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粤高法发[2009]8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粤高法发[2009]86号2009年11月2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进行移送登记;(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粤高法[2012]45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12〕45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粤高法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发[2003]20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2003年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广州召开了全省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参加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同志及部分法学专家、律师应邀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
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也依法严格、稳妥地开展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
检察院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出了各自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
根据“精审监”的原则,正确处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关系。
与会人员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等规定,就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现将讨论的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检察建议的问题检察建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已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办案规则》所确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7号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法院要根据该规定的要求,按照立审分立的原则做好分工。
立案庭负责对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驳回;符合条件的,作出再审裁定,移交审监庭审理。
审监庭要按照严格改判的原则,对确有错误必须改判的才予以改判。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4 年9 月15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以下统称原生效裁判)认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且提供足额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具体做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以原生效裁判作出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只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裁判的,该上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二、管第七条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九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第十条第十一条(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第十二条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后 6第十三条再审案件应当收取受理费用的,由再审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强化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审判监督庭。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由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监察室主任任副主任,另配备三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察室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对属下办公室报送的违法审判材料进行审查,讨论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审判。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审判的,提出意见并将违法审判材料移交监察部门。
第四条建立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制度。
本院各庭处室负责人兼任所在庭处室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和报告违法审判线索,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联络员应在收集和汇总有关的违法审判线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审判线索书面向监察部门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第五条监察部门在收到违法审判线索后,对于存在违法审判嫌疑而仍需审查有关案卷材料的,应移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已有证据足以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可以自办。
第六条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已有证据确认属于违法审判,无需由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可以由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的,直接移送监察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粤高法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再审及改判情况的通知粤高法办〔2020〕22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充分体现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映了人民群众追求实质正义的普遍诉求,适应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广东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申诉和各方监督,正视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威的同时,依法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制度优势,取得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监督体系和审判监督能力现代化,构建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的刑事再审工作机制,促进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提升,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刑事再审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对2019年再审改判案件评析回顾,希望以数据为依托,以问题为引导,以案例为抓手,发现审判质量问题,总结再审工作经验,提炼再审裁判规则,探索有效工作举措,为一线刑事审判提供参考,形成反馈互动,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2017—2019年刑事再审基本数据及分析(一)再审及改判案件数量保持稳定,再审改判案件占全省一审刑事案件比重较低且逐年下降全省法院2017年至2019年再审案件分别为134件、158件、131件;再审改判案件分别为110件、111件、105件(附图1);再审改判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数之比分别为0.681‰、0.665‰、0.597‰(附图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的通知本院各单位:《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已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九⼗次会议通过。
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规则(1993年8⽉2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0次会议通过)第⼀条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作效率,以充分发挥其国家最⾼审判组织的重要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本院审理的第⼀审、第⼆审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类推案件;⾼级⼈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最⾼⼈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他重⼤或者疑难的案件。
(三)讨论、通过院长或副院长提请审议的司法解释草案。
(四)讨论、决定《最⾼⼈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五)决定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六)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是代⾏审判员职务。
(七)讨论、决定有关审判⼯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定期于每星期⼆、五上午各召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可开会。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最⾼⼈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件资料,并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在开会⼀⽇前发送各委员和列席⼈员。
第⼋条本院承办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承办⼈,应当到会,承办⼈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作准备,根据会议主持⼈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更名及职责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更名及职责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粤高法〔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更名及职责调整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2020〕12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全省法院监察室更名及职责调整等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20〕414号),全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及其职责等作如下调整:一、将21个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更名为督察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本院审务督察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基层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对辖区基层法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中级法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指导督促辖区基层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研究拟订两级法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承担中级法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将广州海事法院监察室更名为督察室,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本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督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研究拟订本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承担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承担本院下列督察职责: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本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督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研究拟订本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承担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基层法院督察室主要职责是: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本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督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研究拟订本院督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已经省法院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省法院立案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4日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涉诉信访程序和秩序,提升涉诉信访办理的质量和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信访人的诉讼权利和申诉权利,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程所称的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形式,对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提出诉求的活动。
第二条涉诉信访包括涉诉来信和涉诉来访两种形式。
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语音通话、传真、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的,按照来信办理。
第三条根据涉诉来信来访的性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诉”、“访”识别:(一)信访所涉案件正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或者信访诉求可以通过行使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异议、复议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属于“诉”。
(二)信访所涉案件或者信访诉求已经穷尽司法程序,信访人不再享有诉权的,属于“访”。
具体包括:1.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过再审审查或者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或者再审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委托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知识产权鉴定、法医鉴定、文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破产清算、拍卖等类别。
第四条人民法院加强对外司法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省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司职司法委托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司法委托工作。
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委托的,应当移送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委托,审判(执行)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工作,省法院监督、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职责监督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督促中介机构遵守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的有关规定,明确受理司法委托业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要求中介机构依照行业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司法委托业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2008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组织第六条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设专职委员若干名。
专职委员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中产生,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履行职责、审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机制,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担任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成员从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专职委员和个别担任综合审判部门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
审判监督工作规则
三、审判监督工作规则06-08第一条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法院审判改革的深化,强化审判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本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监督,是对违反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行为或事项的专门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监督范围,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审判流程监督工作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室人员应全面了解审判流程管理规则与标准。
第五条审判流程监督采取监察室专门监督与各审判流程环节监督及广大干警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审判环节和广大干警发现违法审判案件线索的,均填写《违法审判案件线索登记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监察室。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对各审判、执行部门和广大干警的监督意见,应认真做好登记,开展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人员对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和广大干警的监督意见,应给予保密。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室可以委托有关庭室帮助其审查案件或共同研究案件,有关业务庭室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审判流程监督重点实施程序性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二)各审判庭发现问题;(三)接待案件当事人来访;(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五)评查案件;(六)征求意见函;(七)查看电脑数据资料;(八)调阅案件材料;(九)听取本院干警反映;(十)听取上级法院意见;(十一)其它方法、途径。
第十条督导委、纪检监察室、审判业务庭、执行局,通过日常工作和审判业务监督立案环节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监督立案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立案审查工作中是否存在依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应当立案而决定立案的现象;(二)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指导当事人举证是否规范有序;(三)决定立案的案件,是否按规定预收了诉讼费,手续是否齐全;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事由是否符合本院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四)已决定立案且需要排期开庭的案件,是否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排期并输入电脑;(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方法是否适当,财产财物是否与诉讼标的相适应;(六)受理各类案件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向审判业务庭室移交,案件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完整;(七)对超审限案件是否存在漏监督、漏督办现象;(八)从事立案审查工作的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向案件当事人介绍或推荐律师、诉讼代理人的现象;(九)从事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索要财物、接受宴请或其他利益的现象;(十)负责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对其审查的案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10•【字号】粤高法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信访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0日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审判工作规律特点,以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强化队伍为抓手,推进涉诉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排查化解涉诉矛盾、及时解决信访问题的质效,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涉访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2.实现案访比和重复信访率逐年下降的目标。
聚焦“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深入落实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各项工作措施,从2024年开始,实现全省各级法院涉诉信访“案访比”“重复信访率”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基本原则3.坚持党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
牢牢把握涉诉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积极融入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之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
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
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法院应每年度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
对影响大、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委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二、评估第七条人民法院每年度公告评估机构登记的时间,评估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应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粤高法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17〕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为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开展试点工作,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三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追逐竞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1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至十五日的刑期。
(3)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5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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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04]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配合《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现将该规则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暂行规则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审判监督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法审理再审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审判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判质量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三条审判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纠错、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
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部署、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二、再审案件审理
第五条审判监督庭审理下列再审案件:
(一)本院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
(二)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下级法院报请再审的案件;
(五)罪犯因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第六条再审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进行审理。
第七条审判长对下列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签发:
(一)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附带民事案件;
(二)撤回再审申请、申诉或抗诉的案件。
第八条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应由审判长审核、签发,但承办人是审判长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由主管庭长审核、签发。
第九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庭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审的案件,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裁判的;
(二)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有两种或以上意见,或一致意见改判的;
(三)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意见驳回起诉的;
(四)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判处有期徒
刑、管制、拘役的原审被告人改判较轻刑期的;
(五)提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的;
(六)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意见维持原判的;
(七)中止诉讼的;
(八)审判长认为应当层报庭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应当层报主管院长审核,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
(二)本院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刑事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原审被告人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或者由无罪改有罪、加重刑罚的;
(三)院长或者主管院长批示要求呈报处理意见的;
(四)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者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庭长与合议庭多数意见有分歧的;
(六)抗诉而启动再审的;
(七)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
(八)终结诉讼的;
(九)庭长认为应当报主管院长审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下列再审案件的审理报告层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可由审判长签发: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拟予以撤销或改判的;
(二)本院提审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意见拟对被告人改判无罪或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改判死刑的;
(三)主管院长认为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条合议庭决定对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层报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合议庭决定对原生效裁判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建议书层报庭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主管庭长审核意见中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庭长审核案件也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或提交审判长会议讨论。
审判长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对审判长会议意见进行复议。
院长审核再审案件,可以建议合议庭或审判长会议再议。
第十四条合议庭拟对本院生效裁判予以改判或撤销的,应听取原作出裁判的审判业务庭的意见,经听取原业务庭意见后,原业务庭与审判监督庭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复议一次,经复议仍坚持改判意见的,由庭长报院长审核。
三、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确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适用《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司法解释及《广东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办案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判监督庭对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认真审查案件的有关材料,可以对申请人或申诉人进行询问,可以依法进行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审判监督庭对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
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定。
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下级法院裁定而申诉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违法审判案件审查
第二十条审判监督庭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负责对原审案件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但对于是否属于法官违法办案和应否给予处罚,不属于审判监督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下列涉嫌违法审判的案件:
(一)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提审作出改判的案件;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举材料认为需要审查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审判监督庭对上条规定的案件围绕下列几项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再审案件,再审承办人必须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说明改判原因,在结案时连同裁判文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审判监督庭对再审改判的案件认为原审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写出报告连同《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一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检举揭发材料,经审查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回复纪检、监察部门。
五、审判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五条审判监督庭对再审的案件,应当进行业务总结、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就原判对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七条再审案件审结后,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
《结案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立案和结案案由、督办情况、审理和审批意见、维持或改判的理由和依据、备考等项目。
案件结案时,将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裁判文书一同报请结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再审维持原生效裁判的案件,对案件存在瑕疵的,应在备考栏注明。
再审作出改判的案件,应具体写明改判的原因,并在备考栏写明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审判监督庭根据再审案件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小结,对审结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写出本半年度或季度的审判监督情况通报,指出案件原审办理的优点和存在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报送请示案件,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有关请示案件的条件、范围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下级法院就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由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答复;因业务需要与上级法院其他业务部门联系的,通过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
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答复下级法院的请示,根据需要可以与其他业务部门联系;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需要与下级法院其他业务部门联系的,可通过审判监督庭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联系。
第三十二条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审判监督法官的培训,审判监督庭应努力为审判监督法官的培训创造条件。
上级法院在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时,应为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法官提供一定的名额。
第三十四条根据受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报制度的规定,下级法院认为再审案件需要报告上级法院的,应向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第三十五条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下级法院再审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督促依法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围绕司法为民、便民,解决申诉难,完善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课题做好调研,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案件质量评查,并及时交流、上报所取得的调研成果,切实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工作。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法院。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广东省高教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