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开发建设工程监视管理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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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最新】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最新】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园林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其监督机构为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监督范围凡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街景绿地、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以及公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接受监督。

二、监督内容(一)监督本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部位、工序施工操作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情况。

(四)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植物材料的质核验。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搜集、整理情况。

(六)审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七)核定竣工工程质量等级。

三、监督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申报质量监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填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提交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工程预算总表,并在开工后十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3、预交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竣工后根据决算调整)。

(二)监督站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资格,于一周内确定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制定出监督计划。

(三)监督员在审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计划交底。

(四)监督员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并对提前确定的重点监督部位、工序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植物材料进行核验签证。

(五)竣工质量核验。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竣工图,由监督站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最终评定并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收费标准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千分之三(最低不少于五百元)的质量监督费。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五月六日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01.24【实施日期】1989.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2日)废止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开发区生态城招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开发区生态城招标监督管理规定

中新天津生态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新天津生态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新天津生态城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生态城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报价、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方面开展竞争。

生态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生态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为标准,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如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第五条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城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行政管理,并委托生态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津城管法〔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津城管法〔2022〕216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进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建设法治城管,现将《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28日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目标任务,结合《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及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指出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力争到2025年初步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城管”。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完善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机构改革成果,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整合内设机构和职责,优化人员配备。

2.优化行政职能。

完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

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全)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全)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条文说明)编制说明随着园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构成也在不断地扩大,而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确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市建委下达的课题(课题编号2003—308)的合同任务,由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历时3年,分3个阶段进行,2002年完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和《园林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的编写;2003年市园林局组织在全市围试行并收集反馈信息;2004年7月修改、定稿和报审,同年8月审定。

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等城市相关技术规和质量评定标准,总结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实践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然后根据园林行业的特点和“标准统一,验评分离”的原则,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合并编写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强调了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特别地针对绿化工程三分在施工七分在养管的特点,在有关栽植分部工程中增加了工程养护分项,以通过工程养护确保施工质量的成果。

本标准共分12章,容涉及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

本标准中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和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划分及规定相一致,为减少重复,本标准仅对部分园林建筑行业常见和特有的工程容作了规定。

因此,在对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时,应与“新版规”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可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对园林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意见,及时反馈给市园林管理局科技信息处。

(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市园林学会参编单位:市绿化工程公司市泰达生态园林发展市方正园林建设监理中心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高郭喜东袁东升王和祥康新民凤杰徐胜利立博涛召忠宏云卿清雁琮1 总则1.0.1~1.0.2园林绿化工程可以分为绿化和土建两大部分。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程序手册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程序手册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程序手册前言为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提高我公司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本程序手册编制参照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配套规范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CJJ/T82―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DB29-81-2004)、并结合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的特点,制定本监理工作程序手册。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前期准备6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7 施工阶段的监理8 施工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9 竣工验收的监10项目监理部分11 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12 保修与养护阶段监理附录A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资料用表目录附录B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使用表格名称目录附录C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用表目录附录D天津市园林建设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用表目录附录E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目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保修养护等各阶段中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业务工作流程和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29-68-2004)、《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DB29-81-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其配套使用的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1《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7〕167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7〕167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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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筑〔2017〕16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文件,修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结束——。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东丽政办〔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办〔2013〕52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权利义务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街景立面、广告牌匾和建筑外檐管理第二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三节夜景灯光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卫生清扫保洁第二节生活垃圾收运第三节环卫作业车辆管理第四节公共厕所建设及管理第五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及管理第六节清融雪工作第五章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七章资金来源第八章绩效考核第九章附则东丽区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打造和提升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建设美丽东丽和生态宜居城区的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东丽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丽区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条东丽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权利义务第四条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园林委)作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行政区域内一级道路、部分二级道路两侧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市容市貌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城管园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为了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应“宽进、严管”的审批模式,保护好天津市园林绿化成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019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违规延期,须在保证时间内恢复原有绿地。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应保证绿地面积不减少、景观效果不降低、生态效益不降低。

第六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含二百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视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材料品种、植物材料数量及规格、园林设施;(二)树木迁移方案的实施;(三)占用事项完成后,绿地恢复方案的实施;(四)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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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质量的要求,制定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案,按图施工。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园林委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市、区市容园林委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期间的扬尘治理工作。

严格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治理导则》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依法履行工程管理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市、区管辖范围,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容园林委,市、区市容园林委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保修养护期满,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出具《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并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由各区市容园林委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建设程序;
(二)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是否违反大气治理相关规定;
(五)是否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

以上内容由各区市容园林委向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报,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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