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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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试题12

安全培训试题12

1、[单选题]选择(或模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设备、设施、装置或场所,设定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演练活动。

A. 综合演练B. 单项演练C. 现场演练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相关证据。

A. 毁灭B. 隐藏C. 转移D. 伪造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A. 人身意外伤害B. 财产C. 平安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A. .发生区域B. .影响点C. .影响区域D. 发生点5、[单选题]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A. 低于B. 超过C. 等于D. 小于等于A. 单项演练B. 综合演练C. 现场演练7、[单选题]企业至少每()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A. 半年B. 1年C. 2年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A. 应急救援组织B. 安全组织C. 工作组织A. SISB. SOSC. SYS10、[单选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日期是()A. 2002年11月1日B. 2007年6月1日C. 2011年12月1日D. 2014年12月1日A.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B.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C.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A. 月B. 季C. 半年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

A. 安全管理方案B. 安全技术措施C. 安全保障方案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企业要组织()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

A. 安全管理人员B. 技术人员C. 所有人员有很强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建立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均简称为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是施工生产、代维作业以及通信设备配套生产、技术服务等过程中的进场设备、施工机具、物资材料、作业环境、危险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防护用品、安全警示、交通工具、车辆行驶、防控手段、应急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在制度贯彻、责任落实、劳动用工、教育培训、工期安排、劳动纪律、现场管理、分包控制、事故查处、驻地安全、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委会的授权,按照职责对公司范围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机关部门、各分公司、各辅助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施工、维护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车辆驾乘人员,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均有权立即向公司安全办公室、汽运中心及有关分公司报告。

安全生产办公室、汽运中心和相关分公司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发现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车辆安全事故隐患由公司汽运中心处理并记录备查;应由顾客处理解决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应及时向顾客反映,并与顾客协调,妥善处置;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顾客并备案。

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严格依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示范带动、分级推进、全面实施的工作原则,突出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推动各地和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落实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力争到2018年,在全省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省安委会成立全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副省长、省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马秋林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委会副主任王志忠,省安监局局长、省安委会副主任陈正邦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海洋渔业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监管局、省铁路办、省农机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和徐州办事处、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苏安监[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的通知(苏安监〔2012〕213号)各市安监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推广镇江新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经验,用两年时间,建设全省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背景和依据2009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一直推广北京顺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经验。

镇江新区通过学习、探索,研发并应用了适合自身特点、符合国家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信息系统。

今年7月24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场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学镇江新区的活动,为项目的实施打下了基础。

项目建设依据为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二、项目建设规模两年时间全部完成省、市、县(市、区)的联网,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数据的汇总。

今年完成先期试点的46家县(市、区)项目建设,年底验收。

下半年开展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用版)”的开发。

2013年底全面完成省级、各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部县(市、区)通过验收。

三、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的标准应符合《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要求,各单位要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后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4个等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6-9人,或者急性中毒1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急性中毒50-99人以下,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用文档第二章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职责第五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排查,迅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第七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原则:(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监督。

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职责划分:(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全面负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江苏省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

以下是对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一、责任主体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范围和义务。

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和用人单位,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维护职工的安全权益,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监督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同时,加大对重点行业、特种设备、危险品运输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督查。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为了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成立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鼓励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便利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查询和分析。

同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要求政府加强对群众特别是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安监〔2011〕19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第四条江苏省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限。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应该落实到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防止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安全事故预防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检查和隐患排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生产设备、工作环境、劳动用品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高风险企业和易发生事故的行业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应的证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安全生产处罚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工停产、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安全生产奖励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2008年4月8日袂蚁第一条为了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制订本工作规范。

肆第二条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

袄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薂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蒈第四条各级安监局应当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与谁主管、谁负责得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得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得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得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得领导,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与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得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得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得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得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 个等级:可能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安监〔 2011〕190 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 10月 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安全法规清单

安全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一、标准1 安全标志1.1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2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3GB 16483-2000_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1.4GB2893-2008_安全色1.5GB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1.6 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1.7GBT 24774-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象形图标识通则1.8HGJ1074-79化工管道涂颜色和注字规定表1.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 安全管理2.1 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2 AQT 3033-2010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2.3 AQT_3034-2010_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2.4 AQT3012-2008_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2.5 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2.6 AQT9005-2008_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3 安全消防设施3.1GA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3.2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3.3GB 15322.6-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Combustible gasdetectors Part 6 Portable detectors for combustible man-made gas3.4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3.5GB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3.6GB1532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3.73.7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3.8GBT3445-2005室内消火栓3.9GBZT23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3.10HG 23005-92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3.11JJG693-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4 劳动防护4.1AQT6107-2008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维护4.2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4.3GB 2812-89安全帽试验方法4.4GB 5725-2009 安全网4.5GB 24161-2009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审4.6 GB289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4.7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4.8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4.9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4.10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4.11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5 设计5.150116-GB50116-2008_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2 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3 GB 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5.4GB 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5.5 GB 50650-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5.6GB_15599-2009_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5.7GB_50493-2009_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5.8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9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10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5.11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5.12GB50057-2010_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13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14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15 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5.16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17HGT20546-2009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5.18 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5.19 SH3063-1999_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5.20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5.21化工设备的选择与工艺设计5.22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5.23石油化工工程设计手册20096 危险化学品分类6.1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6.2GB_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6.3 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6.4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6.5高毒物品目录20036.6剧毒化学品目录(2010)6.7易制毒化学品目录6.8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1]20117 危险作业7.1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企业吊装作业安全规范7.2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7.3AQ3023-2008动土作业安全规范7.4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7.5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7.6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7.7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7.8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8 职业卫生8.1GB_12348-2008_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8.2 GB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8.3GB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8.4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8.5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8.6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8.7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8.8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8.9GBZ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脂中毒诊断标准8.10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8.11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8.12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8.13 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8.14GBZT203-2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8.15GBZT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8.16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9 作业规范9.1AQ3018-2008危化品储罐作业安全通则9.2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9.3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4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9.5GB16912-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9.6GB19517-2004国家设备电气安全技术规范9.7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9.8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9.9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9.10GB50185-9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9.11GB50231-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9.12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9.13GB50273-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4GB50275-98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5 GB20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9.16GBJ126-89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7GBT156-2007标准电压9.18HGJ229-9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19HGT 23003-1992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9.20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9.21JJG52-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9.22 JJG186-97动圈式温度指示(指示位式调节)仪表9.23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9.24SLDI_233A22-99《火炬系统设置》9.25SYT6319-1997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9.26失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二、法律法规1、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2 主席令第6号消防法1.3 主席令第7号行政许可法1.4 主席令第47号道路交通法1.5 主席令第52号职业病防治法1.6 主席令第65号劳动合同法1.7 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应对法1.8 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2、法规2.1 行政法规2.1.1 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1.2 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防护条例2.1.3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1.4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品管理条例2.1.5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1.6 国务院令第499号行政复议实施条例2.1.7 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8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1.9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2.1.10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1.11 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1.12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2 地方法规2.2.1 第17号修改江苏安全生产条例2.2.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3、规章3.1 部门规章3.1.1 安监总局3.1.1.1 安监总局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1.1.2 安监总局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3.1.1.3 安监总局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3.1.1.4 安监总局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3.1.1.5 安监总局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1.1.6 安监总局第17号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1.1.7 安监总局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3.1.1.8 安监总局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1.1.9 安监总局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1.1.10 安监总局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1.1.11 安监总局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1.1.12 安监总局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1.1.13 安监总局第42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查处报告3.1.1.14 安监总局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3.1.1.15 安监总局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3.1.1.16 安监总局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1.1.17 安监总局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3.1.1.18 安监总局第48号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3.1.1.19 安监总局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3.1.1.20 安监总局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1.1.21 安监总局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3.1.1.22 安监总局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通知公告1、安监总安健【2012】73号2、安监总安健【2012】75号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4、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5、安监总办〔2011〕75号6、安监总财函〔2011〕4号7、安监总管三【2012】79号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8、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9、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10、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11、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12、安监总管三〔201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13、安监总培训〔2011〕147号14、安监总培训〔2012〕57号15、安监总厅培训函【2012】141号关于推荐使用“三项岗位”16、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17、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18、安委〔2011〕4号19、安委办[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安委办〔2010〕27号21、电监安全〔2011〕21号22、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3.1.2 公安部3.1.2.1 公安部第119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1.2.2 公安部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3.1.2.3 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1.3 其他3.1.3.1 发改委第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3.1.3.2 卫生部49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2 地方规章3.2.1 江苏省人政府令第75号江苏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3.2.2 江苏省人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2.3 规范性文件3.2.3.1 江苏省3.2.3.1.1 苏安【2004】1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3.2.3.1.2 苏安监【2004】138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2.3.1.3 苏财企[2006]107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3.2.3.1.4 苏安监【2006】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2.3.1.5 苏安监〔2006〕136 号3.2.3.1.6 苏安监【2006】181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管理办法3.2.3.1.7 苏安监【2006】187号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3.2.3.1.8 苏安监〔2006〕187号法3.2.3.1.9 苏安监【2006】203号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2.3.1.10苏安监〔2006〕226号3.2.3.1.11苏安监【2006】226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补充通知3.2.3.1.12苏安监【2007】12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2.3.1.13苏苏安监〔2007〕180号3.2.3.1.14苏安监【2007】180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3.2.3.1.15苏安监【2007】185号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3.2.3.1.16苏安监【2007】196号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3.2.3.1.17江苏安监【2008】4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2.3.1.18苏安监【2008】5号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3.2.3.1.19苏安监【2008】13号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3.2.3.1.20苏安监【2008】14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3.2.3.1.21苏安监〔2008〕16号3.2.3.1.22苏安监〔2008〕28 号3.2.3.1.23苏安监〔2008〕32号3.2.3.1.24苏安监〔2008〕37 号3.2.3.1.25苏安监〔2008〕41 号3.2.3.1.26苏安监〔2008〕42 号3.2.3.1.27苏安监办〔2008〕43号3.2.3.1.28苏安监〔2008〕56 号3.2.3.1.29苏安监〔2008〕87号3.2.3.1.30苏安监〔2008〕209号3.2.3.1.31苏安办【2008】21号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3.2.3.1.32苏安监【2009】12号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3.2.3.1.33苏安监〔2009〕16号关于严禁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通知3.2.3.1.34苏安监〔2009〕7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3.2.3.1.35苏安监【2009】71号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3.2.3.1.36苏安监办〔2009〕74 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3.2.3.1.37苏安监〔2009〕109 号3.2.3.1.38苏安监【2009】144号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分级实施导则3.2.3.1.39苏安监〔2009〕144 号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3.2.3.1.40苏安监【2009】16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3.2.3.1.41苏安监【2009】16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执行考核办法3.2.3.1.42苏安办[2009] 16 号3.2.3.1.43苏安办[2009] 2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3.2.3.1.44苏安办[2009] 45 号关于学习贯彻《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3.2.3.1.45苏安监办〔2009〕55 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通知3.2.3.1.46苏政办发〔2009〕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2.3.1.47苏财会[2010]6号3.2.3.1.48苏政发【2010】13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3.2.3.1.49苏安【2010】11号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星系报告和处置办法3.2.3.1.50苏安【2010】17号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3.2.3.1.51苏安监【2010】15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3.2.3.1.52苏安监【2010】58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3.2.3.1.53苏安监【2010】154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实施意见3.2.3.1.54苏安监【2010】174号江苏省安全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3.2.3.1.55苏安办【2011】1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产重大事故应还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3.2.3.1.56苏安办【2011】2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3.2.3.1.57苏安办【2011】27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班组长3.2.3.1.58苏安办【2011】38号江苏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3.2.3.1.59苏安办【2011】49号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3.2.3.1.60省安办【2011】75号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3.2.3.1.61苏安监规【2011】5号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2.3.1.62苏安监【2011】92号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3.2.3.1.63苏安监【2011】107号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3.2.3.1.64苏安监【2011】150号江苏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3.2.3.1.65苏安监【2011】190号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3.2.3.1.66苏安监【2011】202号江苏省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3.2.3.1.67苏安监〔2012〕22号关于交由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的建设项目3.2.3.1.68安监函〔2012〕41号关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具体安排的函3.2.3.1.69苏安监〔2012〕77号关于印发3.2.3.1.70苏安监〔2012〕115号关于贯彻实施3.2.3.1.71苏安监〔2012〕130号关于抓紧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3.2.3.1.72苏安监〔2012〕152号关于印发3.2.3.1.73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3.2.3.1.74 苏安监〔2012〕157号关于印发3.2.3.1.75苏安监〔2012〕204号安监局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3.2.3.1.76苏安监〔2012〕209号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3.2.3.1.77苏安监〔2012〕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3.2.3.1.78苏安监〔2012〕221号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江苏省省级3.2.3.1.79苏安监〔2012〕231号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2.3.1.80苏安监〔2012〕236号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3.2.3.1.81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注册安全工程师3.2.3.1.82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3.2.3.1.8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2.3.2 盐城市3.2.3.2.1 盐政安字〔2007〕24 号3.2.3.2.2 盐安监〔2007〕103号3.2.3.2.3 盐安监〔2007〕108号3.2.3.2.4 盐安监〔2007〕137号3.2.3.2.5 盐安监〔2007〕184号关于在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反应釜、精馏釜加装紧急泄压装置“百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3.2.3.2.6 盐安监〔2007〕269号3.2.3.2.7 盐安监〔2008〕17号3.2.3.2.8 盐安监〔2008〕41号3.2.3.2.9 盐安监〔2008〕107 号3.2.3.2.10 盐政安字〔2009〕3号关于印发《盐城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3.2.3.2.11 盐安监〔2009〕17号关于在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开展整治不防静电工艺管道专项行动的通知3.2.3.2.12 盐安监〔2009〕23号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3.2.3.2.13 盐公局[2009]47号3.2.3.2.14 盐政办发〔2012〕107号关于印发全市事故隐患整治百日攻坚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3.2.3.2.15 盐安监〔2012〕10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安办〔2011〕2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制。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第五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摘牌销号制度。

第六条省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

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严格依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示范带动、分级推进、全面实施的工作原则,突出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推动各地和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落实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力争到2018年,在全省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省安委会成立全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副省长、省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马秋林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委会副主任王志忠,省安监局局长、省安委会副主任陈正邦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海洋渔业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监管局、省铁路办、省农机局、江苏能源监管办、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和徐州办事处、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推进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统一、便利高效、公正公平、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处罚,并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事故调查等职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重大危险源,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防控能力。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推进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案件查处效果和公信力。

第十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社会治理,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第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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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 2011〕 25号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doc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煤矿除外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 3个等级:可能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 (不含本数, 下同死亡, 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人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 , 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一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与整治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并于每月 2日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由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 (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

其中, 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整改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 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同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挂牌。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后, 在 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验收, 审查合格的, 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 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审查不合格的, 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 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审查验收前,应当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专项评审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 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部位、场所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间、责任人、责任单位等。

第十二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次月 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 专门用于本地区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八条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法规、规章、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制。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第五条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摘牌销号制度。

第六条省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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