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若干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
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
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行政执法监督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决定》,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等措施,加大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
一、主要做法(一)健全各项制度,夯实监督工作基础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良法须善行,程序的合法与否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
因此,我们首先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或者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执法。
其次,强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
指导和监督重点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程序化建设。
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局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使执法文书齐全,格式规范;市公安局以“执法模式化”为目标,建立了“七大机制”(即:执法操作流程机制、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执法责任监督机制、网上办公机制、法制机构保障机制、学法教育培训机制和激励竞争奖惩机制),制定下发了《行政案件操作流程规定及部分行政、刑事案件卷宗询问规范笔录》,在全系统开展五级执法办案责任制,进一步严格了执法责任,切实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2、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制度。
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公民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万元以上的罚款,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的,都必须向市政府备案。
对上报备案的,建立了行政处罚备案台账制度,逐一审查并造册登记,对报备时效、处罚证据、程序、文书、法律适用等要素作重点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2006年以来,市政府共审核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上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90多件,有效避免了行政处罚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程序不合法、文书不规范、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救济途径和时限告知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3、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2005年,我市率先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省政府法制办在宝鸡召开了现场会。
我们以行政执法程序为主线,以行政执法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为标准,研究制定了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内容和标准。
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几点思考
展望
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明确督察职责 、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为检务督察工作提供有 力法律保障。
拓展督察范围和方式
将检务督察范围扩展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 领域,同时采取多种督察方式,如明察、暗访、 调查问卷等,确保督察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加强督察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化的督察队伍,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 督察人员素质和能力,确保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 公正性。
检务督察制度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
检务督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监督 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单一等问 题,导致某些案件的监督效果不 佳。
挑战二
由于检务督察制度缺乏完善的协 调机制,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作存在障碍,影响了检务督察工 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挑战三
检务督察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存在 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在 案件数量较多、办案人员紧缺的 情况下,监督成本可能会成为制 约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
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检务督察制度通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 正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通过检务督察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人民 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检务督察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案例一
某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 办案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 和效率。
案例二
某省级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 监督和指导,推动了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案例三
某检察院在检务督察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案人 员的执法行为、司法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估,提高了检务 督察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的若干思考
牢 固树 立” 检 为公 、 立 执法 为民” 的执 法观 这是检 察机关 加强法 律监督 能力建 设必须 首先解 决的一个根 本性 问题 。执法 观是执 法活 动 的灵魂 , 第一位 的 。能力 固然非 是
一
、
常重要 , 有 本事 , 没 不懂 法律 , 望再 好也 完不成 法律 监督 任务 。 愿 但是, 只有 树立 了正确 的执法 观 , 有正确 的执 法思 想指 导, 能力才 能沿着 正确 的方 向发挥 , 力 的提 高才 会有 不尽 的动 力。 能 因此 , 我 们要按 照检察 工作 的主题和 总体要 求 , 强检察 队伍建 设, 加 推进检 察 工作 , 必须 把树 立正确 的执 法观 摆到 首位 。 树立 正确 的执法 观 , 最 根本 的就 是要 努力 实践” 个 代表 ” 三 重要 思想 ,真正 从思想 上解 决” 为谁执 法 、 为谁服 务” 问题 。 的 必须 深刻 地认 识到 , 察权 是人 检 民赋予 的 , 必须 始终用 来为人 民谋利 益 , 用来 为 国家 的稳定 和发展 服 务 , 社会 的公平和 正义服 务 ; 察权 的行 使必须 确保公 正和廉 为 检 洁 , 决防 止和 纠正各 种 以权 谋 私 、 坚 执法 不公 、 害群众 利益 的现 侵 象; 检察权 必须接 受人 民的监督 , 检察机 关和检 察人 员必须认 真倾 听 人 民群 众的意 见和 呼声 , 满腔 热忱地 对待 群众 的诉 求 , 带着对 人
而 是 为了更好 地履 行法律 监 督的职 责 , 维护 公平正 义 。监 督 的手 段 、 督的程 序应 该合 乎法律 的规 定 。只 有监 督者 的行 为是合 法 监 的, 监督 才具有 效 力。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
作者: 韩成军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河南社会科学
页码: 24-2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8期
主题词: 行政权;检察监督;必要性;可行性
摘要:当代中国行政权亟须加强监督,已有行政权监督机制运行效果不理想,而行政权的检察监督能够克服上述监督方式所存在的弊端。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可行性。
加强行政权检察监督适应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检察权和行政权各自的权力属性,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权力分工制约机制的应然选择。
但现有的行政权检察监督的框架存在监督范围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等缺陷,需要进一步研究加强行政权检察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监 督 过 去 . 我们 简 单将 行 政 检察 和 民事检 察 归 并 在一
起 。 之 为 民事 行 政 检察 。 实 上 。 者 之 间有 着 本 质 称 事 二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目前 和 民事 检 察 工 作 合 并 在 一 起 . 没 有 独 立 开展 , 来 开展 工 作 时要 注 意 以下 几 个 问题 : 将
、
开 展 行政 检 察 工作 的 必 要 性
行 政 检 察 是 检察 机 关 基 于 行政 诉 讼 和 行 政诉 讼 有 关 的 行政 行 为 的监 督 , 展这 项 工 作很 有 必要 : 开 首先 . 构 建 和谐 社 会 、 动 三项 重 点 工 作 的 深人 对 推
开 展 是非 常 有 必 要 的 .它 通 过 受 理群 众 反 映 的 和 行政
问题 目前检 察 机 关 一 些部 门履 行 职 能 时 和行 政 机 关 关 系 紧密 . 他们 也 都 开 展 了相 应 的联 系 活 动 . 比如 侦 查
监督 部 门开 展 的 和行 政 执 法 机关 相 衔 接 的活 动 .反 渎
权 力 的 监督 .这 样 才体 现 中 国宪 法 建构 下 检 察 权 对行
关 于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的 几 点 思 考
文◎ 田 凯
I 政 察是 检 机 对 政 讼 为 及 行 检 ,指 察 关 行 诉 行 以 和 T j J
政诉 讼 相 关 联行 政 行 为 开展 的 专 门监 督 活 动 和 检 察机 关 对 刑事 诉 讼 、 民事诉 讼监 督 一 样 . 察机 关 作 检
的区 别 .二 者 合 并一 起 开 展 工 作 既不 利 于 民事检 察 的
发 展 . 不 利 于 行政 检 察 的发 展 为 有 利 于 开展 行 政检 更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乐观,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问题,在有些地方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具体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腐败行为,然而,现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2、滥用权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现象严重。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发文,非法向相对人设定义务,规定收费、罚款等项目,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的以非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手段违法行政。
3、徇私执法、知法犯法。
行政执法随着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强、防腐拒变的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执法的时候存在着大量徇私执法、知法犯法现象。
4、某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凭借某方面的垄断管理权或工作之便,向执法对象提出私欲要求,满足不了则施以报复行为。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的若干问题
由于缺乏强制力 的保证 , 充其量也 只是一 种软性 的监督 , 行政
机关往往会采取拖延或者其他手段以抵消舆论压力。一言 以蔽 之 , 察权对行政权 监督是一种对等 力量 的外部监 督 , 检 对行 政 权的不正当干预具有较强 的抵抗能力 , 同时也具 有一 定的强制 力与针对性 , 在理论上这种监督方式应较其他监督方式具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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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地扩 大权 力, 进而蚕食 其他 国家权 力, 影响 国家社会 建设 的和谐稳 定 , 而对行政权 力机 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 的 制约与监督是比较重要 的原 因。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 关,当然地 负有对行政机关行政 执法行为的监督
权 , 而 有 效地 维护 社 会 经 济秩 序 。 从 关 键 词 : 政 执 法 ; 察 监 督 ; 察 建 议 ; 政 公 益诉 讼 行 检 检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 87 (0 2 1- 14 0 10 — 7 2 2 1 ) 10 2 — 2
观性 和 广 泛 性 , 同时 其 除 了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以 外 , 要 监 督 其 他 还 国家机关 , 因而 缺 乏 针 对 性 ; 政 机 关 的 内 部 监 督 如 行 政 复 } 行 义
待遏制 , 行政执 法行为亟待规范。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检察机 关行政执法 行为监督 的正 当性 与优 越性
为 , 包括行政机关裁决行政 、 还 民事 争 议 的行 政 司 法 行 为 , 围 范
监 督 。” 动 教 养 制度 被 认 为 是 一 种行 政 处 罚 , 动 教 养 机关 也 劳 劳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一些思考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一些思考
卢海德;黎明
【期刊名称】《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31)0z2
【摘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保障社会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依然肆虐全球的环境下,检察机关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对国家"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视角谈一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总页数】2页(P186-187)
【作者】卢海德;黎明
【作者单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广西覃塘537200;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2.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规范宗教执法行为--贯彻《行政许可法》提高宗教行政执法水平的几点思考
3.论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4.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一起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5.刍议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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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关于我国行政监督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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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 皿 督问题的思考 l
刘 影
摘 要 行政监 督 是行 政管 理 的一项 重要职 能 ,绝对 权 力导致 绝对 腐 “ , 有 力 的监 督 才能使 行政 机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只有 在 法律规 定 的范 围 内行 使职 权 。我 国行 政监 督 目前还 存在很 多薄弱 环节 , 需要 以制度 加 以约 束和 强化 。
盂 德斯鸠在 《 论法 的精神》 一书中明确地表 明: 一切有权力 的人 “ 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有权 力的人们使用权力
一
直 到遇有 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0 ” 随着人类社会 的发展与进步 , 对于
凌驾在社会之上 的国家权力, 尤其是越来越庞大 的行政权力 , 实施有
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的监督 ,其 中外部权力监 督包 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 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的行政监督; 国 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即人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 督: 中国 首先, 人民法 院对行政机关 的监督主要是通过 审理行政案件来进
行 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 第
计监督 、 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 督。内部非专 门监督 , 物
包括 : 下层级监督 , 上 即各 级 行 政 机 关及 其 主管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自上
为 自己设定标准 , 来衡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它 自己对
自己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 , 司法机关 既不 能审查作为审理依据 的行
定,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行政法 规为依据 , 人 并且参照国务院部
共产 党组织作为执 政党实施 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 民 委和地方政府 制定的规 章, 人 规章之间若有不一致 的, 由最高人法 院送 政协以及各 民主党派 的行政监督; 社会群众及舆论监 督, 主要是指各 人民团体 ( 青、 工、 妇等) 群众组织、 、 企事业单位、 公民个人 以及新闻媒 介对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 督。内部监督 可以划分为 专门监 督和 非专 门监督两类 。 内部专 门监督, 主要 是指政府专设 的监 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 包括 : 行政监察 、 审
关于民行检察监督中开展违法调查的思考
我 国 宪 法 第 一 百 二 十九 条 规 定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人 “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第
五 条 也 规 定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对 于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活 动 “ 是 否 合 法 . 行监 督 。 ” 实
等腐败行为。 此, 因 如何 在 民行 检察 监 督 中开 展 违 法 调查 ,
对 提 高 民行 检察 监 督 力 度 , 治 司法 腐 败 , 动 法 律 监 督 工 惩 推
作 起 到 十 分 重要 的作 用 。
一
、
民行 检 察 监 督 中 开展 违 法 调 查 的定 义
作 为 一 种 新 的 民事 行政 监 督 手 段 , 法 行 为 调查 范 围 违 的界 定 是 关 键 问 题 。 既 涉 及 到违 法 行 为 调查 与 检察 机 关 它
检 察 院 有 权 对行 政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 事诉 讼 法 》 。 民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还 进 一 步 规 定 了 民 事案 件 的 抗诉 条件 。 其
中包 括 “ 民法 院 违 反 法 定 程序 , 能影 响 案 件 正 确 判 决 、 人 可 裁 定 ” 第 一 款第 三项 ) “ 判 人 员在 审 理该 案 件 时 有 贪 污 ( 、审 受贿 、 徇私 舞 弊 , 法裁 判 行 为 ” 第 一 款第 四项 ) 《 政 诉 枉 ( 。行 讼 法 》 六 十 四 条 虽 然 没 有 做 同样 的规 定 。 实 际 上 检 法 第 但 两 家 都 承认 这 也 是 人 民检 察 院 对 生 效 行 政 裁 判 提 出 抗 诉 的理 由 之 一 。 可 见 , 民 事 、 政 两大 诉 讼 的监 督 , 然 对 行 虽 法律 只规 定 了抗诉 手段 , 是 决 定抗 诉 的 条件 却 包 含 了对 但 程序 违 法 和 法 官 裁 判 行 为 的违 法 审 查 与 调查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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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考和工作建议
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一点思考行政监察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不断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回顾历史、总结经验,对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奋发有为,不断开创行政监察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监察工作的回顾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工作贯穿于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为完成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就设立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开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
1943年,陕甘宁边区提出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等要求,并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49年10月19日,成立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改为监察部,对如何在执政条件下开展行政监察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1959年,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
1987年监察部恢复组建。
各级监察机关坚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开展以反贪污受贿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开展执法监察,加强纠风工作,行政监察工作得到平稳健康发展。
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出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提高了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行政监察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监察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就。
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合署办公以后,加强对宏观经济调控、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了中央政令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
坚决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清除政府内部腐败分子。
行政监察机关恢复组建以后特别是合署办公以来,始终把查办案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以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案件,加大对金融、房地产、工程建设等领域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极大地震慑了腐败分子。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 技术,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察工 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管理理念
更新管理理念,推行精细化管理,注重工作细节和工作质量,使检察工作更加高 效、规范、有序。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 性和有效性。
针对检察管理机制不完善的对策建议
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 理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现 象的发生。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 效率和质量,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和管理现代化。
度。
检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现象
部分检察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原因
一方面,由于选拔任用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不具备检察素质的人 员进入检察队伍;另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影响
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度。
01
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对策建议
1. 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2.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配合。
3. 注重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审查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 德教育。
展望
• 前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检察改革的深入实施, 检察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检察工作将更加注 重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 其他机关的协调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现代 化。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几点思考
0 —1 ̄ 0 21年第3期 C 135/ SN0591 2 [ g4 期 01 1 i 3 9 N 149 I 1 — 0 - F S 04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s 8@1 .r m9 6 6c 5 3o n
经济与法制社会
了 “ 三表”登记册和 《 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廉政回访卡》 绍检察工作 、廉政建设工作 的开展情况 ,虚心听取和征 求他们对 , 与 “ 办案廉政监督表”配合使用。近年来 ,我院 “ 三表一卡”制 我院各项检察 工作 的意见、建议 , 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信息 , 保 度 执 行情 况 良好 。 证他 们 知 情权 与监 督 权 。 二 是 通 过 对我 院重 点执 法部 门和 执 法 干警 建 立 执 法档 案 ,将 d .扎 实有 效 全 面 开展 廉 政 风 险 防控 机 制 建 设 在工作 中,我院始终把握准确查找风 险点和制定有效的防控 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 活动 中执行法律 、遵守 注重以权力集中的院领导 、中层干部为重点, 以 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如实记录 归档 ,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执 措施这两个关键 ; 独立行使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察权 的主要业务部 门为重 法 行 为 、 明确 执 法 责任 、严 格 内部 监 督 , 三是强化内部执法督察 ,促使干警规范执 法。检务督察工作 点 ,以管理人财物的岗位 为重点 ,不断增 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 开展以来、我院积极探索检务督察的新思路、新途径 ,每年制定 性。一年来 ,我院把廉政风 险防控工作延伸到每个岗位 ,渗透到 执法专项督察计划 ,对检察业务 中的重点执法环节及工作进行监 每个干警 ,建立或修订 管理制度共八 项,将防控措施融入到各项 规章制度 中。在去年底 我院进行的 目标考核工作中 ,将各部 门开 督 检 查 ,旨在 提升 检 察 工作 质 量 ,收 到 了 良好 的效 果 。 几年来 ,我院先后重点对反贪局 自侦 案件 同步录音录像 的室 展党风廉政工作与廉政风 险防控工作 一并纳入考评量化测评体 系 提审制度和安全防范监督情况及规范执法情况进行 了四次专项检 中 ,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多 了一项有力的依托。 3 .下一步做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 的展望 务督察。我院还对侦监科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中的撤 回案 件 ;公诉科法律文书质 量、办案程序、出庭情况等进行了专项督 察。针对督察 出的 问题 ,我 院督察部门都及时汇报、反馈 ,发 出 查作 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切实加强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加 书面 《 督察建议》或 口头纠正意见。 四是 用 制度 规 范 执 法办 案 活 动 。 在 内部 执 法 监 督 工作 中 ,我 强对党员遵守政治 纪律 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加强对局域网的监督 管理 ,对传播反对和否定党的领 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以及其 院始终把监督工作 的时效性放在第 一位 , 注意抓早、 抓倾向性 、 苗 他 违 反 党 纪检 纪 的 行 为 ,要严 肃 追 究 。 头问题 ,督促整改。2 0 0 9年 4月,我 院检务督察部 门针对 “0 4 2 0 B 深入开展反腐 倡廉 教育 , 强检 察机关 领导干部作风 建设 . 加 年至 2 0 0 9年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中发 对党风廉政 目常性教育要统筹安排 ,分步 实施 ,定期分析 。 现的问题 ,采取整改措施 ,制定 了 《 西安市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直 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要切实落实 “ 五个一”制度。 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监督办法》 明确 了自侦案件涉案款 , C 加强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 设,切实抓好正确行使检察权 的源头 . 物的扣押 、冻结 ,管理和处理的程序 ,强化 了检察机 关执法办案 内部监督 ,规范 了执法行为 ,严明了执法纪律。 是 加 强 对执 法办 案 活 动 的监 督 。将推 进 内部 监 督信 息化 工 为 了进一步严格 内部管理 , 强领导干部及干警组织纪律性 , 作 ,重点强化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变更强制 增 提高执行 力,制定 了我 院 《 加强纪律作风管理规定》和 《 考勤管 措 施 的监 督 。 要通 过 “ 表 三 卡” 一 、流 程监 督 、 网上 监督 、执 法检 理 奖惩办法》 根据警车使用情况和值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发生的 查 、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等各种监督措施 ,强化对重点执法 ; 隐患,分别制定 了 《 警用车辆管理办 法》 新城 区人 民检察院值 岗位 、 重点 执 法 人 员 、重 点执 法 环 节 的监 督 。 、《 班制度 》收到了较好地效果。 二是深化廉政风 险防控机制建设。检察人 员执法档 案制度今 C .建 立接 受 外部 监督 的 制 度 体 系 后五年要全面推开。在信息化监督平台设计 中,我们 将把执法档 是 主动 接 受 人 大 、政 协 及 社会 各界 的监 督 , 自觉 服 从 区 委 案 内容作 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的内容之一列入信息化平台,对有 和市检察院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 、重要工作向上级部门和上 级 关信息 自动生成 ,发挥信息化优势,积极探索风险防控新机制。 院请示汇报制度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区委和市检察院统一领 导 三是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加强对 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监 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 的 督 。 严格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部 选 拔 任 用 工作 有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监督。 推荐 、提名 、考察、决定等环节的监督工作 ,强化对拟提拔干部 二是 充 分 发 挥 人 民监 督 员 的监 督 作 用 。 此外 ,还 邀请 人 民监 的廉政考察。 D 加大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力度 ,维护党纪检纪的严肃性 . 督员参加院里 的重大活动 ,如 总结表彰、竞争上 岗等重要活动。 要确 保 办 案 质 量 ,切 实把 依 纪依 法办 案 落 实 到案 件 查 办 的 各 三 是 深 化 检务 公开 ,加 强社 会 监 督 力度 。 为 了提 高 外部 执 法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当前⾏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对当前⾏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对当前⾏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对当前⾏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党的⼗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的决定。
执政能⼒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临和不断探索的⼀个重⼤课题。
其中,依法执政⼜是党和国家历史基础教训的⾼度概括和总结。
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政,依法⾏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式,研究和解决当前⾏政执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司法及⾏政执法能⼒和⽔平,是依法⾏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当前⾏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浓厚的功利⾊彩、部门利益驱动、不移送刑事案件在⼀些⾏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政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对相对⼈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需要追究相对⼈的刑事责任,⼀旦将案件移送,罚款也将随案移送。
执法部门为了不让利益受损失,维护部门和单位利益,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创收任务,确保本单位⼲部职⼯⼯资、福利兑现,既便是相对⼈的⾏为构成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也是⼀罚了之,单位得实惠,相对⼈也满意。
2、执法⼈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违法调解,以罚代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执法⼈员收受或索取⾏政相对⼈的贿赂。
⾩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商管理⼈员⽩启祥、李亭君明知他⼈销售劣质奶粉导致被害⼈死亡,被害⼈亲属也多次要求查处此案,但⽩、李⼆⼈却因接受了当事⼈吃请和1000元贿赂,仅作了⾏政处罚,并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让犯罪嫌疑⼈逃避法律追究。
3、⾏政执法⼈员执法⽔平差,缺乏区分罪与⾮的识别能⼒,证据收集、保全能⼒低,⽽不移送刑事案件⾏政执法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多数为结果犯,有的⽤具体数字表述,有的则⽤“情节严重,性质严重”等模糊概念表述,在实践中不宜把握,尽管有的案件有司法解释,但⾏政执法部门对司法解释知之甚少,在案件处理中,往往是就低不就⾼,以理解和掌握的政策法律结案,致使有些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未受到刑事追究,放纵了犯罪。
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事中监督
对执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 正执法中的问题。
专项监督
针对某一类执法问题进行专门的监督和检 查。
执法监督的效果
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通过监督和纠正,使执法行为更加合法、公正、高效。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政法机关自身建设
通过监督和纠正,加强政法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 力。
工作。
制约与被制约
执法监督不仅是对客体的监督, 也是对主体的制约,防止权力滥 用。
促进与发展
执法监督促进了政法机关的执法规 范化,同时也有利于政法工作的持 续发展。
03
执法监督的内容与方式
执法监督的内容
刑事司法权力的依法行使
01
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防止执法不公和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权力的依法行使
02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执法不公和违法行
政。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合法性
03
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侵犯被
监管人合法权益。
执法监督的方式
事后监督
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情 况进行纠正和制裁。
日常监督
通过日常检查、调查等方式,对执法情况 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
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 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将面临更多
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执法监督 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加强理论研 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和创新
执法监督机制和方式。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监督效 果等措施,提高执法监督工作的 质量和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
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
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
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
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
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
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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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若干思考
一、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必须要进一步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授权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这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前提下,既应当突出重点也应当要重视兼顾其他,既要进一步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具体来讲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应当着力拓展试点案件类型,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全面担负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通过近两年来的试点已经达到了预期效果,今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后,委员们都认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赞成修法为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标志着检察机关担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即将正式开始。
但从试点情况来看,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公布
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绝大多数都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其他领域尚未出现代表性案例,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还过于狭窄,使检察机关未能全面承担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
依笔者浅见,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着力拓展在试点期间的案件类型,积极尝试提起其他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如对国有资产保护类案件,应当涵盖国有资产监管者违法行使、怠于行使监管权,或者在经营决策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情形。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也应当涵盖行政机关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出让条件等,以及严重违法出让土地等行政案件。
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看,有的地方将国有林地当作荒地出让给开发商盖厂房、盖商品房;还有的将耕地出让给开发商后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都荒废在哪里无人问津;还有的地方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等等,致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破坏或严重流失。
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来讲不应当对保护国有资产类案件仅仅局限于对土地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方面,应当大胆尝试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使之以检察机关坚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或既将修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把未被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确保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就其本身来说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作为检察机关来讲要切实做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也可以通过对“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特性进行归纳整理,
描述出一些大概的范围,如有的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有的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履行不到位的没有采取后续措施;有的对挖损农田、破坏林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没有督促复垦补植或恢复耕种;有的对拖欠国有土地出让、拖欠国家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积极追讨等方面也应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使之将目前已经确定的几类案件之外尚有部分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尽快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中来,使之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
同时,笔者还建议在试点期满下一步制度构建中,也要充分考虑将不当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不当设置与维护公共设施造成公共利益严重受损;规划领域和公共建设领域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导致公共卫生、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也应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中来。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职能部门对以上这些案件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使之以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担当意识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对限定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有些案件可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中来,使之进一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限定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
《决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大多数都有特定的受害人,无需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追责。
但事实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职行为不一定是侵害特定当事人的权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