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规定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苏地税发〔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的规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证明;3.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4.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一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经典三国志完美移植手机上了广告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的环节通常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的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同,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展开剩余83% 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的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那么,这个核定征收的个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包括: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操作工人。
2、有可能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还有可能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建安企业异地开工个税问题
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
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 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 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是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 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纳税稽查关注点: 1、企业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因此: 企业中很多补贴其实既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也可以作为 福利费核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 作出选择,并可以适当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公告》(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
11、 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 “ 办公用品 ” 、 “ 劳保用
品 ” 等内容开具,甚至 没有销货清单;
12、股东个人费用,在公司报销,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13、制造企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时,无 相关附件 ,或者存在随意性,或者不能自圆其说; 14、生产用原材料暂估入账,把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 虚增成本; 15、 非本公司人员在本公司报销费用,比如帮助客户、 领导、外部专家报销机票、旅游开支等。 实际发放工资与 社保工资不一致等。 税务机关稽查的手段: 1、根据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坚 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开展打击骗取 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异地施工缴税流程
异地施工缴税流程
一、异地施工缴税概述
1.定义
2.适用范围
3.法律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二、异地施工税种
1.增值税
(1)税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
(1)计算方式
(2)申报时间
3.城建税
(1)税率
(2)适用区域
4.个人所得税
(1)适用对象
(2)计算方法
三、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申请
(1)准备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法人身份证
③施工合同
(2)提交方式
①线上提交
②线下提交
2.税务登记核准
(1)资料审核
(2)核准通知书
四、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
(1)电子申报
(2)纸质申报
2.申报周期
(1)月度申报
(2)季度申报
3.申报材料
(1)财务报表
(2)施工进度报告
(3)其他相关凭证
五、税款缴纳
1.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2)在线支付
2.缴纳时间
(1)法定期限
(2)延期申请
3.缴纳凭证
(1)收据保存
(2)电子凭证
六、税务稽查
1.稽查对象
(1)随机抽查
(2)重点项目
2.稽查流程
(1)通知检查
(2)现场检查
(3)结果反馈
3.处理结果
(1)罚款
(2)补缴税款七、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1.纳税人常见问题(1)税率疑问
(2)申报时间不明确2.解决方案
(1)咨询税务部门(2)查阅相关法规。
工程施工需在哪交税
工程施工需在哪交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工程施工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了解如何在正确的地方交税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工程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如何缴税,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怎么交税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时,应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交税。
根据该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来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应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注意事项1. 及时同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沟通,保持联系。
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和要求,确保合规交税。
2. 准备好相关税务报表和资料。
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
3. 注意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
4. 合理避税。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降低税负。
5. 及时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等问题。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税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注意合规经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外地施工开具(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日益繁荣。
许多建筑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常常需要到外地进行施工。
在这个过程中,开具相关手续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外地施工开具手续的重要性进行详细阐述。
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时,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具体操作如下:1. 个体建筑队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 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施工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 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
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外地施工,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下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1. 向施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项目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外地施工,还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流程:1. 向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外地施工,还需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下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流程:1. 向施工地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
2. 质量监督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颁发质量监督手续。
3.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监督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总结建筑工程外地施工开具相关手续,对于确保施工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异地工程施工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以下是对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异地工程施工的定义异地工程施工,是指建筑企业在非注册地(即非企业税务登记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些工程项目可能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二、异地工程施工税务管理1. 外出经营证明建筑企业在异地承接工程项目前,需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外管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长,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2. 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异地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为:(1)一般纳税人:11%(材料款可以抵扣)(2)小规模纳税人:3%(材料款不可抵扣)3. 纳税申报(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 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5. 税务处罚(1)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应预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应扣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三、异地工程施工税务优惠政策为鼓励异地工程施工,部分地区对异地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的一般规定1. 跨地区施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在施工所在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所在地即为纳税所在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1. 施工地点变更:如施工地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向原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2. 项目分阶段施工:对于项目分阶段施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跨境工程: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缴纳税款。
三、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政策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具体税率根据项目类型和纳税人身份而定。
2.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地工程施工税怎么交
一、外管证办理首先,建筑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与相关合同,到施工地的办税服务厅开具《外管证》(外出管理经营证明)。
外管证是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的重要凭证,有助于规范税务管理。
二、预缴税款在办理外管证后,建筑企业需要预缴一定比例的税款。
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预缴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预缴比例为2%。
预缴税款有助于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申报纳税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时,需要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申报时间和方式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而定。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按照以下规定纳税:1.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2.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3. 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建筑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
五、异地施工企业税收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异地施工企业需要缴纳以下税费:1. 增值税: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并缴纳;2. 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的附加税计算并缴纳;3. 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的附加税计算并缴纳;4. 所得税:根据企业性质和所在地,按照规定缴纳。
六、税率1. 营业税:一般为3%;2. 城建税:一般为营业税的附加税,县(乡)为5%,市为7%;3. 教育费附加:一般为营业税的附加税,为3%;4. 所得税:一般为2.5%。
七、其他税费根据具体情况,建筑企业可能还需要缴纳以下税费:1. 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并缴纳;2. 资源税:对于承揽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在施工环节收购建筑用未税砂、石等应税矿产品,需按规定扣缴资源税;3.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情况,按照规定缴纳。
总之,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时,需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依法纳税。
同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公告和通知,确保税务合规。
在办理税务手续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顺利开展业务。
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
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大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支撑。
在税收方面,建筑业的管理有些情况又相对复杂和富有争议,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需要在当地缴纳哪些税费?01增值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原则上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不区分项目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也有个别省市有自己要求,比如福建省规定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取消“外经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交税?
取消“外经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交税?外经证,现在其实已经没有外经证这个说法了,不过习惯说了这么多年外经证还是不容易改过口来,所以二哥这里还是用的这个标题。
外经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总发〔2017〕103号给它创新升级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现为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海南省就对自己省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海南省取消了500万以下省内跨市(县)生产经营活动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这意味着在海南省这无疑对跨区经营,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涉及事项多,部分企业长期从事跨区域经营,且项目多,时间跨度长,合同金额小,却仍需多次往返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申报预缴、反馈、注销等业务办理。
海南省新政实施后,大大节约了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了营商环境的改善。
当期,其他省份没有特别的规定,还是应该按照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办理。
当然,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服务力度,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多地都陆续开通了包括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开具、项目地报验、核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预缴等,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
具体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办理,大家可以看看你们省开通没有。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你需要做的就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很多人一听报告,报验,反馈,就感觉好高大上哦,完全摸不准头脑,我一个小小白那里搞的懂这么专业的名称,为什么要搞这么多事情?直接交税不就完事了吗?其实这主要还是一种征管手段,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它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外地工程施工缴税
外地工程施工缴税是指在非机构所在地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地工程施工缴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下面将对外地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消费税。
外地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行为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外地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地工程施工企业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外地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地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工资、奖金、津贴等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
四、营业税营业税是对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外地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税申报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外地工程施工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也需要进行营业税申报,并将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提供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一种附加税。
外地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需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总之,外地工程施工缴税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安排税务申报和缴纳工作。
同时,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解析: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统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解析: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统一规定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筑安装企业也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越来越多的建筑安装企业纷纷转战南北,承接各类建设安装工程项目,跨地区作业情况日益频繁。
在对跨地区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上,由于税源归属难以准确划分,加之区域之间的地方财政收入难以平衡,因此,企业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了各自区域地方财力收入目标,纷纷制定了许多不同的征管措施和管理办法,造成了政策执行不一、管理各异的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不管什么情况,对外来建安企业(即跨区域经营企业,下同)一律要求征税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开具发票;有的地方对企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既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核算情况资料,也要求企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专门情况说明等,由于要求提供的资料繁多且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企业要想达到要求是难以齐全取得的;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看,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按建安企业工程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一并附征个人所得税,且纳税主体为建安企业,这样处理,既没有达到规范管理个人所得税目的,同时也加重了建安企业的税收负担。
为规范和加强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重申并统一明确了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1、明确了纳税人。
跨区域建安企业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跨区域从事建安劳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2、明确了法定扣缴义务人。
跨区域建安企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以及在建安企业中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工程施工个税
工程施工个税是指在我国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维修等工程施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个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计算方法。
一、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政策概述1. 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是指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维修等工程施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 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3. 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税率为3%;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税率为5%至35%。
4. 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收入和个人取得的所得。
应税收入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收入、材料销售收入等。
二、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 个体工商户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首先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工程施工合同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成本-费用。
(2)根据应税收入,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起征点。
其中,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3)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比例税率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
2. 个人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首先计算个人的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工程施工合同收入-成本-费用。
(2)根据应税收入,计算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起征点。
其中,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3)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的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工程施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对于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缴纳增值税,享受3%的征收率。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三)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分析谢德明建筑企业经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财税如何处理困扰着不少财务人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下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座机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座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经营方式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其他□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相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长有效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最新有效期止至年月日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企业到企业注册地以外进行工程安装或施工作业
企业到企业注册地以外进行工程安装或施工作业,付款方一般会要求开具工程所在地的发票,此时,施工方可以到工程当地地税局代开发票,除正常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还应按工程收入*一定比例(1。
5%—2%)缴企业所得税(不是缴个人所得税)。
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到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进行施工的,应该在注册地的地、国税局办理“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证),一般情况下,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当天可办理取得外经证。
在施工当地地税局代开发票时出示外经证,当地地税局可让纳税人选择在当地按收入的百分比预缴企业所税或回企业注册地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地税局强制性要求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当地地税局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不是没有可能),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可按规定要求施工地地税局在外经证上盖章(按规定无论是否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只要缴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可以要求盖章),纳税人回到企业注册地后,将施工地地税局盖章的外经证拿到地、国税局备案,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当季营利的,可冲减营利,如果全年都亏损的,次年可申请退还企业在施工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没有办外经证,即使施工企业在施工地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回到企业注册地也不能冲减当月、季、年度产生营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工程总承包人所得税能否扣除分包工程额?2010年09月06日咨询内容: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500万元。
同时,我公司又把其中的室内外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分包额200万元。
请问:我公司是按500万元带征所得税,还是按300(500—200)万元带征所得税?(我公司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回复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您公司的营业额=500—200=300万元,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300万元×8%×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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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怎样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
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2 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
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
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自201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2.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哪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
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
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
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