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doc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版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版1. 引言职工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情况。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提升工作场所的安全性,本公司制定了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工伤停工期间职工的待遇和福利,确保职工在工伤恢复期间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在岗职工,无论其工作岗位和雇佣形式。
对于发生工伤的职工,公司将按照本规定进行相应的待遇安排。
3. 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工伤程度和治疗情况而定,通常为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在接受治疗期间,职工被医院认定需要休养的期限。
根据医院的出具的休养期限,公司将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停工留薪待遇。
4. 停工留薪待遇(1)工资待遇:公司将按照职工本人实际的工资水平,继续支付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标准计算,不包括职工获得的任何加班费、奖金或其他津贴。
停工期间,公司将按月发放工资,确保职工的正常生活和生计需求。
(2)医疗费用:公司将承担工伤职工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在进行医疗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将由公司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工伤保险规定的范围。
(3)伤残津贴: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发放伤残津贴,以补偿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4)康复费用:对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公司将承担必要的康复费用,并根据康复医院或机构提供的康复方案予以支持。
(5)其他福利待遇:公司将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其他必要的福利待遇,以支持职工的工伤恢复和生活需求。
5. 监督措施为确保工伤停工留薪规定的有效执行,公司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设立工伤停工留薪管理专班,负责监督和执行规定;(2)职工可以向工会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举报违反停工留薪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3)公司将定期对工伤停工留薪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修订和完善规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版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质量,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临时工合同等。
第二章停工第三条职工工伤停工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或休养期间不能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职工工伤停工分三个级别:(一)一级工伤停工: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初次被诊断,并且经鉴定认定为一级工伤的,可停工治疗。
(二)二级工伤停工: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被诊断并经鉴定认定为二级工伤,但无须住院治疗的,可停工治疗。
(三)三级工伤停工: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被诊断并经鉴定认定为三级工伤,且须住院治疗的,可停工治疗。
第三章留薪第五条职工工伤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或工资补助:(一)一级工伤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的60%;(二)二级工伤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的80%;(三)三级工伤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的100%。
第六条职工工伤停工期间,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第四章监督第七条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或工资补助的用人单位,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申请表格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伤停工级别: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比例:________________停工期间: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抬职匸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匚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匸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匸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丄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吿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刃。
具体期限由用人収位根据I: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匸伤职匸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敢位。
用人*1位根据匸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木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吿的匸伤职匸,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昴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匸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iS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匸留薪期的基础上増加2个月。
第七条匸伤职匸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丄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此第八条匸伤职匸或其直系亲屈中请延长停匸留薪期的,应在停匸留嶄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丄留嶄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丄: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1:伤职工、用人爪位。
丄伤职工或其宜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匸、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中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治理,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方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治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同意工伤医疗,连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运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名目》(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关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损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害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刻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样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情形专门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害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依照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能够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损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名目》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固的时刻为停工留薪期,一样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固或未痊愈,不能复原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能够延长停工留薪期。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三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对于因工作原因致使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停工留薪的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1.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经医疗机构鉴定为工伤,经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待遇。
2. 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待遇一般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享受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为12个月,具体根据工伤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
对于重度伤残或职工身体状况无法恢复工作的情况,可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应积极配合康复治疗、复工或转岗安排,否则可能会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三)是指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无法从事工作时,仍享受一定的薪资待遇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伤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保障。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总20页)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总2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职工如遭受工作中的意外事故,经工伤鉴定所得出的诊断结果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经工伤鉴定所得出的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待遇的支付包括基本工资、补助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在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工工伤鉴定的程序,及时提供职工相关的工伤报告、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企业应当加强对停工职工的关怀和照顾,及时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帮助。
第六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有权依法获得相关的工伤救助。
职工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救助待遇。
第七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与职工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职工的康复情况,引导职工树立积极乐观的康复态度,鼓励职工参与康复训练和职业康复工作。
第八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协助职工申请工伤期满后的复工安置。
企业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根据职工的残疾程度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
第九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工伤职工待遇的支付义务。
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减少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当与职工签订工伤鉴定结果一致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待遇清单。
企业应当定期向工伤保险基金提供职工的康复情况和复工安置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改进工作环境、提升职工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精)【可编辑范本】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
工伤职工停薪留职期限确定通知书;身份证号码。
工伤工人协会;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岗位自受伤之日起至受伤之日止共为天。
如有异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可在临床治愈或医疗结束后,向所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资料。
(单位盖章)注:本通知一式两份,雇主、受伤工人各持一份。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定稿)(可编辑)
XX省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薪留职管理,完善各项措施,有效保护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在员工因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尽快将员工送往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治疗经过不稳定期后,应及时转送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阶段实行停工留薪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遭受工伤、停工、接受医疗或康复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包括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包括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指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早期阶段。
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在首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不稳定,康复后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受伤或受职业病影响的人员的损伤经过治疗后,逐渐稳定地恢复和改善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从工伤发生后的第二天开始。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见《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伤害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进行工伤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五条发生多组织器官损伤时,以相应停工期的最长期限作为确定员工停工期的期限。
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可以在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工伤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第一个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延长或者对《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有争议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的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申请。
根据《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在结论确定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或者在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自然终止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或康复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协议证明工伤已治愈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在工伤和留薪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伤情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科学处理第七条因工负伤,经批准需要在境外全面治疗的,其停工留
薪期增加天数。
第八条停工留薪期届满或者延长后,工伤职工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拒绝重返工作岗位的雇主在停工和保留工资期间停止支付工资和福利。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因工伤复发需要住院或康复的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目录使用说明书》是《目录》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XX省工伤职工停工及报酬期限分类目录》使用说明、《XX省工伤职工停工及报酬期限分类目录(暂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和《XX省工伤职工停工及报酬期限分类目录》使用说明、《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及报酬期限是身体不同部位一次伤害后需要治疗的最长期限= 0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按照《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损伤部位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中的损伤类型分为15类常见损伤部位: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
椎和骨盆损伤、肩部和上臂损伤、肘部和前臂损伤、手腕和手部损伤、臀部和大腿损伤、膝盖和小腿损伤、脚踝和足部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肢体或未指定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烧伤、冻伤。
每个损伤部位的编码按照(ICD)中的编码排列。
职业病分为七种常见职业病和中毒类型。
一些临床发病率较低的职业病没有列出,其中停工留薪期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
、各部位损伤基本分为浅表损伤、开放性创伤、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脏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截肢伤。
、表面损伤包括:挫伤、挫伤(挫伤和血肿)、没有大的开放性伤口的表面异物引起的损伤。
、开放性伤口包括:穿刺伤口、切割伤口、撕裂伤口、动物咬伤。
、骨折包括: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绿色分支型、嵌入型、线性型、简单型、螺旋型)开放性骨折(多开型、感染型、子弹型、穿刺型)。
、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关节囊)和韧带:撕脱、撕裂、扭伤、创伤性(关节积血、创伤性半脱位、撕裂)。
、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完全或不完全脊髓损伤、神经损伤、外伤(神经横断、脊髓出血、瘫痪、截瘫、四肢瘫)。
、血管损伤包括:切割伤、撕裂伤。
、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撕脱伤、切口损伤、撕裂伤、创伤性破裂。
、如果每个受伤部位在初次受伤后出现感染和并发症,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工伤停工休假期应增加两个月,作为该受伤部位的工伤停工休假期。
、该目录意味着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与各种后遗症不一致。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都是损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