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激励约束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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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宁竹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激励约束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调动员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员工多参与公司管理,多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增强公司的凝聚力,防止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解决,甚至放任,导致管理松懈、滞后、混乱并出现推诿扯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分工:

3.1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发布,并负有监督职能;

3.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废止,以及部门之间配合争议的最终裁定;

3.3各部门依制度实施。

4、工作流程

按各部门工作流程规定进行。

5、制度内容:

5.1员工奖惩规定

5.1.1员工奖励:

嘉奖:每次奖励现金100元,于奖励当月在工资中发放。

记功:每次奖励现金300元,于奖励当月在工资中发放。

5.1.1.1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5.1.1.1.1除小改小革外的经营管理方面积极建议,经公司采

纳取得较好成效的。

5.1.1.1.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重新利用,并有成效的。

5.1.1.1.3遇有灾难,勇于抢救,处置得宜的。

5.1.1.1.4勇于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人员的。

5.1.1.1.5其它优异表现,值得奖励的。

5.1.1.2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5.1.1.2.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不避危难,奋勇抢险使公司因而减少重大损失的。

5.1.1.2.2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避免遭受重大损失的。

5.1.1.2.3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5.1.2员工惩戒分下列五种:

警告:每次处罚现金50元,于处罚当月发工资时扣除。

记过:每次处罚现金100元,于处罚当月发工资时扣除。

记大过:每次处罚现金300元,于处罚当月发工资时扣除。

降级: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开除:予以解职。

5.1.2.1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5.1.2.1.1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经查实的。

5.1.2.1.2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打瞌睡或擅离岗位消极工作经查实的。

5.1.2.1.3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5.1.2.1.4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的。

5.1.2.1.5不按公司规定穿著工作服或佩挂规定标志的。

5.1.2.1.6违规使用生产设备、器具造成潜在危险或轻微损失的。

5.1.2.1.7迟到或早退的。

5.1.2.1.8不服从主管合理工作安排,造成生产不畅或其他不良后果,情节轻微的。

5.1.2.1.9在公司明示禁烟区外的车间、厂区、餐厅等地方吸烟的。

5.1.2.1.10中午外出返回工作岗位迟到的。

5.1.2.1.11下班忘记关闭有关电器设备电源造成资源浪费的。

5.1.2.1.12无故或未经许可不参加重大会议、集会和培训的。

5.1.2.1.13因个人工作拖延致使影响部门或公司整体工作进度的。

5.1.2.1.14一个月内旷工1日的(每月累计迟到3次算旷工1天)。

5.1.2.2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5.1.2.2.1对上级指示或公司交办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利益的。

5.1.2.2.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

5.1.2.2.3对公司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的。

5.1.2.2.4上班时间喝酒的(因业务需要、经部级以上领导批准的除外)。

5.1.2.2.5因疏忽致所操作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

5.1.2.2.6未经部级以上领导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5.1.2.2.7在公司明示禁烟区内吸烟的。

5.1.2.2.8不服从主管合理工作安排,影响生产计划或造成

其他不良后果情节较严重的。

5.1.2.2.9未经保管员允许,私自进入仓库吊料、拿料的。

5.1.2.2.10一个月内旷工2日的。

5.1.2.2.11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的(出勤打卡)。

5.1.2.3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5.1.2.3.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5.1.2.3.2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的。

5.1.2.3.3消极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5.1.2.3.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的。

5.1.2.3.5实行轮班制员工但拒不接受轮班的。

5.1.2.3.6辱骂威胁上级主管或管理人员(含警卫)。

5.1.2.3.7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的,情节轻微的。

5.1.2.3.8利用职务之便,明示部属、同事请客送礼的。

5.1.2.3.9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情节重大的)

5.1.2.4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并酌情予以300元以上罚款处理:

5.1.2.4.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敲诈勒索,妨害团体秩序的(严重者送公安)。

5.1.2.4.2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的,情节严重的。

5.1.2.4.3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的。

5.1.2.4.4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的。

5.1.2.4.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的或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的。

5.1.2.4.6未经公司总经理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

5.1.2.4.7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的。

5.1.2.4.8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的。

5.1.2.4.9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的。

5.1.2.4.10煽动鼓惑其它员工怠工或罢工的。

5.1.2.4.1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的。

5.1.2.4.12伪造、变造、盗用公司印信的。

5.1.2.4.13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的。

5.1.2.4.14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的。

5.1.2.4.15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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