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试行)(定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试行)

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试行)(定稿)

二〇〇九年一月

1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第2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黔水建[1999]5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监督工作要点。

1.2贵州省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1.3水利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自身质量行为。

1.4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下列贵州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其它水利建设工程参考执行。

1.4.1防洪工程:4级及以上堤防工程。

1.4.2水利枢纽:小(1)型及以上。

1.4.3水力发电工程:装机10MW及以上。

1.4.4渠道工程:万亩及以上灌区干渠渠系及主要渠系建筑物。

1.4.5城市供水工程: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

2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方式

2.1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巡回检查制度,采取分定期巡视检查和阶段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实体工程质量相结合的方式。

2.2项目质量监督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大纲,按照大纲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2.3项目定期巡视检查一般每年4次,每次巡视工作方式一般采取查看工程现场、听取各参建单位的汇报、与各参建单位座谈、个别了解和抽查原始资料等形式。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影响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部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关键部位应重点检查。抽查资料要重点抽查各项试验、验收签证的原始资料。定期巡视应提出质量监督巡视检查报告。

2.4阶段监督检查分为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阶段检查。阶段检查以检查工程质量是否满足阶段验收为重点,并提出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2.5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将该月质量管理情况、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如出现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报告是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依据。对于不进行质量报告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评价和评定意见,并向有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3质量监督实施程序

3.1项目法人在办理开工报告之前或项目核准之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资料,填写《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相关内容。

3.2根据项目法人的申报资料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定手续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以书面形式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补充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明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双方职责和其它有关事宜。

3.3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工作责任制,项目监督负责人全面负责监督工作。

3.4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特点,成立质量监督巡视检查组,或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由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但应力求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于影响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技术问题的巡视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巡视检查组。

3.5质量监督巡视检查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前,一般应提前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准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状况的自查报告和备查资料。

3.6质量监督巡视检查组根据现场巡视情况提出质量监督巡视检查报告,并印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

认真研究巡视检查报告,并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巡视报告规定时间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质量巡视检查报告应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3.7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并提出阶段质量监督报告。

3.8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有关档案资料和监督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巡视检查主要工作内容

4.1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4.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3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各方有关资料,检查工程质量状况。

4.4检查工程文明施工状况。

4.5分析研究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6客观、公正地编写巡视报告,对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巡视组成员要在巡视报告上签字。阶段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提出意见。

5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1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1.1工程项目审查,立项情况

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项目各阶段设计审查和专业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征地移民安置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等),有关审查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有关审批(核准)文件是否齐全;项目法人是否依法设立,编制、人员是否到位。

5.1.2工程招标情况

检查工程监理、施工、主要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制造等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

5.1.3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报审工作。

5.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1)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执行,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生产等单位实施。

(2)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已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

(3)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是否经过专题试验、分析,技术经济论证和审批程序。

(4)检查项目法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蓄水阶段安全鉴定工作。

(5)检查是否按国家及行业规范规定组织法人验收,验收程序和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