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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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怎样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
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52 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
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
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2.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哪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
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
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
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