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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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陕财办企[2007]8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7]8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省级有关部门、省级企业集团: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陕政发〔2006〕38号)精神,从2006年起设立了省级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陕政发〔2006〕38号),进一步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步伐,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加大对制造业投入,从2006年起设立陕西省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审定,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国企改革发展资金及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