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具使用管理制度(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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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具使用管理制度

1.实施保护性约束原则

1.1医护人员应尊重每个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身体约束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只有在病人临床必须使用约束时才能实行。

1.2进行身体约束必须是对患者最少伤害,安全又能达到最好效果。

1.3必须由医生或护士对患者进行反复评估后,才能对患者使用约束具,以后至少由责任护士每8小时评估患者并记录。

2.保护性约束指征

2.1对患者实施约束必须严格掌握指征,并在使用其他帮助性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2.2谵妄、昏迷、躁动等意识不清的病人。

2.3特殊治疗期间的临时限制。

2.4不配合治疗护理精神障碍的病人。

2.5认知障碍病情危重的病人,伴有各类插管、卧床,防止发生坠床、管道拔脱、抓伤、撞伤等。

3.约束具的使用规范

3.1医生或责任护士告知约束目的,如果患者完全清醒,应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患者为非清醒者,由其家属签字。

3.2为患者实施约束时,必须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3.3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由医师开约束带制动医嘱,紧急情况下护士可酌情对患者实施身体约束,再通知医生补开医嘱。

3.4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约束工具、约束部位,松紧适度,以能放进1或2横指为宜。

3.5责任护士必须在护理记录中记录约束具使用原因、约束类型、部位、开始时间。

3.6约束期间,做好被约束患者的生活护理,防止烦躁患者挣脱约束具而发生危险。检查约束部位的血液循环,定时松解约束进行被动活动(至少4小时活动一次)。每8小时重新评估是否可以解除约束并记录。

3.7正确使用约束具并在紧急情况时易于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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