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1-06

【正文】

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管理办法

第 1 条

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之定制、售卖、持有,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 2 条

厂商制造、售卖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应填具申请书及负责人资料卞,并检附产品说明书,送经当地警察局层报内政部许可后,于六个月内办妥公司及营利事业登记,逾期未办妥者,撤销其许可。

经依前项登记之厂商,应检同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及工厂登记证报请内政部备查。

第 3 条

经依前条登记之许可厂商 (以下简称许可厂商) 于逐次制造、售卖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前,应个案送经当地警察局层报内政部核准,其为初次制造、售卖者,并应检送产品样品。

第 4 条

许可厂商申请输出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应检附输入国家信用状、定单、产品性能说明书影本,送经当地警察局层报内政部核准。

第 5 条

许可厂商如有向国外地区寄送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样品之需要,应先经当地警察局层报内政部核准,其寄送样品每一国家或地区每次每种以二枝为限。

工厂得留存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样品每种不得超过十枝,每枝均应烙印“样品”字样,并不得流入国内市场。

第 6 条

许可厂商制造之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应逐一编号,并将制造数量及出售对象详细记载,于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制售月报表,送由当地警察局层报内政部备查。

第 7 条

许可厂商歇业或解散,应填具申请书,连同原领许可文件,送由当地警察局层报内政部注销。

第 8 条

机关、学校、保全公司、民间守望相助组织或公私营工厂、公司、行号雇(任) 用警卫或巡守人员、环保稽查人员或其他依法执行稽查任务之公务

人员者,得向当地警察局申请,层报内政部许可后定制或购置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并由内政部警政署核发警械执照。

前项规定于经营金银珠宝业者未雇用警卫时,亦适用之。

第 9 条

依前条规定持有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者,应随带警械执照,并注意保管,如有损毁废置或遗失,应即报告当地警察局。

前项持有之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或警械执照不得转让或借与他人使用。

第 10 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机关、学校、保全公司、民间守望相助组织或公私营工厂、公司、行号不再雇 (任) 用警卫、巡守、稽查人员时,应将原领许可文件,送回当地警察局层报内政部注销及缴回警械执照,并将原定制或购置之电气警棍、警棒、电击器缴由当地警察局处理;其有违反前条第二项之规定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金银珠宝业者停业或歇业时,亦适用之。

第 11 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依警械使用条例、社会秩序维护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处理。

第 12 条

本办法规定之各种书表格式,由内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