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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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全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我省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 2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第八条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第九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完善水利工程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观测、监测、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第十一条水库、水电站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库、水电站开展注册登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工作;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国有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提出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三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四流量为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第十四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四流量为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第十六条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在边界设置界桩、界碑等标识;第十七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钻探;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五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第二十条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兼做道路的,应当符合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并设立限载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时间、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第四章水利工程利用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拍卖、转让、租赁、承包;第二十三条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分配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水库、水电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安全管理专项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保障防洪安全,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开展供水、发电、旅游、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功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水利工程调度规程造成危害的;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案

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案目录1. 方案概述 (2)1.1 方案背景 (2)1.2 方案目标 (3)1.3 方案范围 (4)1.4 方案原则 (4)2. 风险识别与评估 (5)2.1 风险源识别 (6)2.1.1 自然风险源 (8)2.1.2 人为风险源 (9)2.1.3 技术风险源 (10)2.2 风险类型分类 (12)2.2.1 安全性风险 (12)2.2.2 生态环境风险 (13)2.2.3 经济风险 (14)2.2.4 社会风险 (16)2.3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17)2.4 风险评估方法 (18)2.5 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19)3. 风险分级管控策略 (20)3.1 高等级风险管控措施 (22)3.1.1 预防控制措施 (23)3.1.2 应急处置方案 (25)3.2 中等级风险管控措施 (26)3.3 低等级风险管控措施 (27)3.4 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 (28)4. 责任与权限划分 (30)4.1 不同等级风险的责任主体 (32)4.2 风险管理决策流程 (33)5. 执行与监督 (34)5.1 方案实施计划 (36)5.2 风险管理考核与评估 (37)1. 方案概述方案概述。

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风险管控力度,通过科学合理地识别、评估和分级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控和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现代社会效益,为建设安全优质水利工程提供坚实保障。

1.1 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水资源却越来越紧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水灾害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建设得到了高度重视。

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风险不容忽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黔水安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水安监〔2013〕29号)省水投公司、各市(州)水利(务)局、仁怀市水利局、威宁县水利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水利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开展好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防范各种水利安全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水利厅2013年6月14日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近期,全国连续发生一系列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人和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均作了重要批示,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水利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开展好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防范各种水利安全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及水利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全行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大力实施水利安全发展战略,以预防和治本为重点,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治理安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违章水利及中小水电站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夯实水利安全生产基础,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我省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各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投(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水利厅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度组织第三章调度方案与计划第四章调度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水利部《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四条水资源调度应遵循节水优先、保障民生、统筹兼顾、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资源调度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力发电、供水、灌溉、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统筹农业、工业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用水需要。

第五条水资源调度按照水资源管理权限分为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黔水安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黔水安监〔2013〕40号)各市(州)水利(务)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水利局、威宁县水利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安监司《关于做好全国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便函〔2013〕16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安办〔2013〕48号)和我厅《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通知如下: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综合组和督查组,强化对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系统。

各市(州)、县(市、区)分别在辖区范围明确相应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综合组:由安监处承担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周小结、每月通报及统计、总结;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汇报资料、文件的起草、宣传、简报;负责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查组:省水投公司、厅各有关处(室)、省水文局、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科院、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测中心等分别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督查组,负责在职能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责大检查工作周小结、月总结、统计报表、信息简报和典型案例等工作(各单位牵头人和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

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厅领导小组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各督查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总结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出现的有关问题。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2年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2年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2年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黔水安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2年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黔水安监〔2012〕8号)省水投公司、各市(州)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2012年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2012年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继去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大水利改革发展之后,今年国务院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件,明确大力支持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继续大幅度增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保障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特提出以下工作要点,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为核心,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强化科技支撑、应急处置、基础建设(以下简称“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为抓手,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强化水利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全面落实水利安全生产各项责任与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模版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模版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害安全风险的管控评价,提高水害应急响应和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和目标第二条水害安全风险指由于水灾、山洪、洪水等原因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受到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的目标是根据水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对水害安全风险实施科学的分级管控评价,提出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分级管控评价体系第四条分级管控评价体系包括以下五个等级:(一)预警等级:指根据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预判水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等级;(二)警戒等级:指水害即将或正在发生,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的等级;(三)应急响应等级:指水害已经发生,需要采取紧急的救援和抢险措施的等级;(四)恢复重建等级:指水害结束后,需要进行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等级;(五)评估等级:指对水害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等级,用于确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第四章分级管控评价方法第五条分级管控评价方法包括以下三个步骤:(一)数据收集和分析:通过收集水害相关的监测数据、气象预报和历史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水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二)风险评估:根据数据分析结果,采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评估水害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三)等级确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水害安全风险的分级等级,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第五章分级管控评价责任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水害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评价,并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等级,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民群众是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主体,应积极参与分级管控评价工作,遵守预警和警戒等级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六章分级管控评价报告和措施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分级管控评价结果,制定分级管控评价报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嘿,伙计们!今天咱们聊聊那个老生常谈但又让人头疼的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

你知道的,就像咱们做菜时得先切好菜再炒一样,安全管理也得有个规矩才行。

这不,国家为了确保咱这些大工程能稳稳当当的,出台了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这可是个好东西啊!这个制度就像是给咱们的工地上了一道保险,让安全问题不再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它把安全问题分成了几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管控措施,就像咱们做饭前得切好食材一样,准备工作做得越细致,烹饪出来的菜肴才越美味嘛!比如说,一级风险相当于家常便饭,也就是最基础、最简单的安全措施。

而二级风险呢,就像是稍微复杂一点的家常菜,需要咱们稍微动点脑筋去准备。

三级风险就像是升级版的大餐,需要咱们花更多的心思去准备。

四级风险则是最高级别的大餐,需要咱们像对待国宴一样,精心准备,确保万无一失。

那么问题来了,这四级风险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别急,让我来慢慢给你解释。

一级风险就好比是施工现场的小事故,比如不小心绊倒了,或者工具没放好,这些都算一级风险。

二级风险就像是一些小事故升级版,比如高空作业时没系安全带,或者是临时用电没有做好防护措施。

三级风险就像是那些小事故的升级版,比如大型机械操作失误,或者是施工材料堆放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级风险则是最高级别的大事故,就像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或者是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

当然了,这些只是大概的分类,具体的管控措施还得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但总的来说,这个制度就是为了让大家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更加有序、更安全地进行工作。

我想说的是,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无论是一级风险还是四级风险,咱们都不能掉以轻心。

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这个制度,把它落到实处,共同为咱们的水利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 试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 试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 2 -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目标及工作流程,对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提出具体要求,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常用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GB/T 23694 《风险管理术语》- 3 -GB/T 24353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7921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3.术语与定义3.1风险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水安监[2013]1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3.02.26【实施日期】2013.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水安监〔2013〕11号)省水投公司、各市(州)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贵州省水利厅2013年2月26日附件:贵州省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2013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大力实施水利安全发展战略,以预防和治本为重点,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大力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和水利行业全员安全意识培养。

要按照“三铁、五强化、四责任”的工作要求,即:以铁的决心、铁的标准、铁的手腕,牢牢扭住关键环节;强化隐患排查化解,强化监管监控,强化应急处置,强化舆情管理,强化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任务落实;进一步落实好政府责任、企业责任、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安全责任体系,共同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黔水安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水安监〔2012〕45号)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依据相关规定,我厅修订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根据《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水利厅机关处(室)主要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将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主要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一、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水利部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

(三)研究解决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指导和组织协调全省水利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水利部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建议。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一、前言水害是指由自然祸害、人为因素,如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等造成的水体暴涨、泛滥、洪水等自然祸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威逼。

针对这类祸害发生,巩固水害防治工作,建立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要。

二、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1.分级防范原则依据祸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害风险分为高、中、低三级。

高风险区域应建立防汛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中风险区域要加强巡查监测,做好防守准备工作,低风险区域要适时通报预警信息,实行相应措施。

2.安全管控原则实行分级掌控措施,对高风险区域进行严格监管,实行闭环管理,避开个体行为和外部因素对防范工作的干扰。

对中和低风险区域,要做好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工作,适时发觉和处理问题。

3.评价监控原则建立水害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各级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适时反馈信息,实现推测与防备,把祸害损失降到最低点。

4.管理责任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确定水害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推行“一岗双责”,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保障防守工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5.技术应用原则加快应用新技术,推广智能化水害防范系统,实现对水害祸害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特别是高风险区域的管理更加得到有效的掌控和追踪管理。

三、分级管控实现的效果实行分级管控,实现了从事实防范向防备为主的变化,推测并防备水害祸害,提高了水害祸害防范的效率,更加精准地推测气象祸害的风险度和不安全性,防备和削减祸害的发生。

随着在全国推广开展等级化防范、创建雷达系统总站、城市内涝防治、全国乡村三年防汛等工程相关的应急救援设完成,更进一步加强了祸害应对的规范和制度化。

四、范例应用一县实行分级风险防范管理制度,设计三级防范体系,将乡镇作为最小防范区域,采纳分级防范、安全管控、评价监控、责任管理、技术应用五大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水害防范体系。

在排查问题、加强基础建设、落实责任等方面取得了肯定的成果。

贵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2.09.01•【字号】筑水字[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水字[2012]151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局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贵阳市水利局2012年9月1日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水利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更加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水利事业改革发展,实现水利工程、资金、干部和生产“四个安全”目标。

根据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委厅〔2012〕83号)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现制定贵阳市水利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委和市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工作三道防线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通过创新机制,健全制度,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推动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我市水利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水利水电项目法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水利水电项目法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水利水电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一、目的(一)为加强工程安全风险的管理,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明确了业主单位风险识别的范围、原则、依据、工作程序、风险的分级管控原则、风险的划分原则。

二、组织与职责(一)安全风险防控组织体系包括参与项目的各参建单位主要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

(二)业主单位职责:1、对业主单位安全风险控制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管控。

2、制定业主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落实。

3、按规定上报风险的辨识情况、管控情况。

(三)监理单位职责:1、履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整体安全风险清单及控制措施表。

3、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月度安全风险清单及控制措施表。

4、监督施工单位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并进行月度评价,编制月度安全风险清单及控制措施表。

(四)施工单位职责:1、履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

2、开展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

3、上报安全风险预控的相关文件、报表。

三、管理程序及要求(一)风险识别范围、原则、依据。

1、识别范围识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等各过程及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安全方面的风险;原则上分成施工、调试、其他三部分,其他部分包括勘测、设计等。

2、识别原则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过程中,针对某一作业活动,不但要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分析,而且还应根据施工环境、条件的变化以及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进行全面识别和分析;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中,不但要根据当前的工程管理状况,同时还应结合过去的本工程管理情况、未来工程建设和管理趋势,以及同类型工程的经验,进行综合性分析;所有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根据风险等级,建设单位对较大以上级别的风险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和评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黔府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库区水域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以下简称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条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

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模式。

根据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程度不同,将其归类为重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不同程度的风险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建立细化分级的管理体系。

二、健全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对水利安全生产风险行为提前发现和预警,有效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三、建立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各类风险的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对不履行责任或行为疏忽的人进行严肃处理,以增强责任认识。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指定负责人,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和水利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急处置的顺利开展。

六、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定期对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

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
是一套用于评估和管理水害风险的体系,以确保对水害风险进行科学、客观和系统化的分级评价和管控。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分级评估: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水害风险,对其进行分级评估,即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分级评估可以根据历史水害数据、地形和地貌特征、气象预报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 风险管控:对不同级别的水害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对于高风险区域,需要加强防汛设施建设、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防洪演练等措施,以提高水害防范和应对能力。

对于中、低风险区域,可以采取适度的防范措施,如加强水害宣传教育、建设防洪堤坝等。

3. 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的水情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和发布水情信息,提前预警。

利用气象、水文、遥感等相关技术手段对水害风险进行监测和预测,为防灾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 人员培训:加强水害防范和救灾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防灾减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5.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发布水害风险评估结果、防灾减灾措施等信息,提高公众参与水害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水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水害带来的灾害损失,提高社会的抗灾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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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文件,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水利行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第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支持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措施,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第七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安全生产经费。

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技术标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管控措施制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单位特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全员进行培训,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从设备设施类、作业活动类、场所区域类等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

(辨识与评价的主要对象见附件1)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应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进行危险源辨识。

可从施工作业类、机械设备类、设施场所类、作业环境类、生产工艺类等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

(辨识与评价的主要对象见附件2)第十五条通过辨识,查找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列出危险源清单,并按重大和一般两个级别对危险源进行分级。

第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类型,采用相适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直接评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建立风险数据库,绘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其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风险空间分布图绘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

第十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各管控责任单位要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的特点,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达到监测、规避、降低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

(一)重大风险,由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较大风险,由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一般风险,由部门负责管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四)低风险,由班组、岗位负责管控,班组长、岗位员工为第一责任人。

当该等级风险不属于对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应当提级直至单位管控层级。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

(一)重大风险,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管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

(二)较大风险,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管控,项目法人监督。

(三)一般风险,由施工单位管控,监理单位监督。

(四)低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应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辨识部位、危险源名称、存在的风险、风险等级、事故类型、管控措施或管控方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并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场所(车间)进行发布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风险等级的危险源按“属地与分级”监管的原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关注危险源风险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组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措施,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实现“一源一案”。

保障监测管控投入,确保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

第二十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工程或单位的主要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在工程部位、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

第二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第三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行“属地与分级”相结合监管原则。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直属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利工程和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的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直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型水利工程及跨县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利行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风险备案,建立重大风险的监管台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措施。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负责范围内的重大风险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负责范围内的重大风险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对辖区内的重大风险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重大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检查时,应主要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开展安全风险培训,是否开展危险源风险辨识,是否进行风险分级,是否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是否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进行安全风险告知等。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省水利厅依托水利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区域和水利工程安全风险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信息报送、统计分析、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首月1日前将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首月2日前将辖区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辖区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首月6日前将全省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到水利部;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监督工作,强化对本地区信息上报工作的督导,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管理,积极推进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远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工作,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各类型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主要对象2:在建工程各类型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主要对象附件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各类型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主要对象一、设备设施类(一)水工建筑物:大坝及库岸和护坡,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水力发电(电站、厂房等)专用设备和建筑物,泵站,水闸(含节制闸和退水闸),堤防,灌溉和供水专用建筑物,过坝专用建筑物及设施,隧洞,渡槽及渠下涵和跨渠建筑物,引水钢管和管道,防雷和接地,事故照明及备用电源,自动化操控系统,特种设备等。

(二)水工机械:闸门(含工作闸门、事故闸门、检修闸门),启闭机,升船机,拦污栅,清污机,阀门,起重机,减速机,单向专用门机,双向通用门机,水轮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附件,电气部分,泵站机组,水闸启闭设备等。

二、作业活动类所有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如水库闸门启闭,闸门检修,备用发电机试运行,工程设备设施的检维修,设施设备安装、验收、拆除及报废,安全监测、观测和实验,调度运行,防洪度汛,交通、消防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水上水下作业,金属焊接作业,职业健康管理等。

三、场所区域类(一)生产作业区:大坝(工程)管理区、工程保护范围、各类生产场所、设备材料加工区、多种经营区、泄水(洪)可能影响的区域、社会影响区(如坝顶、堤顶公路和闸室区域公路)等(二)物质仓储区:防汛仓库、生产仓库、各类物资仓库等(三)生活区:宿舍、食堂、运动场所、政治文化活动场所、公共休闲娱乐区等(四)办公区:机关办公区、管理所段办公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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