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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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回顾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11期●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举办新《土地管理法》专题讲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10月1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举办新《土地管理法》专题讲座暨百名政策法规专家巡回宣讲活动,特别邀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专题讲授新《土地管理法》。

魏莉华介绍了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背景、修法过程和主要原则,重点就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耕地红线不突破等十大亮点进行解读,并对全面推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提出建议。

会议要求,要认真消化学习内容,为新《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做好准备。

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结合百名政策法规专家巡回宣讲活动,加大社会宣传和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新法所确立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落到实处;要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规范行使权力,确保自然资源管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法治工作的高质量推进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高质量。

(熊代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审计整改工作推进会10月29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审计整改工作推进会,落实推进省审计整改联席办公室交办的审计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余纪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完成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服务保障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大局。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使问题纠正到位、相关责任人处理到位。

三要压实责任,提升整改效果。

坚持发现问题与促进完善制度并重,把整改具体问题和自身工作结合,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建议,完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察督办。

省自然资源厅将成立联合督导调研组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调研;要建立审计整改定期报告制度,各整改责任单位自11月6日后每周向厅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厅审计处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整改进度和效果。

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实践难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实践难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人 民。
魏 莉 华 说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 国土资 源 管理 队伍 、国 土资 源 管 理 秩序 三 者 相辅 相成 ,共 同构 成 土建 设 的 “ 主 线 ” 。就任 务要 求 来
守 法 诚信 ” 的法 治政 府 目标 高 度 契 法 治 国土建设 的 目标 ,这 是法 治 国
难 易程 度 确定 时 间表 和 路径 图。 三 是 建立 健 全法 治 国土 建设 成 效 的考 核 评 价机 制 。会 同有 关 部 门研 究 制
廉 洁 ”要 求 执 法 者 清 廉 、克 尽 职 到 具体 的责任 单 位 ,各 单位 要 根据 守 ,严 格 依 法履 行 法 定职 责 ,勤 于 政事 ; “ 敢 于担 当” 要求 执 法者 要 有 强 烈 的责 任意 识 ,做到 日常工 作
着 力 破 解 实践 难 题 。 张德 霖 副部 长
在 会 议 总结 时 列 举 了一 些 ,主要 包 括 :国土 资源 管 理涉 及 法 律法 规 较 多 ,法 律实 施 不 严不 实 问 题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任 务 不 断 加 大 ,不 断 涌现 新 情况 新 问题 ;法 治 建 设 在 有些 地 方 还停 留在 口头和 文 件 上等 问题 。
治建 设 的 领导 ,注 重 营造 良好 法 治
环 境 ,总结 了很 多实践经 验 。 魏 莉 华也 表 示 ,全 面 推进 法 治 国 土建 设 ,要 始 终 坚持 问 题导 向 ,
资 源管 理 实 际 ,法治 国土建 设 提 出
了 “ 总 目标 ” ,即 ̄ 1 J 2 0 2 0 年 ,基 本 建 成 法制 完 备 、职能 科 学 、权 责统
源 管 理 队伍 ,法 治 统 筹 、公 正 文 一 ; “ 守 法 诚信 ”是要 对 人 民忠 诚 明 、守 法 诚 信 的 国土 资 源 管 理 秩 守 信 ,忠 诚 人 民 、取信 于 民 、造 福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31•【分类】问答正文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的最高立法权限。

自然资源部组建一年多以来,一直把部门规章作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推动改革创新的重要载体。

自然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规章全面清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动发生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重构的“化学变化”;通过规章清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7月24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发了自然资源部第5号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

7月30日,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自然资源部规章全面清理工作情况。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规章全面清理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记者:这次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展开的?魏莉华:这次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是自然资源部组建后进行的首次清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8部,打包修改15部,废止和修改的数量占规章总数的近一半,涉及300多个具体条款。

这么大力度的废止和修改规章,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重构实现“化学反应”。

自然资源部组建一年多以来,一直把部门规章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推动改革创新的重要工具和载体。

目前,自然资源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2部,涉及土地、矿产、海洋、测绘等领域,在自然资源管理实践中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自然资源部的组建和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规章已远远不能适应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的需要,迫切需要按照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原则,对现有规章重新进行谋篇布局,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建章立制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整体性重构,真正地发生“化学变化”。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第62号部长令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第62号部长令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第62号部长令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5.05.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第62号部长令针对近日国土资源部第62号令决定修改的5部规章,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次修改5部规章,这种力度和效率并不多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土资源领域的立法新常态。

“更加注重法律制定、修改的即时性,可以说是立法新常态的一种表现。

”魏莉华表示,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特别强调要配合改革进程的推进适时修改完善立法,国土资源部积极适应这种严要求、快节奏,不失时机地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

其次是小步前进不停顿。

魏莉华指出,“四个全面”深入推进,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近两年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627项,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的同时,同步修改了相关行政法规。

这要求我们也要及时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有人也许会认为过于碎片化,其实这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魏莉华说。

再次是立行立改,尽快落实国务院要求。

魏莉华表示,这次修改的5部规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今年2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其中关于“切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最低限额,不再将其作为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资质资格等的条件”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3部规章中有关注册资本要求的条款予以删除。

二是国务院日前决定取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此次国土资源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

新中国土地法制建设

新中国土地法制建设

立法实践与创新的光辉历程——就新中国土地法制建设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用法律手段规范土地管理和保护,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我们能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基本解决了我国人口的温饱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世界奇迹。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土地法治建设,凝集着新中国几代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凝集着土地管理工作者不断探索实践的心血,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以《宪法》为核心,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新要求,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法治建设走过的光辉历程。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土地法治建设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土地不仅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更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

回顾新中国60年的土地法治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五个阶段,除“文革”十年外,大都与新中国的各个历史时期同步推进,具有鲜明的改革创新特征。

如何认识这一法治历程,以及各个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

第一阶段(1949年~1956年):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巩固土地改革成果,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并逐步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记者:据我所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土地革命,曾制定过多部土地法,如1928年的《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尤其是1947年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让亿万贫苦农民在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中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的核心依据就是不断创新的《土地管理法》。

日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

诞生:结束城乡土地分管的局面记者: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堪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座历史丰碑。

那么,当年这部法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有哪些重要意义?魏莉华: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法律。

这部法律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各项建设占用土地大量增加、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出台的。

1985 年发生的乱占滥用耕地的高潮,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

1986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此后,土地法起草和审批的步伐加快。

1986年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

考虑到这部法律主要是加强土地管理、解决乱占滥用土地问题,对于国土规划、国土整治、国土开发等问题,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尚未作出规定,因此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并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的颁布,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土地管理实现了由过去建设部门管理城市土地、农业部门管理农村土地的多头分散管理向成立国家土地管理机构,以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手段对城乡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

为保障《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制度的落实,1986 年组建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局,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

_土地管理法_的修订与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

_土地管理法_的修订与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 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甘藏春 魏莉华 李 炜内容提要 经过修订的新《土地管理法》,体现了我国土地管理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

从保障建设用地为主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到用途管制制度,注意资源属性,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以及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都开创了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

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变革的进程。

关键词 土地 资源 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它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第一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第一部经过全民讨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法律;第一部以立法形式确立土地基本国策地位的法律。

认真学习和研究这部法律,探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和变革趋势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人类征服自然与改造自然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过程。

中国一直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立法工作,《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都有自然资源的专条规定。

1982年宪法也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等等。

这些都是自然资源法的重要渊源。

这一时期,我国还没有自然资源的专门法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自然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8)2全国人大开始制定一些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单项法律,如《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矿产资源法》《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年4月修正)、《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2月修正,1998年8月修订)、《水法》(1988年1月通过)等。

准确把握“新尺子”_行政处罚“不任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准确把握“新尺子”_行政处罚“不任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17“全国优质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称号,但是苦于没有规划引导,草莓种植零散、难成规模。

商丘市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梁园分局把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聚焦草莓产业高质高效发展,紧紧围绕立足特色、统筹兼顾、量质并重三大重点,立足镇域各村庄实际和发展特征,深入发掘各村利用现状、自然环境、产业特色、人文历史等潜力,瞄准草莓种植定位和特色,科学划定种植区、发展区及附属设施区域,在整体布局中促进草莓种植等特色产业和经济发展。

“村庄规划不只是诗和远方,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积极参与其中,获得红利。

”该局局长陈国华说。

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中,该局坚持规划引领、机制引导,及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领导组,科学指导双八镇及技术单位统筹推进,压实各方责任。

同时,该局立足各村的区位特点、经济基础、历史文化、资源条件等,统筹兼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交通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多项指标,为形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志多次上门,问想法,询建议,详细了解产业发展需求和建议。

”东村草莓种植户王先亮说。

为充分激活村庄规划在优化公共服务、增强产业动能、促进群众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盘活资源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强化提升镇、村草莓经济“造血功能”,该局积极主动与编制单位重点围绕现场调研、特色结合、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开展踏勘走访、探讨交流、意见征询等工作,坚持规划先行、规范建设、规划示范,扎实做好组织编制、方案确认、技术论证、公示审议、报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可用实用好用。

“目前,已完成王店村、东村、中村、西村、路楼村等草莓种植特色村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土地面积1万余亩。

”陈国华说。

(胡玉峰)便民服务“不打烊”“真没想到,腊月二十九了还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等过完年我就能放心外出工作了!”2月8日,禹州市市民刘先生在接到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来到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顺利拿到红艳艳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农地改革试点期延长一年

农地改革试点期延长一年

16民生周刊 2017.11.13时政Current affair农地改革试点期延长一年延长33个行政区域的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度融合。

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

2014年12月2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

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2015年1月上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上述《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除北京市大兴区外,其他32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分别为:天津市蓟州区、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近日召开的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一项决定,北京市大兴区、河北省定州市、河南省长垣县等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届满。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魏莉华: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部门对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魏莉华: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部门对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分工

⾃然资源部魏莉华:农业农村与⾃然资源部门对破坏耕地违法⾏为的处罚职责分⼯来源: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作者:魏莉华,⾃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地管理法》第七⼗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采矿、取⼟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地造成⼟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未明确厘清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书中对该问题进⾏了阐释。

关于⾃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破坏耕地违法⾏为处罚中的职责分⼯根据《⼟地管理法》第七⼗五条的规定,破坏耕地的违法⾏为由⾃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作出并处罚款的⾏政处罚。

根据《⾏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的同⼀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同⼀个违法⾏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规定处罚。

新修正的《⼟地管理法》实施后,地⽅普遍反映对破坏耕地的违法⾏为⾃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何划分⾏政处罚权不明确,极易导致两个部门都处罚或者都不处罚,给⼟地执法带来困扰。

笔者认为,⾃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以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对两部门的执法职责进⾏⼤体的划分,即⾃然资源主管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违法《⼟地管理法》第七⼗五条规定,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采矿、取⼟等违法⾏为,主要由⾃然资源主管部门⽴案查处;对于因⼟地开发造成⼟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案查处。

两个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不得推诿扯⽪,也不得对当事⼈的⼀个违法⾏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

根据破坏耕地违法⾏为的性质和情节,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两个部门要⼤体⼀致,不能畸轻畸重,⼀个部门⼀个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变化和几点思考

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变化和几点思考

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变化和几点思考作者:孙立峰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20年第01期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体现了近年来土地领域重要试点经验和法制成果。

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势必会对与土地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分析了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变化,并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区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重要变化分析思考2019年是土地领域政策、法规频出的一年。

继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出台后,5月1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与前两个文件一脉相承,集中体现了近年来土地领域重要试点经验和法制成果,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势必会对与土地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产生重要影响。

一、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变化(一)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决定》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规定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是我国土地法领域的重大制度突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入市”的法制化体现。

同时,这是对国土资源部与城乡住建部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等13个城市推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00号)取得成功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重大突破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重大突破

自 然 资 源 部 法 规 司 司 长 魏

莉 华 进 行 了 解 读 。


鲁 破 除 集 体 经 营 性建 设 用 地 进 入 市 场的 法 律 障 碍

E N
原 来 的 土 地 管 理 法 除 乡 镇 企 业 破 产 兼 并 外 , 禁 止农 村 集 体 经 济

C E Z
组 织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直 接 使 用 集体 建设 用 地 , 只 有 将 集 体 建 设
漫长 的历 史过程 ,
新 土 地管理法规定 :
国 家 允 许 进城 落 户 的 农 村
村 民 自 愿 有偿 退 出 宅基 地 , 这 一 规 定 意 味 着 地 方 政府 不 得违 背 农
民 意 愿 强 迫 农 民 退 出 宅 基 地 。 同 时 新 土 地 管 理 法下 放 宅 基 地 审 ,
户 “ 一


、 无 偿 分配 、 面 积 法 定 、 不

得 流 转的 法 律规 定 导致 农村宅 基 地 大量 闲 置浪 费 农 民 宅 基地



的 用 益物权难落 实 。
新 土地 管理 法在 原来
户 宅 “ 一”一的基础上政,
增 加 宅基地户 有 所居 的 规定 ,
明确 :
人均 土地 少 、



农树 土地制 度改革实璁重大 突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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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 6 日 ,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议 表 决 通 过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 法 》 修正 案 ,
年 起 施 行 自 2 0 20

明确制度边界 强化法律责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明确制度边界 强化法律责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政策解读明确制度边界 强化法律责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立法沿革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立法沿革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立法沿革新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颁布于1991年,是根据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的授权规定而制定的。

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1987年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作出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石;二是对土地登记制度作出补充规定,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为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夯实了基础;三是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允许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四是明确了罚款的数额,明确对受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后两条规定在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被删除)。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其修改幅度之大不亚于起草一部新法律。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与此同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修订,并于1998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第256号令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

它主要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几方面的细化规定:一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出规定,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开垦耕地的责任主体;三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上收审批权的规定,对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进行重构,分别对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作出规定;四是明确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五是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检查措施,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询问权、拍照摄像权、责停权等。

全力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访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全力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访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全力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访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
《中国自然资源报》编辑部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8(0)11
【摘要】在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中,有关法规司职能的表述精炼而明确,短短的四句话,涵盖了立法、普法、合法性审查和法规清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基本上都是法规司的常规职能。

如何深入理解部“三定”规定下法规司的职能?如何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就此,记者专访了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中国自然资源报》编辑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全力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J], 乔思伟
2.以信息公开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就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访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J], 《中国自然资源报》报社
3.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J], 中国自然资源报
4.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J], 乔思伟
5.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J], 乔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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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基本理念加大对耕地保护

转变基本理念加大对耕地保护

转变基本理念加大对耕地保护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

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作出授权决定,积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进来,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定永久农田基本保护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作出多处创新完善。

确定改革成果将经验上升为法律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魏莉华介绍说,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

“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说。

实现重大创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方面进行了完善,作出了多处创新性规定。

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2019年农村征地将发生大改变?重点解决农民的三大问题!

2019年农村征地将发生大改变?重点解决农民的三大问题!

随着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开展,征地制度问题也尤为凸显。

近几年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征地范围过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矛盾,也导致强拆、强征现象频发,所以解决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已经变得尤为重要。

在2018年国家就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农村土地征收进行合理有效地规范。

而近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送审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内容仍然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等主要内容。

这其中,土地征收问题备受关注。

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是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的着眼点之一。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2017年8月曾透露,新一次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界定,以两保原则,就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两保原则,作为确立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原则。

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

”魏莉华说。

可见,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以下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将得到着重解决。

1、土地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目前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地方农民朋友在失去土地之后获得补偿额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现阶段随着农村土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农村的土地价值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政府占据的比例非常高,农民朋友占据的份额却非常低,这样严重影响到了农民的利益。

近期,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组在湖南和贵州就《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当地举行调研座谈会,听取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在调研座谈会中,有地方发改委官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在征收补偿标准方面,建议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同价同权的原则,从不同土地资源条件和供求关系考虑,实行更合理、更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特点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特点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特点
魏莉华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17(0)9
【摘要】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已经进行三次修改和完善。

第一次是1988年,这次修改是一次试宪性的修改,就是宪法修改之后,土地管理法相应做了一次修改。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删去了土地不得买卖的规定,增加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魏莉华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土地管理法》修改中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历史、原则与制度——以该法第四次修订中的土地权利制度为重点 [J], 陈小君
2.应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新一轮修改完善工作--推进依宪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专题研究座谈会综述 [J], 刘俊;孟鹏;龚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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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出锋利牙齿"的土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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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管理法》修正的宏观审视与微观设计——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 [J], 耿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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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释要

新《土地管理法》释要

新《土地管理法》释要
冯辉
【期刊名称】《农村经济与技术》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配合新《土地管理法》的学习,本期以《新〈土地管理法〉释要》一文奉献给广大读者。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冯辉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是开发区健康发展的新机遇:新《土地管理法》与开发[J],
2.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探讨——兼评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 [J], 廖霞林;周思娜
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J], 魏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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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土地管理法》新在哪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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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8.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重大突破?新法的实施对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哪些新挑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

该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

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内容:七大突破值得关注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

在城乡接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

在33个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经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

33个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制度性的探索。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

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

33个试点地区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但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

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

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5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挑战:做好新法实施各项准备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特别对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范围内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在距离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近4个月的时间里,自然资源部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新法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抓紧启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细化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

同时,启动对土地管理配套规章的全面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二是研究落实新土地管理法中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授权立法事项。

自然资源部主要是根据第64条的授权规定,抓紧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根据第45条的授权规定,研究出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根据第48条的授权,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确保新法实施后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征地。

目前,除试点地区外,还有个别省尚未出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还有的省区片综合地价未覆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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