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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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04]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配合《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现将该规则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审判监督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法审理再审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审判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判质量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纠错、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
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部署、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二、再审案件审理
第五条审判监督庭审理下列再审案件:
(一)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
(二)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下级法院报请再审的案件;
(五)罪犯因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再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进行审理。
第七条审判长对下列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签发:
(一)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附带民事案件;
(二)撤回再审申请、申诉或抗诉的案件。
第八条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应由审判长审核、签发,但承办人是审判长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由主管庭长审核、签发。
第九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庭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审的案件,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裁判的;
(二)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有两种或以上意见,或一致意见改判的;
(三)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意见驳回起诉的;
(四)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判处有期徒
刑、管制、拘役的原审被告人改判较轻刑期的;
(五)提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的;
(六)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维持原判的;
(七)中止诉讼的;
(八)审判长认为应当层报庭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应当层报主管院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
(二)本院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原审被告人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或者由无罪改有罪、加重刑罚的;
(三)院长或者主管院长批示要求呈报处理意见的;
(四)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者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庭长与合议庭多数意见有分歧的;
(六)抗诉而启动再审的;
(七)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
(八)终结诉讼的;
(九)庭长认为应当报主管院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拟予以撤销或改判的;
(二)本院提审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告人改判无罪或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改判死刑的;
(三)主管院长认为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合议庭决定对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层报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合议庭决定对原生效裁判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建议书层报庭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主管庭长审核意见中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庭长审核案件也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或提交审判长会议讨论。审判长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对审判长会议意见进行复议。
院长审核再审案件,可以建议合议庭或审判长会议再议。
第十四条合议庭拟对本院生效裁判予以改判或撤销的,应听取原作出裁判的审判业务庭的意见,经听取原业务庭意见后,原业务庭与审判监督庭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复议一次,经复议仍坚持改判意见的,由庭长报院长审核。
三、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确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适用《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司法解释及《广东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办案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判监督庭对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认真审查案件的有关材料,可以对申请人或申诉人进行询问,可以依法进行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审判监督庭对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
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下级法院裁定而申诉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违法审判案件审查
第二十条审判监督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负责对原审案件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但对于是否属于法官违法办案和应否给予处罚,不属于审判监督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下列涉嫌违法审判的案件:
(一)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提审作出改判的案件;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举材料认为需要审查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审判监督庭对上条规定的案件围绕下列几项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再审案件,再审承办人必须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说明改判原因,在结案时连同裁判文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审判监督庭对再审改判的案件认为原审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写出报告连同《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一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检举揭发材料,经审查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回复纪检、监察部门。
五、审判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五条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的案件,应当进行业务总结、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就原判对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七条再审案件审结后,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结案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立案和结案案由、督办情况、审理和审批意见、维持或改判的理由和依据、备考等项目。
案件结案时,将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裁判文书一同报请结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再审维持原生效裁判的案件,对案件存在瑕疵的,应在备考栏注明。
再审作出改判的案件,应具体写明改判的原因,并在备考栏写明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审判监督庭根据再审案件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小结,对审结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写出本半年度或季度的审判监督情况通报,指出案件原审办理的优点和存在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报送请示案件,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有关请示案件的条件、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