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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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若干思考

一、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必须要进一步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授权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这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前提下,既应当突出重点也应当要重视兼顾其他,既要进一步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具体来讲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应当着力拓展试点案件类型,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全面担负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通过近两年来的试点已经达到了预期效果,今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后,委员们都认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赞成修法为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这也标志着检察机关担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即将正式开始。但从试点情况来看,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公布

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例绝大多数都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其他领域尚未出现代表性案例,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还过于狭窄,使检察机关未能全面承担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依笔者浅见,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着力拓展在试点期间的案件类型,积极尝试提起其他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如对国有资产保护类案件,应当涵盖国有资产监管者违法行使、怠于行使监管权,或者在经营决策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情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也应当涵盖行政机关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出让条件等,以及严重违法出让土地等行政案件。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来看,有的地方将国有林地当作荒地出让给开发商盖厂房、盖商品房;还有的将耕地出让给开发商后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都荒废在哪里无人问津;还有的地方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等等,致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破坏或严重流失。因此,作为检察机关来讲不应当对保护国有资产类案件仅仅局限于对土地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方面,应当大胆尝试拓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使之以检察机关坚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或既将修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把未被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案件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确保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就其本身来说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作为检察机关来讲要切实做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也可以通过对“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特性进行归纳整理,

描述出一些大概的范围,如有的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有的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履行不到位的没有采取后续措施;有的对挖损农田、破坏林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没有督促复垦补植或恢复耕种;有的对拖欠国有土地出让、拖欠国家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积极追讨等方面也应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使之将目前已经确定的几类案件之外尚有部分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尽快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中来,使之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同时,笔者还建议在试点期满下一步制度构建中,也要充分考虑将不当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不当设置与维护公共设施造成公共利益严重受损;规划领域和公共建设领域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导致公共卫生、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也应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中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职能部门对以上这些案件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使之以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担当意识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对限定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有些案件可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中来,使之进一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范围。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限定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决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大多数都有特定的受害人,无需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追责。但事实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职行为不一定是侵害特定当事人的权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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