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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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第五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二〕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X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五〕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摩托车后座搭载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八〕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九〕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十〕拨打、接听手持,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四〕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0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产管理第三章不准建筑区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保护公路路产和检查、监督公路两侧不准建筑区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产管理第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和洗车场点等设施;(二)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杂物或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三)设置路障、广告牌、招牌等;(四)挖沟、采矿、取土、挖沙、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等;(五)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七)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八)其他侵占、破坏、污染路产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的;(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促进公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的是:负责公路交通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交通畅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行政管理第四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公路行政管理规划,加强对公路行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公路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拥堵的监测、预警和疏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化解交通拥堵。

第七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公路行政管理活动,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第八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路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联动交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四章公路设施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设施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公路设施维护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其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公路设施的维修记录和养护情况,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11•【字号】粤府[92]43号•【施行日期】1992.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2年4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4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包括改建后的旧路、桥、渡口码头和房产等,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核准的料场取土、取沙、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索价。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所辖地区公路路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村民委员会,要经常向群众宣传保护公路路产的有关规定,制订爱路、护路的乡、村规民约,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护路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设置路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可聘用兼职或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七条路政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坚持上路巡查路产,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和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可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暂停行驶,等候处理;(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粤交运[2006]8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6.01.27【实施日期】200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广东省交通规章制度

广东省交通规章制度

广东省交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广东省境内的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广东省所有道路交通参与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等。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部门负责本规章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交通执法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为以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互相尊重,共同创建和谐的交通环境。

第五条交通信号灯制度是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所有交通参与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信号灯规定。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酒驾、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严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八条行车记录仪等道路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用,禁止将道路监控设备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道路施工单位应遵守交通管制规定,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交通秩序。

第十条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应严格遵守运营规定,不得超员超载,保证乘客安全。

第二章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良好状态,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二条倒车、掉头等特殊情况下,驾驶员应提前做好观察,确保安全无误。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

第十四条机动车不得载人超员,不得载物超限,保持车辆稳定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遵守道路限速规定,保持车辆与道路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遵守车辆通行优先顺序,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机动车不得随意变道,必须提前打转向灯,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后变更车道。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冷静应对,避免急刹车或急转弯,保持车辆稳定。

第十九条机动车应保持车辆整洁,合格检测合格,不得擅自改装车辆结构和功能。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粤交运[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前言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城市的重要指标之一。

而在广东,由于发达的沿海经济和人口密集的特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加强对广东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概述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广东省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要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共有10章81条。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广东省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全面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广东省道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应对交通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机动车的管理,包括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管理,驾驶员的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以及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等。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非机动车的管理,包括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规定,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的行驶和使用规则。

第五章:行人交通安全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行人在道路上的行为规则和安全要求,促进行人与车辆之间的和谐共处和交通安全。

第六章:交通信号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交通信号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包括红绿灯、标志、标线、反光镜等交通设施和护栏、路灯、广播、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等规定。

第七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第七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以及如何加强对各类群体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八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八章主要介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和权利的规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

第七条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指定位置安装:(一)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三轮摩托车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面的中部或左侧;(二)其他机动车的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手扶拖拉机可安装在挂车前栏板左侧),后号牌或挂车号牌安装在机动车或挂车后面的中部或左侧;(三)临时号牌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或后玻璃窗左上角。

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无适当位置粘贴的,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四)教练车号牌、出租车的标志牌,紧靠本车号牌位置安装;(五)试车号牌悬挂在车辆前、后明显的位置上;(六)自行车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紧靠反射器的上方或距尾端二十厘米处;(七)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车辆明显的位置上。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每一个道路使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做到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首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相互尊重、相互谦让,文明出行。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益。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横穿马路,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闯红灯等,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了道路交通秩序的改善。

此外,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交通信号灯、标线、交通标志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为道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同时,对于交通拥堵、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加强交通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总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们每一个道路使用者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道路交通安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共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通便利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的道路交通行为和管理,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工具和道路交通行为。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三条设施规划和建设1.国家、省及市、县级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道路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2.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确保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设施维护和管理1.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持道路交通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其正常使用。

2.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换道路交通设施中的损坏或老化部分,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章道路交通工具第五条车辆安全1.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道路交通规则驾驶车辆,确保车辆安全、稳定和环保。

2.车辆所有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保险。

第六条交通工具检测1.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交通工具进行随机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行为第七条交通信号1.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信号指示行车或行人动作。

2.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确保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

第八条驾驶行为1.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被严格禁止。

2.驾驶员应当尊重行人权益,保持行车安全距离,避免危险超车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交通事故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参与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并进行事故处理记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记分和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粤高法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2004年12月17日)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2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2【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路政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13页(P28-40)【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1【相关文献】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 3号)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6号)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12号)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2]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公路函〔2016〕829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指根据《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粤机编办〔1999〕88号的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省管高速公路批准派驻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路政许可工作台账,路政许可申请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账》(附件1)。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将负责路政许可的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随本单位所承担的路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及时更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修正)【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5【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飙车将被罚款两千元甚至吊销驾照,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照;三次以上违章不处理,交警可扣留驾驶证直至驾驶人接受处理;校车必须加装GPS,不装的可罚500元;醉酒驾驶将开除党籍公职……近日,广东省交管局向社会公布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省条例》对酒驾、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也对擅自划定停车泊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也作了明确规定。

一、三次违规不接受处理可扣机动车外地车对本地违规毫不在意,违规多次依然行驶,针对这种情况,《省条例》发布新规定,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接受处理后予以归还。

二、校车不装GPS将被罚500元《省条例》还对校车自身安全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校车时速限制在90公里/小时以下,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喷涂统一标识。

条例还要求校车必须安装GPS,对于不安装GPS校车的,将处以500元罚款。

三、飙车最高罚两千,五年禁领新驾照新修订的《省条例》中,对非法赛车、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从严处罚。

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道路非法赛车、飙车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

在以往的交通法规中,对于飙车行为没有特别的处理条款,只能以超速或危险驾驶罪处罚。

《省条例》内对飙车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一旦飙车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将受到严格处罚。

《省条例》规定,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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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1.16
【实施日期】198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第三条企业、厂矿、林区、油田、港口等单位修建的可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其交通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车主),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凡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车主),应制定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道路主管部门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有关部门须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须及时修复或重新设置。

第七条由企业、厂矿等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车辆
第八条车辆号牌必须按下列指定位置安装:
(一)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三轮摩托车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二)其他机动车的前号牌安装在车辆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手扶拖拉机可安装在挂车前栏板左侧),后号牌或挂车号牌安装在机动车或挂车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三)临时号牌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或后玻璃窗左上角。

无挡风玻璃的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无适当位置粘贴的,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四)教练车号牌、出租车的标志牌,紧靠本车号牌位置安装;
(五)试车号牌悬挂在车辆前、后明显的位置上;
(六)自行车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紧靠反射器的上方或距尾端二十厘米处;
(七)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号牌安装在车辆明显的位置上。

第九条货运汽车和挂车货厢的后栏板外侧,必须喷刷该车放大牌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手扶拖拉机必须设置前照灯和前、后转向灯,并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
(二)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三)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
(四)车内不准载货、载客,随车检修人员不得超过四人。

第十三条客、货运机动车(党政机关及另有规定的小型客车除外)须按规定在驾驶室车门外侧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及核定的载人数或载重量。

在我省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刷。

第十四条机动车变更车属单位(或车主),须在两个月内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本省机动车辆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在外地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属单位(或车主)须报告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外地机动车辆(包括外省到本省车辆)驻点运输超过三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不准挪用、重领或冒领车辆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换。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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