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3篇)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供电安全管理是保障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供电安全,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供电设备安装、操作、维护以及应急措施等方面阐述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一、供电设备安装管理1. 严格遵守电力工程技术规范,对供电设备的布线、安装、接地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
2. 对于供电设备的选用,要按照国家安全标准选购,并与供电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3. 对于供电设备的安装,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装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二、供电操作规范管理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电工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并合理使用防护工具,保障人身安全。
3. 严禁违法操作行为,如使用过载或老化的设备、跨越高压线等。
三、供电设备维护管理1. 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修复。
2. 制定完善的维护方案和维护记录,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对于老化、损坏或无法修复的供电设备,要及时更换或升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供电应急措施管理1. 配备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以备停电、设备故障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使用。
2. 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在供电设备易受灾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灾预案,灾害来临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五、供电安全教育宣传管理1. 组织供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供电安全意识。
2. 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安全培训班、安全教育讲座等形式,进行供电安全知识宣传。
3. 利用平台、网络等宣传途径,定期发布供电安全知识和案例,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力。
六、供电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1. 发生供电安全事故后,要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组织救援。
2. 对供电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以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用电设施的管理,提升电力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被确定为重要电力用户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合规、安全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公司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并配合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与协调,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积极参与供电公司的电能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第六条根据电力需求和用户安全要求,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
第二章供用电设施的管理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对供用电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备用电源设备,以应对突发电力故障或停电情况,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范,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因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和事故。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设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供电服务的提升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可靠、稳定、高质量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的服务机制,提供24小时的抢修服务,确保用户在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当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和能源管理建议,帮助用户提高用电效率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记录用户的供电需求、用电特点和用电设备情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供电服务。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电力管理部门,由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五)重要电力用户应编制电力应急预案,必要时供电企业应给予指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六)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用电安全管理,督促用户按照有关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并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入网管理,严把设备入网验收关,确保用户电力设备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明确 双方在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二)加强公共供配电设施和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供电隐患,确保供电稳定、安全 ,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紧急拉闸限电措施期间,应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 电力供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依据和必要性
为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依法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 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试分析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策略
区域治理LIVELIHOOD试分析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策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 梁映光摘要:在当前背景下,供电企业要想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就要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同时也要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优质的安全用电服务。
基于此,本文章主要针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服务管理现状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并制定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以供相关企业参考。
关键词: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策略中图分类号:X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278-0001现阶段,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不仅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当重要电力用户发生停电事故后,就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与严重后果,即便该事故是用户自己的原因引起的,供电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风险与压力。
供电企业要想从根本上减少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就要不断强化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以此来大大提升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一、现状分析在重要电力用户日常用电的过程中,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能够落实到位,主要取决于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电力用户自身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是供电企业的服务与帮助。
目前,在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安全用电检查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1)缺乏健全的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制度,缺少完整的图纸资料、台账以及相关变更或操作记录信息。
(2)没有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也没有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甚至长期不安排上述工作。
(3)没有及时更换或者是淘汰已经老化的设备。
(4)供电电源与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与实际要求不匹配。
(5)日常维护工作无法落实到位,或者是自身不具备维护资质与能力[1]。
如没有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维护,就会影响到故障处理的效率与及时性。
(6)电力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较差,缺乏实际操作经验,这就会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处理电力故障。
二、风险防范与应对(一)规范检查,合理配置用电检查人员数量,提高用电检查人员业务技能(1)合理配备用电检查人员。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力用户供用特殊要求和电力用途的用户。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提供相关服务支持。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供应单位的要求进行用电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确保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报送给电力供应单位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置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在突发事件或故障发生时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用户用电需求、用电设备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和供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用电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和恢复。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配合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协助。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限制用电;(四)暂停供电;(五)终止供电。
第十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处罚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用户。
2023年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2023年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的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业公司下属所有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第三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用户视为重要电力用户:1. 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2. 供电负荷稳定,对电力质量要求高;3. 用电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4. 具备用电合同且能按时付费。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用电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电业公司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用电检查及费用核算,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电管理机制第六条电业公司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特点和需求,制定用电管理方案。
第七条电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用电数据监测和评估系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跟踪。
第八条电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用电需求预测和调度机制,提前做好供电准备工作,确保供需平衡。
第九条电业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用电需求的变化,确保用电不受影响。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电业公司的用电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用电数据和需求信息。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修,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专职用电维护人员,及时处理用电设备故障和事故,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应急用电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用电。
第十五条电业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和评估,对违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用户进行处理。
第四章用电节约管理第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节约管理制度,鼓励员工节约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能效评估和优化,在更换设备时选择节能型设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津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九日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和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重要用户是指在本市经济、社会、政治、军事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重要用户分为甲类重要用户、乙类重要用户和丙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影响国家、地区安全或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政治、军事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为甲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军事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其他较大恶劣影响的为乙类重要用户。
除甲类、乙类重要用户外,一旦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重要用户为丙类重要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拥有重要电力设施的用户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旨在确保用户的供电安全。
1.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详细的供电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的供电设施管理机制,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减少设备故障的概率。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供电中断的情况。
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流程、备用电源的准备和使用、人员疏散等相关内容。
4.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专门的供电安全管理团队或部门,负责日常的供电设施管理和安全检查,同时要加强与供电公司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汇报和解决供电安全问题。
5. 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供电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6. 对于供电不足、设备老化或其他可能导致供电安全问题的情况,重要电力用户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提出需求,并配合供电公司的调整和改进。
7.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及时记录供电安全事件和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上述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供电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供电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xx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有效施行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然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立为主营业务并获得相关业务容许或者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容许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立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施行监视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消费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详细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消费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消费管理,完善电力安全消费条件,确保电力安全消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本方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消费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消费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电力安全消费管理根本职责:(一)按照国家安全消费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消费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保证体系和监视体系,落实安全消费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消费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消费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消费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发展管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消费标准化建立;(七)开展电力安全消费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好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藏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发展调查处理。
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1施行日期2012.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8月1日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和服务,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派驻我省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电力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四)按照规定维护、定期检修受电设备,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预留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用电义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行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和用户安全。
重要电力用户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配合供电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二、定义1. 重要电力用户:指对社会生产、公共服务等具有重要影响的用户,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医院、学校、交通枢纽、通信基站等。
2. 供电企业:指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服务的电力公司或供电部门。
三、供电安全责任1. 重要电力用户应确立供电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供电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 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专职供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供用电安全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记录。
四、供电设备管理1.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供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在用电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防止操作失误引发事故。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完善的备用电源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供电稳定性。
五、电能质量管理1. 重要电力用户应保持用电负荷稳定,避免突然大幅度的负荷变化,以预防电力系统的工作状态不稳定。
2.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并使用符合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并定期对其进行检定和校准。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和电能消耗,避免用电高峰期集中用电,以减轻电力系统压力。
六、用电安全管理1.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及时报告供电企业。
3. 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专职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用电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培训。
2. 重要电力用户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并协调配合相关工作。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电安全的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用电安全。
一、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范围涵盖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用电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1.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并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对供电设施和设备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和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对供电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并建立设备档案,及时更新设备资料。
三、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防护1.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的用电负荷和供电要求,合理配置用电设备和电源,并确保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用电操作符合安全规定。
4.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用电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急响应1.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用电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用电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参与供电抢修工作,积极配合电力公司进行抢修工作,保障供电的恢复。
总之,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安全和用电安全,加强管理和防护措施,提高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减少用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用电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维护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提高用电质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用电客户,其停电损失大、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电力质量要求高的用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的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资格认定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资格认定应按照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用户供电负荷大于或等于一定值。
(二)用户所在行业对电力供应的连续性要求高。
(三)用户业务对电力供应的可靠性有较高要求。
(四)用户电力设备投资较大。
(五)其他符合重要电力用户条件的情况。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资格认定程序如下:(一)用户提交申请,填写相关资料。
(二)供电单位对用户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步。
(三)供电单位组织现场勘察,对用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评估结果上报上级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五)上级电力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重要电力用户资格认定的决定。
第三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电力用能管理制度,包括电力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安装、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单位的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及时了解用电负荷、电网参数等信息,以便进行用电管理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电力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并执行供电备用方案,及时修复故障并提供备用电源以保障正常供电。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质量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供电单位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单位的要求配合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重要电力用户应急管理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供电中断或质量下降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与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并加强供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并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定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电力用户第五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政治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
1.1.第六条用电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1.2.(一)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级负荷:1、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5、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3.(二)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二级负荷:1、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2、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
1.4.(三)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为三级负荷。
第七条具有一级负荷兼或二级负荷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重要电力用户。
第八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依据负荷分级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细分。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具有一级负荷,且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电力用户。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具有一级负荷的电力用户,以及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的电力用户。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具有二级负荷的电力用户。
第三章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第九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5.(一)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正常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合理。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旨在加强对重要用户供电需求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供用电安全。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需求包括电能质量、电流电压稳定、供电可靠性和安全用电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相关供电管理要求。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适应重要用户供电需求的运行管理体系,确保供用电安全和供电服务质量。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与管理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其供用电需求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一类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二类为重要电力用户,三类为一般重要电力用户。
第七条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和国家经济运行有重大影响,供用电具有特殊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和国家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供用电具有重要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一般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和国家经济运行有一定影响,供用电具有一般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需求的特点和重要程度,制定不同的供电管理措施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数据库,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历史用电数据、供电设备信息等内容,用于进行供电需求分析和管理。
第三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要求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电能质量符合要求、电流电压稳定、供电可靠性高、用电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安装并使用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办理用电容量变更手续,确保供电设备与用户用电需求匹配。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选用合适的用电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用电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电计划,避免用电峰值集中,以减少对供电设备的影响。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对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性的用户,一般包括大型企业、公共机构、能源设施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 电力设备安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的电力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更新。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和故障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2. 供电可靠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订可靠供电协议,要求供电企业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重要用户还可以考虑备用电源或应急发电设备,以备电力中断时使用。
3. 电力安全检查: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电力安全检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电线电缆、电线隐患、接地装置、用电设备等。
4. 供电风险评估:重要电力用户应进行供电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供电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包括供电设备的鉴定、供电质量的评估、供电能力的分析等。
5. 应急管理: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供电中断、设备故障等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
6. 员工培训:重要电力用户应对员工进行电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电力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最后,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供电情况和需求,共同维护供用电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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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
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
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
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
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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