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概述招标代理机构是在招标过程中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评审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对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招标结果的公正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种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旨在帮助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原则在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业能力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招标工作,并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2. 资质要求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有良好的声誉和业绩记录。
3. 保密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能够确保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的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不当竞争。
4. 服务能力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能够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步骤1. 编制选取评标办法首先,招标人应编制选取评标办法,明确选取的标准和程序。
评标办法应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技术能力评估、服务能力评估等内容。
2. 发布选取公告招标人应在招标平台或相关媒体上发布选取公告,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条件、截止时间和提交要求。
3.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对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预审。
预审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业绩记录、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审核。
4. 技术能力评估通过评审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能力,包括招标文书编制能力、招标文件发布能力、开标和评标组织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5. 服务能力评估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包括服务态度、沟通能力、合作经验等方面的考察和评价。
6.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资质要求、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序。
7. 结果公示最后,招标人应在招标平台或相关媒体上公示选取结果,并与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的注意事项在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公平公正原则选取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倾向性和不当竞争。
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
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文将介绍招标代理公司的确定方法,旨在帮助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招标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2. 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应持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 人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包括招标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
4. 业务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方法1. 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招标人应首先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核实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要求。
2. 调查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招标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调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1)查阅招标代理机构的历史业绩,了解其参与过的招标项目情况。
(2)咨询其他招标人、行业专家,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口碑和评价。
(3)查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信用记录。
3. 比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招标人应比较不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包括:(1)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了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能否提供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
(2)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实力:了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提高招标效率。
(3)招标代理机构的团队协作能力: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团队协作能力,确保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4. 考察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验招标人应考察招标代理机构在类似项目上的经验,包括:(1)项目规模:了解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过的项目规模,判断其是否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福建省招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促进诚信招投标,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所有招标项目和投标活动,并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招标人:指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接受投标报价的单位或组织。
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依法承担招投标服务的机构。
3. 投标人:指对招标人的采购项目提出投标报价的单位或个人。
4.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项目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等。
5. 开标: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拆封和记录投标文件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标准等。
2.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条件等。
3.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开标。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标活动,并保证开标的公正、公平、透明。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民事责任)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33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一)省财政厅负责对我省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福州市以外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等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将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乙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
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因此,选定一家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对于招标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程序。
二、招标代理公司选定程序1. 确定招标代理需求在选定招标代理公司之前,招标人应首先明确自身对招标代理服务的需求。
这包括招标项目的规模、类型、行业特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投标过程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明确了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公司。
2. 收集招标代理公司信息招标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招标代理公司信息:(1)行业推荐:向行业协会、同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等了解推荐的招标代理公司。
(2)网络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招标代理公司,了解其业务范围、业绩、资质、信誉等。
(3)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招标代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设备、人员等,了解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3. 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依据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包括:(1)企业资质:招标代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2)业绩:招标代理公司应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有成功案例。
(3)信誉:招标代理公司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4. 资格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资格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能力:评审招标代理公司的专业人员配备、业务水平、项目经验等。
(2)招标代理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评审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沟通、控制等能力。
(3)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评审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如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等工作。
5. 竞争性谈判招标人可对资格审查合格且评审得分较高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以进一步了解其服务方案、报价、服务期限等。
谈判过程中,招标人可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服务方案:详细说明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措施。
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公告闽常〔2006〕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2)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4)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 (5)第一节招标 (5)第二节投标 (7)第三节开标和评标 (8)第四节定标 (11)第五章监督与投诉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4)第七章附则 (17)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福建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采购、租赁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正常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为手段,优先采购本地优秀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突出公共利益,维护税款和财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效能。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应当坚持阳光招标,以信息无障碍为前提,倡导电子化招标,确保招标公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履行公告、公示、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等程序和义务,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招标文件,公开规定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现场考核或者现场谈判程序等内容,不得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经验、能力等条件,并采用多元化、人性化的考验方式,防止评审过程中浮现人为干扰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经公正公平评审后确定中标人,选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信息并参预竞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提供可信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物料配送、服务保障、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虚假承诺、虚假陈述、串标、控制市场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者其他形式获得的招投标信息,应当谨慎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回避有效监督。
(厦财购〔2015〕8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15〕8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落实简政放权,实行“宽进严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择办法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凡未纳入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委托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如采购人有独立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能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选择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完成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登记;2.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成立分公司(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受该条件限制);3.在采购办办理信息登记。
为确保代理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具备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符合条件并完成信息录入的代理机构名单将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实时动态更新,供采购人选择。
二、操作流程(一)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根据项目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流程提交。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流转至采购办后,采购办审核该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是否合规,按程序完成备案。
(三)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人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委托代理机构,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区组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可不入场交易)。
如遇特殊情况不宜入场交易的,采购人应说明原因,向采购办备案,由此产生的风险由采购人负责。
三、实施要求(一)各采购人应按本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否则视同该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如遇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我局反映。
经我局查证属实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和有关信用网站公布,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第一条为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招投标活动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与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招投标监视机构的监视下,按照本方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原建立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招投标监视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其适用围规定如下:〔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方法适用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方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备案。
第六条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将公告容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招投标监视机构备案。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榕政办〔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泉州市发改委、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行政审批局: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由省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7.1.1) 颁布日期:20060804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招标第二节投标第三节开标和评标第四节定标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选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选办法的通知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集府专【2009】093号文规定,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我区财政投融资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勘察费、监理费批准概算7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监理招标项目;设计费批准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招标项目;单项工程施工批准概算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批准概算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按以下办法随机抽选确定。
一、工程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并报区招标办确认后,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二、本市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且未被停止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报名;非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报名;三、符合报名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派人持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代理资格证明资料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
四、建设单位审查报名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并报名区招标办确认。
五、经审查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的报名单位方可参加随机抽选。
随机抽选在区招标办的监督下进行,采取两次抽选方法确定;第一次由参加者自己抽取一个号码,并予登记;第二次把各参加者抽取的号码集中进行抽选,抽选的号码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即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六、当场办理抽选结果确认手续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七、建设单位发出招标代理委托通知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协议)。
八、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格式、报名登记与条件审查格式、随机抽选结果确认书格式、招标代理委托通知书格式执行市招标办格式。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15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该纪要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权限及新旧资格衔接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省财政厅负责认定。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我省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省、市、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为做好衔接工作,原登记备案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06年4月27日。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或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从4月28日起资格失效,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失效,统一收回。
二、资格申报及认定程序(一)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财政部财库〔2006〕13号关于“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
乙级资格认定工作按本通知“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1)执行。
(二)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进入并排在设区市名录库的前面。
第六条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10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备案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及以上,同时具有300M2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六)被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业绩信誉登记为D级,或者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第八条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1、招标代理资格。
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的得5分,乙级的得3分。
除此之外,每增加一项国家颁发的招标或采购甲级资格加2分,乙级资格加1分。
2、机构注册资本。
达到100万元(以资格证书的为准)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3、纳税总额。
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到3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不足30万元的不加分)。
4、机构业绩。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福建省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监理或货物项目得分。
机构业绩证明应提供含有履行备案证明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
5、机构办公场所。
在福建省内的办公场所(以申请入库时的为准,包括已备案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00?M2的得2分,每增加100?M2加分(不足100?M2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办公场所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租用的场所按本项得分的75%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并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信用等级:按申请入库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AAA、AA、A级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7、扣分。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因招标代理工作,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被按《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因同一事由受到的各种处理按最高的扣分。
设区市级名录库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级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四)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原因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20名的,按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入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入库的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省级名录库的程序:(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信息;(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进行初审;(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向社会公示7个日历天;(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内选择不少于5家(含5家,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采用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不少于5家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一)招标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比选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应在比选公告中明确将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家数。
(二)名录库内符合条件,并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工程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多于比选公告中明确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招标人可按比选公告的规定,先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告知未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于或少于比选公告规定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由招标人直接公开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从原参与随机抽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的要求,请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同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名录库的监督和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抄送建立名录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中“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为差、或未填写“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达两次及以上的;(三)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三次及以上的;(四)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的;(五)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或者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投资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三)申请入库前,是指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时点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