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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法规符合性评估意见书

(翻译件,仅供参考)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委托编号:RT ‐SVHC ‐010‐1101108)我们对委托方的产品符合欧盟法规(EC )No 1907/2006(以下简称REACH 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产品的类别、物质清单、高关注物质以及委托方关于该产品在REACH 法规下的责任和义务。评估结果及建议详述如下:

1 委托方信息

名称: 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1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1层 联系人姓名: CIRS

电话: 0571‐87206555 传真:

0571‐87206533

2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浮法玻璃 产品型号: 100×150mm 物理状态/颜色: 固体/透明 产品类型:

物品

3 产品物质信息

3.1 单独存在的物质或混合物中的物质

3.2 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

3.3 物品中高关注物质(详见附件1) 4 责任与义务(法规原文见附件2)

4.1 注册

4.1.1 根据REACH 法规第1篇第2章第3条第3款定义,委托方产品浮法玻璃属于“物品”。

4.1.2 根据REACH 法规第2篇第1章第7条第1款规定,委托方产品浮法玻璃无“在正常并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设计为有意释放的”物质,因此没有注册责任。

序号 化学名称 CAS No. EC No. 吨位 N/A

N/A

N/A

N/A

N/A

序号 化学名称 CAS No. EC No. 吨位 N/A

N/A

N/A

N/A

N/A

4.2 通报

委托方产品中检出的当前REACH法规第57条规定的高关注物质质量百分浓度小于0.1%,没有REACH法规第7条第2款规定的通报责任。

注:REACH法规的SVHC在物品中的含量限值0.1%是按照SVHC在整个物品中的含量计算的,但是六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和瑞典)对此方法提出质疑,0.1%的SVHC限值是按照在均质材料中的含量,该六个国家已经向ECHA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在该报告中,我们采用六个国家的计算方法,SVHC的计算量是按照均质材料计算。

4.3 供应链上信息传递

委托方产品中检出的当前REACH法规第57条规定的高关注物质质量百分浓度小于0.1%,没有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的供应链上信息传递的责任。

4.4 其他

4.4.1 授权

委托方产品的生产过程在非欧盟境内,而且相关物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和REACH法规无关,因此委托方没有REACH法规第56条规定的授权责任。

4.4.2 限制

欧盟原有限制指令76/769/EEC在2009年6月1日废除,在该日期之后,产品需要符合REACH法规附件XVII 中列出的限制条款。

由于委托方并没有委托我们做任何关于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物质的工作,在委托方产品中限制物质的信息并不明确。

5评估结论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产品和REACH法规相关条款,可以得出以下评估结论:

委托方产品符合当前REACH法规中SVHC条款的规定。

6法规符合性建议

6.1委托方应该尽早向下游用户通报其上述产品符合REACH法规规定的情况。

6.2委托方应随时关注REACH法规中高关注物质清单的更新状态,根据欧洲化学品署(ECHA)的要求进行核对、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6.3 委托方应保持对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物质的高度关注,及时做相关的工作。

6.4委托方应该保证出口产品所用的材料,供应商和生产过程等都和提交给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的样品完全一致,并要求供应商在所提供的产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委托方。

评估: 审核:

声明

一、评估结论说明

以上评估结论是我们根据REACH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理解,在对委托方及其产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产生,仅适用于本报告中描述的产品,任何与本报告描述不一致的企业和产品均不适用此结论。

由于REACH法规的部分内容(如附件XIV)仍然在进行动态的修改,因此以上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当前状态的REACH法规。

本报告仅用于帮助委托方了解和理解REACH法规的规定、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向供应链及有关方面说明其产品符合REACH法规规定的情况。

委托方应该认真研究本报告,并向供应链及有关方面通报相关内容,如有疑问或意见应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或修订。

二、免责申明

我们对委托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审核的义务和责任。委托方应该保证出口产品所用材料,供应商和生产过程等与提交给本公司的样品完全一致,我们无法承担由于后续产品与样品不一致而导致的任何

后果。

我们已经以全部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完成了本报告,但鉴于对委托方及其产品和市场情况了解程度的限制,我们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绝对完善。

委托方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采纳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我们无法承担由于应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导致的任何后果。

三、保密申明及其他

本报告由我们独立完成。我们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报告内容(委托方书面要求除外),也不承担因报告内容泄露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我们建议,当委托方将本报告内容提供给第三方之前,先签定相关保密协议,以保证报告中委托方及其产品信息不致外泄。

杭州瑞旭产品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 1 高关注物质(SVHC)测试结果

样品描述:

名称:浮法玻璃

数量:1

描述:透明固体

送样日期:2011‐07‐05

检测要求:根据欧盟REACH法规所列明的53种高关注物质(SVHC)清单,检测样品中SVHC含量。

1. 测试项目和方法:

(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高关注度物质)

序号 中文名称 CAS号 最大限量方法 检出限

1 蒽 120‐12‐7 1000 EPA 8270D 100

2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 101‐77‐9 1000 EPA 8270D 100

3 二甲苯麝香 81‐15‐2 1000 EPA 8270D 100

4 六溴环十二烷

25637‐99‐4

3194‐55‐6

(134237‐51‐71

34237‐50‐6

134237‐52‐8)

1000 EDXRF 200

1000 EPA 8270D 100

5 C10‐13氯化石蜡 85535‐84‐8 1000 EPA 8270D 100

6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84‐74‐2 1000 EPA 8270D 100

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117‐81‐7 1000 EPA 8270D 100

8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85‐68‐7 1000 EPA 8270D 100

9 二氯化钴 7646‐79‐9 1000

EDXRF 200 EPA 3052+6010C 100

10 氧化双三丁基锡 56‐35‐9 1000

EDXRF 200 EPA 8270D 100

11 重铬酸钠 10588‐01‐9 1000

EDXRF 200 EPA 3060A+7196A 100

12 砷酸氢铅 7784‐40‐9 1000

EDXRF 200 EPA 3052+6010C 100

13 三氧化二砷 1327‐53‐3 1000

EDXRF 200 EPA 3052+6010C 100

14 五氧化二砷 1303‐28‐2 1000

EDXRF 200 EPA 3052+6010C 100

15 三乙基砷酸酯 15606‐95‐8 1000

EDXRF 200 EPA 8270D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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