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户一宅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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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建房行为,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具体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具体适用范围的通知》中确定的九龙镇11个村庄,包括: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和麦村。
已完成“村改居”、已列入搬迁计划、已完成旧村改造或处于改造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管
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镇人民政府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具体包括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及规划审核、现场实勘、专项资金安排、委托放验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巡查、验收核实等。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明确村民建房管理的具体办理部门,并依职能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法建设。
区发改、公安、环保、建设、水务、农业、城管、财政、林业、园林、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各村委会、经济社负责协助村民申请村民建房、审查相
关资料、进行现场公示、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宣传本实施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第四条有关费用
镇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为村民个人建房所需的现状地形图核查、规划放验线、规划核实测量、权籍调查等费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选用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居设计方案。村民未选用统一制定的民居设计方案、自愿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所发生的费用,由村民自行承担。
除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外,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五条建设标准
(一)新建、拆建非公寓式住宅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半;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14 米;鼓励建筑采用坡屋顶。
(二)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 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2 米(建设联排式住
宅的除外)。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特殊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三)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四)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蓬、花槽、台阶等。
(五)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符合我国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六)禁止削坡建房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
第二章存量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存量建设用地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可按规定直接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我区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证或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已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七条新增建设用地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者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并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具体按《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分配原则
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使用的原则如下: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
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民住宅用地分配及建设。
(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村民建房应不占或少占农用地,鼓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荒置地或已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村民建房应与旧村改造、泥砖房和危破房改造相结合,继续推进泥砖房、危破房、空置房分类改造。
(三)村民自主和符合乡规民约的原则
村委会负责本村住宅用地分配、调配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限额分配、保护权益、经济调节、促进安居”的原则,并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乡规民约,细化分户及建房条件,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村民签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建房协议。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所有原则
农村个人建房的主体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村、社应保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合法分配,禁止采用拍卖等方式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禁止城镇居民变相购买、租赁或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五)建新退旧的原则
村民新建住宅需要申请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必须退还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人应当与依法享有集体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