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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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安全管理办法(3篇)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3篇)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供电安全管理是保障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供电安全,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供电设备安装、操作、维护以及应急措施等方面阐述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一、供电设备安装管理1. 严格遵守电力工程技术规范,对供电设备的布线、安装、接地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

2. 对于供电设备的选用,要按照国家安全标准选购,并与供电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3. 对于供电设备的安装,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装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二、供电操作规范管理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电工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并合理使用防护工具,保障人身安全。

3. 严禁违法操作行为,如使用过载或老化的设备、跨越高压线等。

三、供电设备维护管理1. 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修复。

2. 制定完善的维护方案和维护记录,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对于老化、损坏或无法修复的供电设备,要及时更换或升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供电应急措施管理1. 配备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以备停电、设备故障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使用。

2. 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在供电设备易受灾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灾预案,灾害来临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五、供电安全教育宣传管理1. 组织供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供电安全意识。

2. 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安全培训班、安全教育讲座等形式,进行供电安全知识宣传。

3. 利用平台、网络等宣传途径,定期发布供电安全知识和案例,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力。

六、供电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1. 发生供电安全事故后,要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组织救援。

2. 对供电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以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用电设施的管理,提升电力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被确定为重要电力用户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合规、安全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公司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并配合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与协调,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积极参与供电公司的电能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第六条根据电力需求和用户安全要求,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

第二章供用电设施的管理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对供用电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备用电源设备,以应对突发电力故障或停电情况,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范,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因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和事故。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设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电服务的提升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可靠、稳定、高质量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的服务机制,提供24小时的抢修服务,确保用户在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当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和能源管理建议,帮助用户提高用电效率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供电需求、用电特点和用电设备情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供电服务。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供电企业应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对照重要电力 用户认定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核查,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意见,报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电力管理部门,由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五)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必要时供电企业应给予指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用电安全管理,督促用户按照有关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严把设备入网验收关,确保用户电力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明确 双方在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加强公共供配电设施和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供电隐患,确保供电稳定、安全 ,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紧急拉闸限电措施期间,应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 电力供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依据和必要性
为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依法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 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试分析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策略

试分析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策略

区域治理LIVELIHOOD试分析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策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 梁映光摘要:在当前背景下,供电企业要想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就要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同时也要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优质的安全用电服务。

基于此,本文章主要针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服务管理现状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并制定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关键词: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策略中图分类号:X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278-0001现阶段,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不仅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当重要电力用户发生停电事故后,就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与严重后果,即便该事故是用户自己的原因引起的,供电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风险与压力。

供电企业要想从根本上减少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就要不断强化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以此来大大提升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一、现状分析在重要电力用户日常用电的过程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能够落实到位,主要取决于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电力用户自身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是供电企业的服务与帮助。

目前,在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安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1)缺乏健全的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制度,缺少完整的图纸资料、台账以及相关变更或操作记录信息。

(2)没有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也没有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甚至长期不安排上述工作。

(3)没有及时更换或者是淘汰已经老化的设备。

(4)供电电源与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与实际要求不匹配。

(5)日常维护工作无法落实到位,或者是自身不具备维护资质与能力[1]。

如没有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维护,就会影响到故障处理的效率与及时性。

(6)电力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较差,缺乏实际操作经验,这就会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处理电力故障。

二、风险防范与应对(一)规范检查,合理配置用电检查人员数量,提高用电检查人员业务技能(1)合理配备用电检查人员。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力用户供用特殊要求和电力用途的用户。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提供相关服务支持。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供应单位的要求进行用电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确保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报送给电力供应单位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置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在突发事件或故障发生时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用户用电需求、用电设备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和供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用电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和恢复。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配合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协助。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限制用电;(四)暂停供电;(五)终止供电。

第十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处罚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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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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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7287-90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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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
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
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
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
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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