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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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

税问题分析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建安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两极分化,要么被核定征收了,要么工程地税务机关不要求在当地缴纳。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过两个文件分别是1996年第127号公告和2015年第52号公告。两个文件的关键条款列出来。

国税发1996年127号公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征收建安企业的个税。

第八条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第九条、承揽建筑安装工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条明确了建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工作人员薪资时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5年第52号公告《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明确了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工作人员的个税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果建安企业的劳务人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必须履行在工程作业地缴纳该批工作人员个税。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十分重要,其实是在规范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个税行为。补充了1996年127号公告关于核定征收建安企业个税的前提条件,如果建安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是不能核定的。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这一条,建安企业如果在异地已经申报缴纳了有关工作人员的个税,在机构所在地发放工资时只要有合法、合规、完整的完税凭证,申报个税可以相应扣除。所需资料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该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能为难建安企业重复征税。

在实务中有很多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工人工资没有申报个税,在异地施工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同时也有很多建筑企业是全员申报代扣代缴,但是在项目所在没有办理有关管理人员的个税申报手续而被核定征收。那么问题来了本该在项目地申报代扣代缴个税的建安企业,却被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了个税,出现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允许这部分被核定个税在机构所在地免除,要求按照应付职工薪酬正常申报缴纳个税,重复征收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具体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以及具体核

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于是乎,各个地区市、县一级的地方税务机关颁布很多有关具体政策,对异地施工进行了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的区分,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也不一致,最低的为%,最高的为2%,甚至同一省市、自治区不同地级市核定的征收率都不一样,适用的税目也不一样。政策执行不一给建筑企业带来很多不便之处。针对同一个建筑业务不同地区适用得得税务也不一样,有些是按照“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征收,有些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现将部分地区建筑企业异地施工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和适用税目做一个汇总:

异地施工被核定征收个税的主要为:

(1)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没有对全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特别是农民工工资。

(2)没有设置会计账簿,核算不健全的建筑施工企业。

(3)设立了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健全,但未按要求将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个税申报。(4)部分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分青红皂白就是要核定征收。

此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颁发了2016年第11号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不再执行。

异地施工个税核定问题在国、地税合并后,有可能会逐步趋于统一,说不定新政策将有可能在合并后重新发布,希望不再核定征收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统一申报缴纳,甚至异地不再征收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机构所在地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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