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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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管理流程图

项目招标管理流程图

项目招标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项目招标管理水平,实现招标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工程的监理、施工服务咨询、材料设备物资的采购、招标。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组织招投标分管内容:

A、前期部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前期工作的招标组织(包

括设计、勘察、煤气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B、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组织,包括施工总承包供热(二次管网)、供水(二次管网以及加压等)、室外排水(二次管网)、消防、弱电、电梯、绿化(种植、道路、照明等)和监理招标组织。

工程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程序的实施。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标、评审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 负责确定采购招标范围内,工期、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要求、 验收标准、保修条件等内容。

c 、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3.4 工程部成本业务主管

A 、参与发标及开标,负责接标和评审经济标,主持经济标谈判。

B 、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提供目标成本。 3.5 项目部经理

A 、参与技术标评审,提出评标意见,根据需要参与谈判。

B 、协助招标小组提供招标的技术要求,质量、安全要求,验收保修要 求等事宜。 3.6 规模较大的工程,依据领导指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招标 时,工程部可参照本程序协助代理机构做好招标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工作流程(详见第 1 项) 4.2 招标原则 4.2.1 公开公平原则

整个招标过程应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

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小组内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相关 人员有权利和义务了解招标全过程和相关材料。

3.2 3.3 工程部招标业务主管

A 、

B 、

4.2.2全面、整体招标原则

凡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没有特殊情况应该尽量避免将整体招标项目直接或间接化整为零。

4.2.3 工程量清单招标原则

招标前,自行或委托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费率招标。

4.2.4 资质审查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合格承包商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4.2.5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性,应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一般情况,投标单位不得少于 3 家。

4.2.6 保密原则

招标文件、评标过程、谈判内容、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等,都是重要机密,不得泄露或作不当承诺;公司应要求各投标单位对自己的投标资料保密,防止串标。

4.2.7可追溯原则

采购资料,包括:供方考察评估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清标数据文件、开标和谈判纪录、评标定标报告、相关会议纪要等,应及时整理

归档,妥善保管。

4.2.8 廉洁奉公原则

所有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员工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工作出发点,保持廉 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标小组进行 客观、公正的评价。

4.2.9 及时快速原则

般情况下,在对相关单位或供应商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安排入围 单位进行投标,并在最后一家单位送完投标文件后十天之内确定中标单位。

4.2.10 严肃原则

工程招标工作一旦开始,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无特殊情 况不得对招标过程、审批内容及最后定标结果随意更改。

4.3 掌握招标条件的落实

4.3.1 工程部招标管理岗业务主管, 应与前期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了 解、收集和掌握工程招标条件是否落实、齐全,并填写“招标条件落实记 录”,其招标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d 建设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e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2 对未落实, 需要催办的审批手续或资料, 招标管理岗业务主管应填 写“信息反馈单”,呈报工程部长。

4.4 确定招标方式

a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是否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b 、 c 、

是否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4.4.1在已经具备招标条件下,招标管理岗业务主管向工程部长汇报招标条件的落实结果,并请示确定招标方式。

4.4.2 公开招标范围

A、凡公司在本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

B、其规模标准按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且房屋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10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包括:打桩、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等主体专业安装工程),应遵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公开招标。

4.4.3邀请(自行)招标范围

A、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合同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实行邀请(自行)招标。

B、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手续以及合同备案完成后,其专项配套工程(包括小区二次管线、消防、弱电、绿化等项目),执行自行招标(招标备案制)。

C、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的工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避免将应统一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直接或间接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4.4.4 直接委托合作单位

A、金额大于10万元,但属于下述情况时:

1)政府垄断;

2)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 3 家,且标的

物无替代性;

3)在采购计划之外出现的突发采购(如工期紧急或公司半年内进行

过同类采购招标且市场价格没有明显波动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议标确定。当合作单位在一家以上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由招标小组及相关部门不少于两人与供方谈判签订合同。

B、标底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可不招标,由工程部按“两人经手,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经主管经理批准,工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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