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丰富地区水再生利用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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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丰富地区水再生利用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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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水资源丰富地区水再生利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办理

提案人:陈星莺

主题词:水利,规划,环保,建设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导思想明确指出“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这表明,加强水资源科学管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实现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的基本要求和重要途径,是水利改革发展取得实际成效、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一号文件”突出强调了水资源管理工作对于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战略意义。这说明,发展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义已不仅仅局限于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和进一步发展水利事业的范畴,它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重要举措之一。因此,不应简单以水资源紧缺状况评价指导区域节水与再生水回用工作的展开,而应站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高度审视节水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这对于水资源相对丰富地区的节水工作开展尤为重要。指导思想为水资源管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明确了工作重点。加强水资源科学管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核心是节约水资源,实现科学用水,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目前,我国针对北方水量型缺水和南方水质型缺水的实际情况,已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再生水利用等发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在法规政策层面,许多地方政府编制了相关导向性意见,提出了再生水利用目标、要求及规划,施行相关激励与处罚政策。比如深圳在2010年《政府公报》中发布了《关于加强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符合低冲击开发要求的生态示范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至少达到80%。江苏省物价局于2010年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为积极推广再生水使用,《意见》提出要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对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江苏省无锡市将开源与节流并举,无锡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用远程实时监控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计划用水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单位)的用水监管,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坚持按规定进行加价收费,对违章、违法用水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十一五”期间,无锡市已先后对122家单位施行了超计划加价收费,上紧了用水单位的“节水弦”。在技术层面,一批水处理新技术在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得到应用,污水厂尾水进一步

处理作为城市市政用水;大量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引进先进工艺,大幅提高企业再生水回用比例。在这些工作基础上,到2010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平均利用率为8.5%。

分析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已有工作发现,目前我国再生水回用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水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对水资源科学利用和再生水回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仍有不少南方城市和沿江城市因缺水问题并不严重,以狭隘短浅眼光看待再生水回用问题,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忽略了除资源需求外,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大城市再生水回用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技术革新的推动作用。对中央“一号文件”将水资源管理这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重视不足。

2.缺乏水的再生与回用的区域规划和科学调度。已有的节水、回用水工程分散、范围小,缺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科学统筹规划,导致部分节水回用工程各自为阵,缺乏全方位的系统整合和优化,急需建立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回用水的良性运行机制,以实现区域节水、回用水效益的最大化。

3.部分再生水企业水质指标和服务质量还不能稳定满足用户要求,处理成本高。由于部分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的处理工艺相对落后,导致生产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到用户所需标准,引起用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顾虑。另外,由于市场不足,再生水生产企业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造成经营成本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制约了再生水的推广利用。

“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的到2015年,全国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再生水回用工作所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迫切需要加强水的再生与利用提出有效对策,保证“十二五”回用水利用率目标的顺利实现。

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水的再生与回用工作,现提出如下建议:

1.激励使用再生水,特别是水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应尽快建立健全鼓励政策与约束措施。水资源相对丰富地区的有关政府部门应着眼长远、未雨绸缪,对从事再生水工程建设、运营的单位,按照环保产业有关规定,给与减免税收、资金支持、补贴或奖励等优惠政策,刺激社会资本进入再生水市场,提高企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工程设施的积极性。采取合理激励政策,引导鼓励企业改进生产方式,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对缺乏自觉利用再生水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应采用行政制约机制,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保证水的再生与回用工作的稳步顺利推进。

2.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水再生与回用区域规划和科学调度政策。改变以往以单个企业、园区为单位,开展水的再生与回用工程建设的方式,着眼区域统筹发展,制定区域水的再生与回用的宏观规划;采用科学调度、合理分配回用水,以求一定区域范围内节水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进一步缓解一些城镇的空间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区域水资源分布时空不均的问题。

3.加大再生水处理技术研发资金投入,提高再生水生产力,实现再生水分类分质、优质供水目标。政府部门应加大财政投入,优先支持扶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对再生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工作,为具有良好前景的新技术应用提供政策和资金保证,支持成熟技术产业化,提高再生水生产力,满足再生水用户不同需求,进一步发展水再生与回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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