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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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讨作者:赵玉丹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3期
摘要:基于我国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实质要求,我国生态环境政府管理体制在智能方面主要有五大职责,即为提供环境公共物品、协调、监督、执行及决策。
而其主要体现在五力上,分别为生产力、协调力、监督力、执行力及决策力。
本文基于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相应职责分配及原理予以遵循的基础上,分别对资源与环境统筹框架下的环境与资源部等各部门予以提出。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针对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而言,其处于整个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当中的关键地位。
而就新形势下政府在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相应改革思维,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基础性的原则、事权划分及职责分配予以遵循,并依据实际需要及国情状况,将生态环境保护大部制予以设立,并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实施统筹落实,并就国际环境方面问题及国内相关问题给与统筹解决。
在此思路背景下,分别提出四种改革方面:就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予以深化改革的环境保护部、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在监督方面给与强化的环境部、实施一体化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相应生态与环境部及倡导环境和资源予以统筹的环境与资源部。
一、统筹于环境及资源的大部制方案——环境与资源部
就自然资源而言,其是整个生态环境当中十分重要的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重要因素。
基于长远角度而言,针对生态环境所开展的相应保护,其在整个自然资源开发及利用当中不能予以除外,以统筹于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基础的体制改革,建议将“国务院环境与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建立,并且有效整合气象、林业、水利、环保、海洋、农业及国土等与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息息相关的部门。
针对国家发改委而言,应在其旗下的住房建设与气候变化部当中,有效纳入城镇村庄实施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或职权。
此外,还需要将国民经济在政策方面所具有的统筹协调智能予以增强,将自然资源开发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予以增强。
最后,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资源开发利用,并将二者予以合并且实施统筹管理,最终促使“环境与资源部”的形成。
此方案是一个不仅最为综合化,而且最为全面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大部制方案。
建议将“环境与资源部”及时设立,并就国家在具体的自然资源开发方面、相应生态环境的监管及保护予以全面负责。
二、实施一体化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框架下的大部制方案——生态与环境部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成功召开以来,其在具体的《决定》当中,针对生态文明战略布局及精神提出了全新要求和思维,将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实施统筹落实,并且将陆域范围的相应环境保护和海洋方面实施统筹。
此外,还将山水林田湖方面的相应生态系统保护也统筹其中,至此,将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实施一体化推进得以最终实现。
从此方面来考量,通过将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建立,可设立为生态与环境部。
在此部门的职能方面,可将原来环境保护部所具有的职能作为基础,不仅可以将地质灾害预防及治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划归于所成立的生态与环境部,还可将国土资源部职能旗下的地质灾害的具体预防及地质环境保护,也同样划归于生态与环境部;另外,在生态与环境部的职能划分方面,还可将有关水生野生动植物方面的相应保护职能、将原为农业部旗下的农业资源的相应保护职能及渔业水域框架下及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均可划入其中;除了这些职能之外,还可将海洋局原有框架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所有职能、国家发改委旗下的有关气候变化相应应对及管理职能、在住房部原有职能框架下的城镇乡村在具体的居住环境下的生态环境改善方面的职能及之前相关气象局及林业局框架下所包含的职能均可融入至生态与环境部职能范畴。
与此同时,还需要将国民经济在具体政策方面的统筹协調的具体职能进行不断强化,将自然资源的相应开发及生态环境的具体保护方面的职能进行强化。
针对新成立的生态与环境部而言,其需要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实施全面负责,而针对国土与资源部的具体职责来讲,则需要对资产监督的相应管理及自然资源产权方面问题予以全面负责。
三、就污染防治监管及生态保护予以强化的方案——环境部
依据会议当中通过的《决定》内容,并依托其所传达出的具体的生态文明战略布局及精神,并对当前阶段我国在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艰巨性不同予以考量。
此外,将陆域环境保护及海洋之间进行全面统筹,同时还需将山水林田湖相应生态系统的具体保护融入统筹之内,而其在实际落实当中可能会存有较大的改革压力及冲击,所以,要基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落实的一体化进程,对独立执法职能以及在生态环境方面所需执行的监督管理进行重点强化。
从此观点予以考量,建议就国务院生态环境方面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建立,则可将其设立为环境部。
该部门将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及职能给与全面负责,并对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具体的行政执法及监督管理方面进行重点强化,工作重点在于将基于国家林业局旗下的相应生态保护,以及具体的监管职能,向环境不予以调整,此外,还要对污染防治方面具有独立性的执法及监督职能进行强化,将与之相协调的生态保护进行强化,促使其在监督职能部门方面的层级给与提升,并就在监督执法方面的权利给与加强,并针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应生态环境实施执法及监督管理操作。
四、就现行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予以深化改革的方案——环境保护部
依据《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对更为突出的生态环保职能分散交叉问题给与优先解决,并就统一的生态保护监管体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以及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建立起来,并将与之形成配套的统一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具有独立性框架下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环境影
响评价体制予以建立及健全。
此外,将原本属于国家林业局职能范围下的生态保护职能,将其全部均划归于环境保护部,在环境保护部职责当中,还要将基于国家发改委框架下的针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职责、规划及重大战略全部划入至环境保护部,促使其在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方面相应一体化且表现为“大环境”的格局给与形成。
其内容主要有:(1)对统一框架下的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予以建立。
针对诸如移动源、固定源及点源等全部污染物,以及与诸如大气、海洋、地表水及土壤等方面与环境存有介质关系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治理及监管。
(2)将带有统一介质的生态保护监管体制予以建立。
针对全部自然生态系统(如河流、森林、湿地及草原等)、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生物安全及野生动植物等)及全部保护区域(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实施整合,并对所整合内容进行统一监管。
此外,还可依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国家公园体制。
(3)将具有独立性的环境执法体制给与建立。
整合全部环境执法力量,并将环境执法地位进行明确。
此外,还需将环境执法权威进行强化,从而将所建立的环境执法体制赋予更为突出的高效化及有利性。
另外,还需要将有关国家环境监察制度给与不断强化。
针对地方政府或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在具体的落实国家环境法律或法规方面的状况的监督力度进行强化,并对其中所存在的执行不到位状况进行及时纠正,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方面在具体的环保不当方面所存在的干预力度要进行强化和纠正。
五、结语
基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在具体的生态环保体制相应改革方面,应采取从简单到复杂的方式予以落实。
首先需要将现行框架下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具体的深化改革方案给与尽快落实,并就均居统一性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生态保护监管体制及污染防治监管体制予以建立,并于早期便可获取改革所得红利。
以此为基础便可对方案三当中的相应改革给与落实。
通过将环境部予以设立,就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方面在具体的监管方面的一体化进行强化。
此外,还需要在具体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方面具体的执法及监督职能进行强化。
通过将改革的持续深入,如若未来存有相应条件,则可将统筹于环境和资源的相应大部制方案在实施方面给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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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玉丹(1989—),女,青海西宁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