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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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9年12月28日修订)∙文章来源: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作者:学位办∙发布时间:2010-3-15∙点击次数:16639【大】【中】【小】(2008年5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校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如下规定:博士研究生一、基本要求(一)理学、工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CI或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期刊目录见附件一)。

(二)管理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SCI、SCI、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SCI、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期刊目录见附件一)4.被CSSCI、ISTP收录3篇论文。

(三)法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在SSCI、A&H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1篇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论文;2.被C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且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三、若博士生的学术论文已被期刊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经导师在录用证明上签字认可并附版面费发票,可以进行论文送审、答辩。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经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旧版在研究生院公布新版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目前采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为加快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各学科各方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农业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学科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执行学校研究生毕业论文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从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出发,对《学院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版)》,进一步强化论文产出质量。

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1、适用范围:硕士、博士研究生。

2、论文成果形式及取得时间要求:论文成果形式为正式发表的期刊或录用通知书。

论文成果在盲审之前必须取得,方可申请提交学位论文和参加盲审及毕业答辩。

3、论文审阅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就署名、投稿杂志的类型、级别和稿件内容等问题交导师审阅,不得擅自投稿。

4、论文把关要求:导师负责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对发表的论文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学生和导师均应受到相应处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大学)发表(或录用)本行业领域1篇中文核心(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且为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期刊论文。

6、三年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一作者、导师(或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或合作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大学)发表(或录用)本行业领域1篇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论文;或取得专利1项(排名前2名);或取得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2名)。

鼓励两年全日制专业硕士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或取得软件著作权,但不作强制要求。

7、博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大学)见刊(或online)本行业领域1篇中科院分区三区及以上的SCI收录期刊论文;或见刊(或online)本行业领域2篇中科院分区四区及以上的SCI收录期刊论文;或见刊(或online)本行业领域2篇或以上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且累计综合影响因子≥3.0。

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

研究生论文发表规定

公共事务学院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院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院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一、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我院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以第一作者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一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或教材(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在5万字以上,可累计)来代替。

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算作两篇核心论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的有录用函即可。

2.我院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以第一作者和以“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②参加撰写与专业相关的教材、专著、论文集,且已经正式出版(原则上字数不少于7千字)。

③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科研、教研课题,并参与撰写了研究报告,其成果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原则上字数不少于7千字)。

④取得挑战杯或其它省部级以上科研竞赛的奖励成果。

3.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暂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两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三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XX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作出如下规定,各学科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学科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要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SCI全文收录的论文1篇或EI(检索类型为JA)全文收录的论文2篇;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就低减免1篇学术论文:在学科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获省级二等及以上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项(持个人证书,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XX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获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二,如博士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时,则第一发明人应为指导教师,XX大学必须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以知识产权首页“专利检索”查询结果为准)。

(2)发表3篇EI(检索类型为JA)或SCI全文收录的论文;(3)发表2篇SCI全文收录的论文;(4)发表1篇科学院SCI期刊分区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统计源期刊(不含增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社会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于发表学术论文不做要求。

三、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

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中博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一篇。

在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指导教师。

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XX大学。

四、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及有关检索证明材料,交学位办公室审查。

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终稿)

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终稿)

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其类型应为论著,不包括综述(硕士生除外)、会议论文、个案报道、摘要、短篇等,论文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高度相关。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第三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一)博士学位研究生1.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需要发表单篇影响因子不低于 1.0或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1.5的SCI、SCIE、SSCI (以下简称“SCI”)收录论文。

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生需要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2.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3.硕博连读研究生发表论文需要达到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时所签署协议的要求。

(二)硕士学位研究生1.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包括综述)或发表SCI收录文章(需符合第六条第三、四款)。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 1.0的SCI收录论文。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包括综述)或发表SCI收录文章(需符合第六条第三、四款)。

3.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包括综述)。

(三)受黑龙江省教育厅或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发表论文需符合当年签署的资助协议要求。

第四条论文署名要求(一)作者署名要求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如不是第一作者需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若论文中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则该论文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审定其为合作成果后方可提交,最终由校学位委员会指定专家组审定。

导师应为发表论文的责任作者。

(二)单位署名要求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医科大学(英文: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学院(学系)”或“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的研究生和导师均需首先署名“哈尔滨医科大学”。

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学院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院对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规定如下。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申请优秀毕业生、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每名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应在学校规定的理工D 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1篇(含录用);或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1篇(专家评价三星及以上);2.硕士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导师应对学术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进行审查。

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3.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关成果获得市、厅局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效名次)1项,等同于发表2篇学术论文;4.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等同于发表1篇学术论文;5.申请优秀毕业生、优秀硕士毕业论文和科技活动先进个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学校规定的理工C类及以上期刊,署名前两名有效;6.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原件或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原件、版面费收据及文章复印件。

以上规定的成果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本规定自2011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若此前发文与本规定不相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通过)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规范管理,学校决定对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及学位论文评审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并以沈阳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全文发表的或已经录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须满足下列发表论文条件:1.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被SCI、EI或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英文);2.“硕博连读”或“提前攻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或更高级别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被SCI、EI或SSCI收录(英文),且为第一作者。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发表或录用1篇学术论文;2.尚未发表学术论文,但提交的学位论文质量较高,经导师同意、学科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提交《沈阳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免发学术论文申请表》。

(四)学校鼓励研究生联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沈阳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与本人学位论文有直接关系、且被SCI收录的论文,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1.影响因子≥4.0,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2.影响因子≥8.0,研究生为第一、第二或第三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3.影响因子≥2.0,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4.影响因子≥4.0,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或第三作者。

二、学位论文评审的规定(一)初审。

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后方可提交所在学科,经过学科初审同意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进行下一步审查工作。

(二)盲审。

博士学位论文、提交免发学术论文申请以及非正常时间毕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都必须进行校外专家盲审。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保证和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对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1. 对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
(1)每名推荐免试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或属ISTP、EI或SCI刊源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含被正式录用的论文,凭有卷、期号的录用通知和版面费收据确定)1篇与所研究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如因时间关系不能在答辩前公开发表论文,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交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 对其他硕士研究生
学校鼓励硕士生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如未能发表,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由导师审阅、修改并签字认可论文水平。

该论文需随硕士学位论文提交至答辩委员会及分委员会。

3. 相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

论文的署名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研究生应为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

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毕业论文

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毕业论文

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毕业论文一、申请博士学位对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1. 数学与系统科学学科申请者在国外重要的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SCI检索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SCI 分区表中Q1区、Q2区和Q3区,或SCI影响因子0.5以上);(2)在SCIE收录源刊物发表2篇论文;(3)在SCIE收录源刊物发表1篇论文,并且另外在EI、MEDLINE收录源刊物或在《中国科学》(中文版)、《数学学报》、《应用数学学报》、《计算数学》和《系统科学与数学》发表2篇论文。

2. 物理学科申请者在国外重要的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SCI(E)收录源刊物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达到5.0以上,或累计达到5.0及以上;(2)在SCI(E)收录源刊物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是在国外期刊上公开发表;(3)在SCI(E)收录源刊物发表2篇论文,且在EI收录源刊物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是用外文公开发表。

已授权国家(国防)发明专利1项(排名位于学生发明者的第一名有效)视同1篇SCIE收录论文;已受理国家(国防)发明专利1项(排名位于学生发明者的第一名有效)视同1篇EI收录论文。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学生论文发表篇数和影响因子尊重导师意见。

对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况,开题与答辩前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学位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其发表论文要求可执行工学学科相关规定。

3.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含化学学科)申请者在国外重要的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SCIE 的Q1区收录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SCIE 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5.0;(2)发表SCIE收录论文3篇;或发表2篇SCIE收录论文,另外在EI收录源刊物发表2篇论文。

其中,至少有1篇是在国外期刊上公开发表。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不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相应学位期间,以学位论文相应内容为基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

研究生为学术论著排名第1位的第一作者(或高水平论著的重要作者),署名单位为第三军医大学;导师为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第三军医大学,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可署本人工作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中国科技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各检索系统年度《期刊引用报告》为依据。

第二章申请博士学位第四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影响因子≥5.0以上的期刊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单篇影响因子≥3.0的学术论著至少2篇;或在SCI收录期刊第一区发表学术论著2篇(以学术论著刊出当年第三军医大学科研部制发的《生物医学相关SCI期刊分类分区排序目录》为准,下同);或在EI收录国外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2篇。

第五条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1篇;或在EI收录国外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1篇。

第六条学术学位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影响因子≥5.0的期刊发表学术论著1篇及以上;或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累计影响因子≥8.0;或在EI收录国外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2篇。

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影响因子≥3.0的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1篇;或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累计影响因子≥4.0;或在EI收录国外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2篇。

第八条护理学、军事后勤学、军事装备学和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A&HCI 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1篇。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根据《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对毕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出以下相关规定:一、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相应学位期间及期后,以学位论文相应内容及在读期间所做科研工作为基础公开发表或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必须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以论著形式(原则上不含短篇报道)在SCI源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一篇(或已被期刊杂志录用),方准许申请学位。

提交文章补申请学位的期限原则上为毕业后五年内。

要求第一作者(排名第一)SCI学术论著1 篇JCR3区及以上(或IF>3);或1 篇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二)JCR2区及以上(或IF>5);或以1 篇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JCR1区(或IF>8)。

发表的SCI 文章在网络检索到方能领取学位证书。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一般为医科大学,其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以下4种格式之一规范署名:(一)医科大学+学院(部)名称(校本部各学院(部)及省立临床学院和福总临床学院),如: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

(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名称(含直属和非直属),如: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科大学附属泉州第一医院。

(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四)非我校附属医院的通讯作者,可署名2个单位,但其学院(部)或挂靠学院(部)名称必须排在第1位。

如:1.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部;2. 厦门市中山医院。

2.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2.省立医院。

四、第一作者一般标注一个作者单位。

在我校研究生院备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可标注2个作者单位,其单位排序及通讯作者署名不做要求,其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不做要求。

五、不按规定署名作者单位名称的文章将不予承认。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毕业后如用于公开发表或申报成果,必须署名医科大学,否则,一经发现我校有权取消原授予的学位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为了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与“上水平,争一流”要求相适应,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和规范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要求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须在本学科范围内发表学术论文,其中1篇必须与学位论文相关。

具体要求如下:1.署名要求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英文署名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

只统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专利,其余不计。

2.数量要求硕士研究生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B2类以上学术论文;或发表2篇C类学术论文,其中1篇可以是第二作者。

其中会议论文至多统计1篇。

刊物类别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定国内外期刊源及论文的分类》的规定进行划分。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发表学术论文,可相当于1篇第二作者C类论文。

研究生应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的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论文,其余可用专利替代。

发明专利授权,可替代B2类论文。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可替代C类论文。

专利成果应与学科相关,署名要求与论文署名要求一致。

学校鼓励各一级学科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答辩要求。

各学科在制定标准时,应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条确认标准和方式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为准。

正式发表的论文,应提交图书馆信息咨询部开具的论文分类证明,以及论文期刊封面、目录、正文、封底复印件。

录用的论文,应提交图书馆信息咨询部开具的期刊分类证明,以及论文录用通知、版面费发票复印件。

专利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通知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为准。

研究生在学期间正式发表或已录用的论文及专利成果清单须准确填写在本人学位论文及学位申请表中,相关证明材料须附在学位申请表后。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进⼀步加强我校研究⽣科研能⼒培养,提⾼研究⽣学位论⽂⽔平和社会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论⽂应为研究⽣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以下简称“论⽂”),包括被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综述、摘要、短篇等,论⽂内容⼀般应为本⼈学位论⽂⼀部分。

第⼆章 发表论⽂要求 第三条论⽂篇数与⽔平要求 (⼀)博⼠科学学位研究⽣ 1.医学(理学)博⼠科学学位研究⽣:发表SCI(包括SCIE、SSCI,以下简称SCI)论⽂累计影响因⼦⼤于或等于1.0,论⽂篇数不限。

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研究⽣:发表SCI论⽂篇数累计影响因⼦⼤于或等于2.0,篇数不限。

3.⼯学博⼠科学学位研究⽣,达到以下标准之⼀即可: (1)发表SCI论⽂累计影响因⼦⼤于或等于1.0,篇数不限; (2)发表EI收录论⽂2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1篇EI收录论⽂); (3)发表SCI论⽂累计影响因⼦⼤于或等于0.5及1篇EI收录论⽂。

4.⼯学硕博连读研究⽣,达到以下标准之⼀即可: (1)发表SCI论⽂累计影响因⼦⼤于或等于2.0,篇数不限; (2)发表EI收录论⽂4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相当1篇EI收录论⽂); (3)发表SCI论⽂累计影响因⼦⼤于或等于1.0及EI收录论⽂2篇。

(⼆)医学博⼠专业学位研究⽣ 医学博⼠专业学位研究⽣应⾄少发表1篇SCI论⽂,影响因⼦不限。

提前攻博的专业学位研究⽣发表SCI论⽂,累计影响因⼦⼤于或等于1.0,篇数不限。

(三)硕⼠科学学位研究⽣ ⾄少须在⾸都医科⼤学认定的中⽂核⼼期刊上发表1篇论⽂。

(四)硕⼠专业学位研究⽣ ⿎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

第四条论⽂署名要求 (⼀)作者署名要求 ⽤于申请学位的已发表的学术论⽂,原则上学位申请⼈应为论⽂第⼀作者,导师为责任作者。

(⼆)单位署名要求 1.论⽂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都医科⼤学××学院”或“⾸都医科⼤学附属××医院”。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学术及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学术论文指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含综述、meta分析、短篇报道、单页短文、论文摘要、会议论文、论文集。

发表申请学位的论文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密切相关。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第三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一)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型研究生必须在《锦州医科大学科学期刊分类目录》收录的三类及以上杂志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专业型研究生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三)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锦州医科大学科学期刊分类目录》收录的四类及以上杂志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四条论文署名要求(一)作者署名要求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

如出现并列第一作者情况时,则该论文须经有关部门指定的专家审定其为合作成果后方可提交,且只认定并列第一作者署名顺序排在第一位者。

如出现并列通讯作者情况时,通讯作者按标注通讯邮箱为准,如出现两个以上通讯作者邮箱时,按通讯作者署名排序第一位认定。

(二)单位署名要求1、校内培养单位: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锦州医科大学××学院(或教研室)”或“锦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校外培养基地:研究生第一署名单位可署名为“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如武警总医院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署名为“锦州医科大学武警总医院研究生培养基地”。

导师的署名单位可为导师所在单位。

第三章发表论文的认定第五条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一)鉴于SCI(或EI)收录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或EI)发表论文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一类论文:被SCI (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两种国际检索系统(数据库)所收录的论文。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规定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学院文件工研字[2012] 09号工程学院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规定为增强我院研究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院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有关会议精神,对我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研究论文作如下规定。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三年制):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专业刊物或正式国际会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并作为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三年制)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中文核心期刊(或正式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2篇(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且学完规定课程,成绩优异(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全部课程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可申请2年或2年半毕业。

鼓励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但不作为研究生申请专业硕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2.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1)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与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3篇,且有2篇在国外期刊上发表且被SCI或EI检索(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

(2)提前攻博生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与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3篇,且有2篇被SCI、EI检索(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

(3)其他统考录取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与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3篇,且有1篇被SCI、EI检索(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

(4)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国外期刊上发表且被SCI或EI检索的论文;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国内期刊上发表且被SCI或EI检索的论文。

3.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及投稿刊物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并且必须标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为第一单位。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认定要符合学校《关于我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期刊认定的通知(中地大研字[2011]37号)》的规定。

对讨论生毕业发表要求的规定

对讨论生毕业发表要求的规定

对“研究生毕业发表要求”的规定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对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文科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有2篇专业学术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及以上发表.发表的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并且是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科研成果,作者单位必须是华中师范大学,文献综述和摘要不计在其内。

二、理科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有2篇专业学术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学术被SCI等三大检索系统收录.发表的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并且是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作者单位必须是华中师范大学,文献综述和摘要不计在其内。

三、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校不作硬性规定。

四、各院系可根据相关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就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科研及发表,提出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研究生在申请毕业答辩前,应填写《毕业研究生发表登记表》,并提交发表的复印件(必须含刊物封面、和发表全文)到院系研究生秘书.
六、研究生在申请毕业答辩前,各院系要对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如发现弄虚作假,我们将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0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二○○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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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著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其类型应为论著,不包括综述(硕士生除外)、会议论文、个案报道、摘要、短篇等,论文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高度相关。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博士学位研究生
1.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需要发表单篇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5的SCI、SCIE、SSCI (以下简称“SCI”)收录论文。

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生需要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2.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3.硕博连读研究生发表论文需要达到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时所签署协议的要求。

(二)硕士学位研究生
1.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包括综述)或发表SCI收录文章(需符合第六条第三、四款)。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包括综述)或发表SCI收录文章(需符合第六条第三、四款)。

3.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包括综述)。

(三)受黑龙江省教育厅或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发表论文需符合当年签署的资助协议要求。

第四条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原则上学位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如不是第一作者需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若论文中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则该论文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审定其为合作成果后方可提交,最终由校学位委员会指定专家组审定。

导师应为发
表论文的责任作者。

(二)单位署名要求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医科大学(英文: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学院(学系)”或“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医学科学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的研究生和导师均需首先署名“哈尔滨医科大学”。

(三)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学校批准的外派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发表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体现哈尔滨医科大学,具体要求以联合培养协议为准。

(四)海外导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海外兼职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发表的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学位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是哈尔滨医科大学,导师单位署名体现哈尔滨医科大学。

第三章发表论文和发明专利的认定
第五条发明专利的认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授权的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可用作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应为“专利发明人”之一,发明人排名顺序不限; “专利权人”须含“哈尔滨
医科大学”字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认真审核该成果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相关程度,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专门报告,说明审核结果和明确的使用意见。

以专利形式申请学位,该专利仅限2人申请学位使用。

第六条联合发表文章的认定
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共同研究合作发表论文。

研究生提交与其他作者(含其他研究生)合作的SCI收录论文,要根据期刊的影响因子决定用来申请学位的人数。

(一)使用共同第一作者的SCI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者,影响因子按共同第一作者的人数均分,视为累计影响因子。

(二)博士研究生发表SCI收录的论文,期刊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3.0,署名前两位作者有效;期刊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5.0,署名前三位作者有效;期刊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0,署名作者均有效。

论文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相关。

(三)硕士研究生在本学科内参与博士研究生课题工作,发表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期刊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3.0,允许两名硕士生毕业;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5.0,允许三名硕士生毕业;参与博士研究生课题工作的硕士生署名均不分次序。

(四)硕士研究生发表SCI收录的论文,期刊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1.0,署名前两位作者有效;期刊影响因子大于或等于2.0,署名前三位作者有效;期刊影响因子大于或等
于3.0,署名前四位作者有效。

学位论文必须是同一整体课题的不同部分。

第七条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
(一)鉴于SC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SCI收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以该刊3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计算。

第八条对各学院自行制定发表论文规定的认定
各学院均可依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学校本规定的要求。

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须经研究生学院审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一)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1年之内。

(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5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十条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填写并打印《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审查表》,与论文复印件和定稿的学位论文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
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该部门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院审批。

(二)对于已被SCI收录刊物接受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该刊物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SCI 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

(三)对于使用接受函申请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章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一条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院最高级别的学术评审机构,承担着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职责。

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的审核是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态度对学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等进行认真审核和讨论,发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第五章对未按规定发表论文的研究生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研究生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者可申请延期一年,并必需在这一年内参加答辩和毕业,但暂不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学位评定委员会方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1年。

如毕业后1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四条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以往颁布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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