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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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土环资…2011‟456号签发人:王文师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县人民政府:

为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

到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成果,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订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新农村建设意见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1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

陵水黎族自治县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新形势,顺应全县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我县农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经济富裕、乡风文明、村庄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必须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在规划、政策上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实现政府、农村、农民和投资人多方共赢。

(二)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通过政策配套、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主动自愿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规划编制、基础建设、环境整治、村居改造、农村稳定等工作中,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坚持用地总规模不变原则

村庄建设规划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

(四)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留足余地原则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

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村庄空闲地、闲臵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因地制宜、内部挖潜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合理集约整合利用好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新农村建设要遵循农村发展和建设规律,尽可能把眼光放远一些,为村庄长远发展留足余地,留下空间。整合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要预测村庄发展趋势,留足村庄发展储备建设地。

(五)坚持市场运作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套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运作、多渠道、多模式引进社会资金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坚持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原则

引导企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力所能及地帮助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缓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素短缺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三、新农村建设范围

根据《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纪要…2011‟7、9号)会议精神,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原则上以《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控制范围内的村庄为主,重点筛选清水湾、土福湾、香水湾、黎安等沿海村庄作为试点村庄,先行实施,总结经验后,全县有序铺开。对不属于开发区的村庄改造建设,可探索多种模式,先行试点,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有序推进。

四、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

根据《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户均占地面积不高于17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人均商业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同时配套建设完善敬老院、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村庄办公区、农家书屋等

公共设施。具体的建设内容、标准及配套的公共设施以经县政府批准的村庄新农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按照“以地养地,用农民的资源,办农民自己的事”的原则,预测村庄发展趋势,留足村庄发展储备建设地(储备建设地留用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剩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全部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成立的经济实体-股份制公司)作为村办企业发展用地。村办企业发展用地的使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作为商业、酒店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政府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 90%以上村民同意实施新农村建设及其安臵方案的意见;

3.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

4.原村庄基本情况(含总人口、户数、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村庄经济来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情况等);

5.新村选址的基本情况(土地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初步方案情况等);

6.可行性报告的相关情况(村民安臵部分成本测算、开发效益测算、安臵用地面积、村庄发展用地面积、安臵的户均占地面积、户均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人均商业面积等)。

(二)预审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审计、国土环境资源、住建、房产、农业、民政等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规划编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预审通过后,由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并通过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经县建设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四)编制实施方案

所在乡镇政府按照经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拆迁补偿、安臵、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等内容,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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