由主考院校组织的考核,并以考核成绩认定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三)实践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实践考核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简称“省考试院”)领导下,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简称“省自考办”)具体实施,按业务流程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考办负责管理本省实践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主考学校在省自考办领导下,负责实践考核的实施工作。

- 1 -(二)省自考办的职责:1.贯彻执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实践考核的方针、政策、业务规范。

2.审定并公布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考核要求、考核大纲。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 行)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法人资格条件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个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办学启动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学校管理机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课程考核评价办法

课程考核评价办法

课程考核评价办法为提高教学质量,系统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效,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建立健全学校考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评价是考察学生学习成效及其持续改善程度的重要手段、检验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抓手,也是评估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校内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各类课程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课程评价考核的目标是:测量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与形成过程,以及每门课程最终学习目标的达成程度。

突出考核评价内容的职业性、实践性、创新性和开放性。

引导教学过程以实践为主线,关注学生是否学会了工作并掌握了必要的学科知识。

第四条坚持形成性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杜绝仅仅使用理论试卷对学生学习成效进行评判的方式。

坚持多角度、多主体、多元化的课程考核评价手段。

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不同的学生思维结构分级、分层设计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

第二章课程考核评价组织第五条成立校级和系(部)级课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校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相关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各系(部)成立相应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系(部)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系办、学工办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课程考核评价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课程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负责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及指标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系(部)考核评价安排,负责组织校领导、教学督导及其他相关人员检查、督导考核评价的过程与结果,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教师考核评价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七条系(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课程考核评价工作。

分管教学的系(部)领导具体负责本系(部)的课程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实施具体课程考核评价事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校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促进评价方式改革,改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二、评价原则方向性原则。

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指导性原则。

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客观性原则。

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公正性原则。

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可信可用。

三、评价内容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思想品德。

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

2、学业水平。

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确保自学考试助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是以促进自学考试发展、为自学者提供辅助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

它不同于全日制教育,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而是为自学者提供一种补充教育方式。

三、设立与审批1、设立助学班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等。

2、助学班的设立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助学班的设立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符合自学考试的发展规划。

四、教学与管理1、助学班应当根据自学考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2、助学班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授课,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3、助学班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4、助学班应当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五、收费与资助1、助学班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助学班应当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方式,对优秀学员和贫困学员进行奖励和资助。

3、助学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学员的学习生活。

六、监督与评估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助学班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办学质量和规范性。

2、助学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报告,接受行政审查和指导。

3、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办学资格。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提高助学质量,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社会助学的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申请与审批、教学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介绍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介绍

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长结果记录(包括思想水平、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个人事实材料 及其他材料的上传
数据读取
1、国家课程学习:该部分的数据读取来自“湖北省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系统”。 2、地方(校本)课程学习:该部分的数据读取来自“湖北省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系 统”选修II模块学分。 3、研究性学习:该栏目读取“综合实践活动课”当中的“研究性学习”修习情况。 4、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该部分的数据读取“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档案袋 管理平台”当中的“我的成长档案”当中的 “学生体质体能健康标准测试登记卡”。 5、社会实践:该栏目读取“综合实践活动课”当中的“社会实践”修习情况。
学生勾选材料
选取内容包括:(一)思想品德:1、党团活动;2、社团活动;3、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二)学业水平:研究性学习。(三)身心健康:2、日常体育锻 炼及参加体育活动情况当中(日常课余体育锻炼项目、时间;掌握较好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效果;校外运动会、体育节等参与情况、其他)。 3、其他有关情况 (如应急处理方面等)。(四)艺术素养。(五)社会实践的数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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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不实的学生,同学之间可实名举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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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撤销
提醒
学生在提交实名举报后,教师审核前,可以进行撤销实名举报操作。
教师审核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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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醒
教师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日起 14个自然日内)不审核,系统将自动默 认举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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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毕业汇总流程
毕业汇总
小提醒:前六个学期记录表状态为“已审核”,汇总表才可进行填写操作;学生选取材料及填写自我陈述内容。
教师审批
提醒
1、教师审核的操作有“查看”“审批”“退回”。 2、如果教师点击操作“退回”,那么该生可以修改教师退回的 信息,无法修改其他信息。 3、教师可以通过查找学生姓名和学籍号,查询到该生提交的全 部信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是将课程终结性考试和过程考核相结合评价体系。

终结性性即参加我省组织的国家统一考试;过程考核由考生参加助学辅导课的出勤率、平时作业、考核等组成,其成绩占过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为4:4:2。

过程考核评分的前提,必须要有出勤率,没有出勤率,不能计算平时作业及考核成绩。

一、考勤:1、班主任上课前督促学生在教学日志上签到。

2、任课老师在下课前根据教学日志上签到的学生名单打考勤(其中包括迟到、早退)。

3、值班人员在课间要到各班查考勤,并在值班记录上作好记录。

4、学校或自考科将不定期抽查。

5、班主任根据前一天教学日志上的签到名单,登录到考勤薄上。

6、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要如实打考勤。

如查出有虚假考勤,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出勤率评分:出勤率70%以上 4分出勤率60%以上 3分出勤率50%以上 2分出勤率40%以上 1分二、平时作业:1、每门课程要布置4次作业。

2、作业要全批全改。

3、作业评分:完成4次 4分完成3次 3分完成2次 2分完成1次 1分4、任课教师要将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完整如实记录,课程结束后,将评分登记及作业本交班主任。

三、考核:1、在该门课程结束时,组织一次考核。

2、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由任课老师出题。

3、考核评分:60分以上 2分40分―59分 1分4、批改完的试卷上交自考科。

四、过程考核:由班主任根据考生三项得分,综合评出过程考核分。

根据考办要求,制成电子表格形式,准确记录考生考号、姓名。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工作,旨在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注重考生学习过程,进一步加强社会助学的的考试教学管理,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相关人员要严肃、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为了加快在我省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下称“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以问题为导向,从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科学选才角度出发,科学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充分发挥以考督教、以考促学的作用,引导高中学校加快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改进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更好服务高校科学选拔人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

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人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性质与功能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升学以及社会人员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是分析和评估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监测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四、考试对象、科目、方式和内容(一)考试对象。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高中阶段其他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二)考试科目和方式。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根据不同测试方式分为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其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下同。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校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促进评价方式改革,改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

二、评价原则方向性原则。

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指导性原则。

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客观性原则。

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公正性原则。

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可信可用。

三、评价内容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思想品德。

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

2、学业水平。

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021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导语:自学考试是我国的教育制度之一,完成自学考试校园社会助学。

下面是收集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自考助学的健康发展,根据《 ___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考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自考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湖北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我省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工作,研究制定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政策措施,审批自考助学机构。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自考助学机构的登记、招生监管、助学活动的常规教学管理、评估检查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的监管。

第五条自考助学机构及其助学活动应主动接受管理和指导。

普通高校、 ___高校举办自考助学,应由学校明确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

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助学管理、指导,并接受监管及指导。

第六条自考助学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普通高校、 ___高校和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设置(备案)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应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经审核同意备案的,方可举办自考助学活动。

第七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审核备案按下列程序 ___:(一)申请:拟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机构向湖北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法人情况、教师及管理队伍情况、自考助学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以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学校《章程》等附件材料。

湖北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湖北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根据关于启动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的通知,有以下事宜:1.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进入学生档案,成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2. 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交流力、学习能力与学业成就、体育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与创新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具体评价标准和办法,严格按学生自评、互评、班主任评语、班级审查、年级审查、学校认定等六个方面的程序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3. 评价工作程序高中学生每学期完成一次综合素质评价,前五次为过程性评价,只记录原始评价结果,第六次评价为终结性评价,将折算成最终评价结果记录到学生档案。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成长档案袋”电子版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附2 。

综合素质评价按学生自评、学生互评、班级审查、年级审核,学校认定的步骤进行。

⑴学生自评。

学生在班主任指导下,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依据学生成长档案袋,对自己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自我评价结果按照30%的权重计入综合评价结果。

⑵学生互评。

学生在班主任指导下,按照综合素质评价标准,依据学生成长档案袋,结合平时的观察了解,采取不记名方式对班级内每个同学进行评价。

学生互评结果按照70%的权重计入综合评价结果。

⑶班级审查。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任组长。

评价小组的人数以5~7人为宜,其教师代表须是本班任课教师授课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 ,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诚信品质。

小组成员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一周前向全班学生公布,并得到2/3以上学生的同意。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成长档案袋的真实性和学生自评、互评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审查,并对获A等和D等学生的情况进行复核。

班级评价小组在尊重学生自评和互评结果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结果,可根据学生档案袋材料和实际表现重新评价,并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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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
(一)学业综合评价: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考生的学习过程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一种多元化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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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学方式:包括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

课堂面授:助学机构集中组织考生在固定地点,由授课教师在课堂讲授。

网络助学:助学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和课件资源,在网络学习平台上,组织考生集中或分散地学习、练习、测评、互动答疑等。

(三)考核评价方式:考核评价方式含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以下简称“技能考核”)、面试等。

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根据课程内容及助学形式确定。

第四条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

具体组成办法按照全国考办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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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解释本省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并适时修订;
(二)指导全省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的实施,对主考学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合并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成绩;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进行相关处理。

第七条主考学校是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实施与成绩认定的主体。

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的不同考核评价方式的具体实施细则,督促相关助学机构执行;
(二)负责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成绩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安排、制订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课程师资,督促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课程的课堂面授或网络助学;
(四)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等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
(五)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不同考核评价方式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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