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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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持续加强**(以下称**)供用电管理,维持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行为,确保安全、经济用电,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依照《永煤集团供用电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生产技术部是厂供用电管理部门,负责**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统一协调对内、对外的供用电关系。负责供用电业务协调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厂属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推广“节能降耗”技术,监督“削峰填谷”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电管理
(一)管理范围
管理分界点划分:
0.4KV动力电源以用电单位总进线柜隔离开关进线电缆头为管理分界点。
1.2KV试验电源以用电部门总馈电开关进线电缆头为管理分界点。
(二)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部
(1)负责**供电系统的维护、运行与管理,统一协调对内、对外的供用电业务。
(2)对厂属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3)负责组织主管供电厂领导、主管安全厂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对供电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所管辖的临时用电户的管理工作。
(5)对厂内用电部门有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和义务。
(6)积极推广“节能降耗”技术,监督“削峰填谷”措施的落实。
(7)定期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活动。
2.综合服务中心
(1)负责机关办公楼、食堂、澡堂、洗衣房、纯水房、礼堂及机关低压配电室等后勤范围的供电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
(2)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厂内的供用电工作。
3.长期用电用户(车间)管理
(1)负责分界点至车间各用电设备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2)负责本车间范围内供电系统的维护、运行与管理。
(3)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厂内的供电工作,积极
参与生产技术部组织的供用电培训活动。
(4)用户需要对车间供电线路进行改造的,需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和改造方案,经厂部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5)用户需要大型设备(50KW以上)增容时,必须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部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6)用户需要启用较大的负荷时(200KW以上),必须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启动。
(7)各用电用户或是个人使用大功率(1KW以上)非工业用电设备必须经过生产技术部批准并经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同意办理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8)用户未经生产技术部允许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电。
(9)用户发现用电设备故障后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生产技术部。
(10)临时停电期间,任何用户在未经生产技术部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
(11)用户应服从生产技术部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命令。
4.临时用电用户(外来单位)管理
(1)按照“谁组织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临时用电
用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或管理该用户的部门提出用电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用电申请表,签订用电安全协议后,由生产技术部供电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内接入临时电源。
(2)临时用户需按申请容量大小缴纳用电押金,用电押金由负责管理该施工单位的部门出具缴纳证明,用电押金收取标准:50元/KW(KVA)。
(3)由管理该临时用户的部门负责检查该用户的闸箱(必须带有漏电总开关)、计量器具和保护措施。
(4)在以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生产技术部经审查合格后向该用户指定接线位置,由管理该临时用户的部门派人监督。
(5)临时用户在用电过程中的管理,由管理该临时用电用户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6)临时用户在用电完毕后,办理拆除线路的证明后方可由原接线电工拆除线路,由管理该临时用户的部门派人监督。
(三)用电计量管理
1.计量电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生产技术部监督办理。
2.生产技术部负责定期对厂内用电用户(含供电处批准的外转供电)进行电能表计量数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每月抄表时间为25日,抄表时需有用户人员陪同,并于28日将
电量和电费汇总统计结果报至财务科和企业管理部。
3.外来施工单位电价根据其工作时段和性质按照供电处对**执行的(尖、峰、平)平均电价0.903元/kwh计算,其他按照0.78元/kwh计算。
三、其他
(一)如遇临时停电,任何部门不得趁机进行任何电气设备检修工作,如确需工作应征得生产技术部许可,并办理相关停送电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负。
(二)用户需要总进线停电检修的,需提前一天将申请送至生产技术部,经生产技术部同意安排后方可进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负。
(三)厂内部,生产技术部有权对用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用户应派人陪同。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用户应根据生产技术部下发的检查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生产技术部供电管理人员处,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整改的单位,给予100元/条隐患的经济处罚。另外,对于随意调整漏电断路器漏电电流整定值者,给予责任单位每次200元的罚款。厂级以上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整改的单位,给予200元/条隐患的经济处罚。
(四)用户应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各类保护灵敏可靠、电气连接牢固规范,操作行为正确无误;自主开展安全用电
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协助生产技术部加强对安全用电的管理和监督。
(五)用户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工作业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六)私自迁移、更换和擅自操作由生产技术部管理的计量装置,一经检查发现,除责令恢复外,另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七)由于用户的责任导致安全责任事故扩大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八)若因用户对所辖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不善引起厂区低压配电室或者供电处所辖的供电设备跳闸,造成供电间断的,视影响程度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扩大的,加倍处罚。
处罚标准:造成事故停电,未涉及其他用电部门,停电时间在两小时以内,罚款500元,两小时以上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停电,涉及其他用电部门,停电时间在两小时以内,罚款1000元,两小时以上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停电,影响全厂停电,停电时间在两小时以内,罚款3000元,两小时以上罚款6000元。
(九)严禁窃电,如发现窃电的除按窃电量的多少补交电费外,另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所窃电量三倍给予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