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教程文件
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24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粤财社〔2014〕39号公布)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残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残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省政府批准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审定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请示》(粤人社报[2013]25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要求,现就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标准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其中残疾人生活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100元/年.人提高到6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6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2400元/年.人。
各地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补贴范围(一)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包括以下五类人员: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残疾人(包括农村五保对象)、残疾军人;5.残联、民政及社会单位集中托养(供养)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军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2)2篇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2)精选2篇(一)报告内容: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以下是报告的详细内容:1. 项目目标分析: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的目标是为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护理和康复帮扶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和融入社会。
2. 补贴发放情况:根据项目要求,我们对重度残疾人进行了认定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残疾人的护理需求和生活条件进行调整,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给予优惠。
3. 护理机构评估:我们对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进行了评估和审核,确保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定期对护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4. 项目宣传工作:为了提高项目知晓度和参与度,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工作。
在社区、学校、医院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开展宣传活动,并利用媒体进行项目宣传。
5. 问题发现与解决: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例如,一些护理机构服务质量不达标,我们积极进行交涉,对不合格的机构进行惩罚和淘汰,并及时寻找可替代的机构提供服务。
同时,我们也发现个别重度残疾人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记录和更新,我们已经加强了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准确评估和发放补贴。
6. 社区参与与反馈:我们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项目,鼓励志愿者参与重度残疾人的护理工作,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同时,我们也定期组织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重度残疾人和其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及时改进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综上所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的实施情况良好。
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和有效实施。
在后续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以更好地服务残疾人群体。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2)精选2篇(二)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的实施情况,我们进行了自查并提交以下报告:1. 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我们按照规定从财政拨款中专门划拨了一定金额用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残联规字〔2018〕1号区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9月6日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残疾人扶助经费使用效率,完善本区残疾人扶助实施体系,保障有扶助需求的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办法》扶助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二条《办法》扶助资金来源于区、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办法》扶助范围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办法》涉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认定,并向各镇(街)公布当年残疾人服务机构入围结果。
第五条扶助经费的安排和清算(一)直接扶助残疾人经费的核实和拨付由镇(街)残联每年10月份填写《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经费预报表》(附件1)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为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XX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XX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以下统称监护人。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条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按照《XX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五)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六)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情况,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推进社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六)联系、教育本地区的残疾人,依法扶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七)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编制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3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解读
2023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解读2023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解读【优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2023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232023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3年实现每人每月1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予以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予以护理费用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奉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领程序(一)本身乐意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做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二)逐级审核。
街道做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合格料子报县级残联审定,县级残联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合格料子报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民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残联:2016年,国务院全面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日益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
近年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一些地方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短板,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
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
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办法。
广东残疾人补助标准
广东残疾人补助标准目前广东共有540万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有20多万,这20多万重残人士目...为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广东出台了残疾人补助标准,来看下面:广东残疾人补助标准【1】xx年广东重度残疾人补贴拟涨至12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补贴明年拟增一倍昨日,xx~xx年广东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动员会在广州召开,记者获悉,目前广东共有540万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有20多万,这20多万重残人士目前每年的生活和护理补贴加起来只有600元,远远比不上浙江、北京和上海等地,明年拟大幅度提高,涨至1200元/年/人。
另悉,广州天河公园将打造特色“盲人体验区”,让一般健康人士进入该区域,模拟体验盲人看到的世界。
记者了解到,广东虽然是一个经济大省,但目前对于重度残疾人的补贴经费水平比起浙江、北京、上海、山东等地都低,排在全国10名之外,广东共有540万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有20多万,这20多万重残人士目前每年的生活和护理补贴加起来只有600元,仅有深圳、东莞、佛山等地的地方财政还有另外贴补每人几百元,特别贫困的重残人士还有另外的补贴,但这个补贴水平比起残障人士家庭的支出和目前高企的物价,补贴力度远远不够。
据悉从明年起,广东省拟大幅度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贴,从600元/人一年涨至1200元/年/人,比原来提高一倍。
“国家有政策,要求广东要逐年提高重残人士的补贴,从现在的低水平逐年大幅提高,到2018年要赶上最低生活水平。
据悉,到2018年,广东重残人士的年补贴有望接近万元。
此外,记者获悉广州天河公园建设无障碍公园试点区域后,拟再扩展无障碍设施在公园的覆盖,并将打造特色“盲人体验区”,让一般健康人士进入该区域,模拟体验盲人看到的世界,目前该项目正在招标中。
广东残疾人补助标准【2】xx年广东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粤府办〔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最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资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素及操作规程一、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特别注意: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以申领。
什么样的人不能申领?(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什么样的人需选择性申领?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人需要择高申领。
鉴别其他福利性补贴(津贴),一是靠主动申报,二是靠社区、村开展调查,三是靠乡镇、街道办事大厅进行信息比对。
如果选择放弃其他补贴(津贴),需在其他补贴(津贴)停发后开始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该笔资金由各地由各地在保证支出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省级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30%给予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照100%给予补助)。
三、操作规程(一)申请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什么样的可以作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
必须持委托书,没有具体格式。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见《实施细则》附件2)。
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见《实施细则》附件3)。
长期照护证明如何办理?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3.在核准其确需长期照护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长期照护证明》并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后生效。
广州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
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广州市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的康复权益,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与职业训练长效保障机制,提高康园工疗机构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根据《2018年全省社区康园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粤残联【2018】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疗机构】本办法所称工疗机构,是指在街道(镇)或居委(村)建立的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文体娱乐及运动功能训练等基本公共服务,以提高服务对象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减轻家庭及社会负担的综合性残疾人社区服务机构。
各区残联成立民办非企业的区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简称区康园服务中心),各区康园服务中心按照《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6〕12号)(未修订前继续执行)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各街道设康园工疗站,负责工疗站的人员、经费、资产等日常运作管理,各个工疗站作为区康园服务中心的连锁服务点,接受区康园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工疗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工疗人员,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就业年龄段,能适应在街道康园工疗站开展的相关活动及训练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
第四条【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受聘于康园工疗机构,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具体服务,具备相关从业经验或资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工疗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标准】各康园工疗站按照每接收10名工疗人员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每个康园工疗站应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社工(康复)专业人员,区康园服务中心应配备4--6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两人为社工(康复)专业人员。
区康园中心设主任,各街(镇)工疗站设站长。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粤民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老龄办:为认真贯彻《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决定在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截至目前,全省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1193.9万,占人口总数的13.4%。
其中,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47.4万,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24.1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87万。
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能够有效地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负担,帮助他们提高养老支付能力,是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残联厅函〔2014〕31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残联厅函〔2014〕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对此,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指导各地自下而上建立两项补贴制度。
特别是中国残联“六代会”后,将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确立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构建残疾人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进行部署和调度。
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国残联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及时反映残疾人诉求,扎实开展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各地开展残疾人两项制度建设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总体建设情况“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残联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安排,稳步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
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残联着力加快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会同民政部三次召开专项调度会议,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专项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制度,其中,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等8个地区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上海、浙江虽未明确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在生活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照料通过其他制度安排也给予保障。
省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根据《XX省精神卫生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第二条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的患者主要包括两类:(一)I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二)Ⅱ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X事X祸行为的患者。
各地应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等级进行动态评估管理。
第四条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监护补助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患者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三)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四)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护补助标准为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
看护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补助范围和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监护补助、看护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一)监护补助具体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1.患者年度内未发生X事X祸行为的,按补助标准和年度内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5级的实际月数计算发放;2.患者年度内发生X事X祸行为的,监护补助从当月起停发6个月(跨年度的顺延到次年),其余月份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标准计算发放;3.患者经评估后危险性行为等级为0级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4.患者失访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5.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期间(年度内单次累计超过1个月的)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