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福建招投标条例
福建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章招标公告和文件第八条招标公告的要求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十一条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第十三条报名投标第十四条开标第十五条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废标和重新招标第十七条不公开招标和询价招标第十八条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第十九条电子招投标第四章履行合同第二十条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一条合同条件和合同变更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结算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的追究第二十八条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第三十条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遗漏处理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法律的保证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第三十六条附件第三十七条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1. 投标申请书范本2. 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范本3. 中标通知书范本4. 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范本5. 争议解决申请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2. 投标人:指在招标人按照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的单位或组织。
3. 开标: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公开、公正地宣读和记录招标文件中的各项信息。
4. 中标: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选定项目的中标人。
5. 违法行为:指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的行为。
1、本文档涉及附件。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概述招标代理机构是在招标过程中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评审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对于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招标结果的公正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种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旨在帮助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原则在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业能力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招标工作,并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2. 资质要求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有良好的声誉和业绩记录。
3. 保密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能够确保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的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不当竞争。
4. 服务能力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能够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步骤1. 编制选取评标办法首先,招标人应编制选取评标办法,明确选取的标准和程序。
评标办法应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技术能力评估、服务能力评估等内容。
2. 发布选取公告招标人应在招标平台或相关媒体上发布选取公告,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条件、截止时间和提交要求。
3.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对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预审。
预审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业绩记录、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审核。
4. 技术能力评估通过评审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能力,包括招标文书编制能力、招标文件发布能力、开标和评标组织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5. 服务能力评估评估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包括服务态度、沟通能力、合作经验等方面的考察和评价。
6.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资质要求、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序。
7. 结果公示最后,招标人应在招标平台或相关媒体上公示选取结果,并与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的注意事项在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公平公正原则选取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倾向性和不当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福建省招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促进诚信招投标,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所有招标项目和投标活动,并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招标人:指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接受投标报价的单位或组织。
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依法承担招投标服务的机构。
3. 投标人:指对招标人的采购项目提出投标报价的单位或个人。
4.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项目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等。
5. 开标: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拆封和记录投标文件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标准等。
2.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条件等。
3.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开标。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标活动,并保证开标的公正、公平、透明。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民事责任)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2)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1. 引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负责协助依法、透明、公正地组织招标工作。
因此,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如何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能够符合项目需求、合规要求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明确的选取方案,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准确性和高效性。
3. 选取方案步骤步骤一:明确项目需求在开始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之前,需要明确项目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预算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目的,例如是否需要专业支持或是只需要组织和监督招标过程。
步骤二:编制选取标准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选取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选取标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资质: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经验和专业资质等。
•项目经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
•服务能力: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运作机制等。
•专业技能: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步骤三:招标代理机构筛选根据编制的选取标准,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筛选。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筛选:•邀请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愿申请。
•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寻找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筛选。
步骤四:评估和比较在筛选出招标代理机构之后,需要进行评估和比较。
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分析招标代理机构的背景和信誉度。
•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验和成功案例。
•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面谈,了解其专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步骤五:选择最佳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估和比较的结果,选择最佳的招标代理机构。
在做出选择之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招标代理机构的能力和专业性。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价格和费用。
•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作配合度。
4. 实施方案实施步骤一: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签订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是必要的。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费用支付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一、引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协助招标单位进行采购代理工作,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代理评审、合同签订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
因此,选取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一些方案和注意事项。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重要性选择一个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助于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招标经验、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优秀的服务态度。
他们在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及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不仅关系到项目成败,还涉及到预算控制、风险管理、项目进度等方面。
三、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方案1.明确招标项目需求在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之前,招标单位需要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以便更好地匹配招标代理机构。
2.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筛选标准招标单位可以制定一套招标代理机构筛选标准,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格、行业经验、项目经验、人员素质、服务能力、收费标准等。
根据这些标准,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估和筛选。
3.寻找候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单位的需求和筛选标准,在市场上寻找候选招标代理机构。
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咨询机构、业内人士推荐等途径找到潜在的候选机构,并将其列入候选清单。
4.评估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比较。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综合实力:包括注册资格、行业经验、专业能力、人员素质等。
•项目经验:候选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类似项目的经验,是否取得较好的成绩。
•服务能力:包括对招标流程的熟悉程度、反应速度、沟通能力等。
•收费标准:了解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方式、费用构成以及是否合理。
5.与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和比选与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服务理念、项目管理能力、团队配备等。
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福建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采购、租赁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正常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为手段,优先采购本地优秀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突出公共利益,维护税款和财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效能。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应当坚持阳光招标,以信息无障碍为前提,倡导电子化招标,确保招标公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履行公告、公示、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等程序和义务,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招标文件,公开规定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现场考核或者现场谈判程序等内容,不得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经验、能力等条件,并采用多元化、人性化的考验方式,防止评审过程中浮现人为干扰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经公正公平评审后确定中标人,选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信息并参预竞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提供可信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物料配送、服务保障、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虚假承诺、虚假陈述、串标、控制市场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者其他形式获得的招投标信息,应当谨慎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回避有效监督。
2024年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前言为了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加强对其资格的审核和评估,提高代理服务的质量,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在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时,进行代理机构的选定。
选定原则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经验、信誉、服务能力等因素考虑,选择经过审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确保能够承担招标工作,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的贯彻执行。
工作程序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第一步:编制代理机构选定方案招标人应当编制代理机构选定方案,包括拟选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格条件、评价标准、评估方法及方式、评估人员名单和评估日期等内容,并报请招标文件审查部门审核。
第二步:公告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招标选定代理机构,并说明下列内容:•代理机构选定的目的、基本情况和资格条件;•拟确定评估方法及方式、评估人员名单和评估日期,以及评估标准;•提供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的地点、方式、时间和截止日期;•代理机构选定的时间表。
第三步:申请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拟定资格预审方案,并公告宣布招标文件审查部门审核资格预审方案。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经过资格预审后,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第四步:评价评估招标人依据拟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价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步:公示招标人依据评估报告,公示拟确定的代理机构名单。
第六步:确定代理机构招标人在择优的基础上,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补充说明•招标人在评价代理机构资格时,同时应当评价代理机构的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代理机构的资格、代理资格认证等文件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代理机构应当负责签订招标文件原件,且与标段规定符合;•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结语本办法旨在加强招标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评估和选定,规范评估程序和标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1.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背景2.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实力招标人可以以往的业绩、参与的招标项目数量和类型、招标成功的案例等方面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实力。
可以与其他招标人或业内人士进行交流,了解该机构在行业内的声誉和评价。
3.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是选择的重要指标之一、招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的专业证书和资格证明,比如注册招标师资格证书、招标人员资格证书等。
此外,还可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人员简历,查看其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方面。
4.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招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其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包括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接收和评审等环节。
此外,还可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其服务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培训和质量检查等。
5.比较不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报价招标人可以向多个招标代理机构询价,比较不同机构的报价和服务内容。
在比较报价时,应注意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招标环节和相关费用,并且关注报价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
6.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度和诚信度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人可以查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度和诚信度,了解其是否具有良好的商誉和口碑。
可以查阅相关的行业评价、客户评价、投诉记录等信息。
7.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和洽谈通过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和洽谈,招标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工作流程、服务理念、团队配备等方面的情况,判断是否与招标人的要求和期望相符合。
总之,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是一个比较综合的问题,招标人可以综合考虑招标代理机构的背景、实力、专业能力、服务内容和质量、报价、信誉度和诚信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评估,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第一条为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招投标活动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与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招投标监视机构的监视下,按照本方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原建立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招投标监视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其适用围规定如下:〔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方法适用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方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备案。
第六条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将公告容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招投标监视机构备案。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方法
在进行招标过程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招标代理机构
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因此需
要一定的方法来进行选择。
首先,招标人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
基本资质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独立、中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拥有适应
招标代理任务的人员和技术设备;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二,招标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对招标
代理机构的要求,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业绩证明和人
员简历等材料。
通过评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
情况,从中选定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招标人可以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可以
由招标人自行组织,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内
容可以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能力、业绩、经验等方面的情况。
评审的方法可以采用书面评审、现场评审、面试等多种方式,综合考
虑各项指标,以确定最终的招标代理机构。
最后,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考虑代理机构的价格合理性。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价格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匹配,不应过
高也不应过低。
招标人可以通过与多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谈判,了解其服
务价格和费用构成,并与预算相匹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榕政办〔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制度
检查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政策法规
执行、 代理 绩效 、 质疑答 复 四个 方面 。湖南 省 财政厅 政 府采 购 处 相关 负 责 人介 绍 , 检 查 内容 除是 否 有 固 定 的营业 场 所 和 开展 代理 业 务 所需 的开评 标 场 所பைடு நூலகம்,
是否有 电子监控等设备设施 、能否正常使用等基
福建 :
量购 买 服务 工 作 , 力求到 2 0 2 0 年, 在 全 省基 本 建 立 比较 完 善 的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制 度 及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配
建立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 比选制 度
福建省出台的《 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管理办法》 规定 , 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 3次( 含) 以下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 5 0万元( 含) 以下的 , 由
意识 。
湖南 : 出台细则检查代理机构
根据《 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
的规定 , 湖 南 省财 政 厅 印发 代理 机 构 监督 检 查 细则 及 扣 分标 准 , 着手 开 始本 年 度代 理 机 构监 督 检 查工 作。
在“ 加 强 教育 、 卫生 、 文化 等 社会 建 设 ” 中“ 推 动 医改 向纵 深 发展 ” 一段 , 增加“ 构建 和 谐 医 患关 系” , 以反 映群众 和社 会 的期 待 。 在“ 努 力 建设 生 态文 明 的美 好家 园” 中“ 出重 拳 强 化 污染 防治 ” 一段 , 增加 “ 推 广新 能 源 汽 车 ” , 以加 快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发 展 , 推进节能减排 , 促 进 大 气 污 染 防治 。
服务 工 作 的总 体方 向 , 并 对 购 买 主体 、 承接 主 体 、 购 买 内容 、 购买机制、 资 金 管理 、 绩效 管 理 等作 出 了明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权限及新旧资格衔接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省财政厅负责认定。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我省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省、市、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为做好衔接工作,原登记备案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06年4月27日。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或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从4月28日起资格失效,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失效,统一收回。
二、资格申报及认定程序(一)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财政部财库〔2006〕13号关于“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
乙级资格认定工作按本通知“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1)执行。
(二)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8-04 生效日期: 2001-08-0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代理业务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禁止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报名费)。
禁止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四)审查投标人资格;(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六)组织开标、评标;(七)草拟合同;(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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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进入并排在设区市名录库的前面。
第六条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10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备案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及以上,同时具有300M2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六)被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业绩信誉登记为D级,或者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第八条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1、招标代理资格。
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的得5分,乙级的得3分。
除此之外,每增加一项国家颁发的招标或采购甲级资格加2分,乙级资格加1分。
2、机构注册资本。
达到100万元(以资格证书的为准)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3、纳税总额。
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到3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不足30万元的不加分)。
4、机构业绩。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福建省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0.5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5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2.5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监理或货物项目得0.5分。
机构业绩证明应提供含有履行备案证明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
5、机构办公场所。
在福建省内的办公场所(以申请入库时的为准,包括已备案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00?M2的得2分,每增加100?M2加0.5分(不足100?M2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办公场所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租用的场所按本项得分的75%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并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信用等级:按申请入库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AAA、AA、A级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7、扣分。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因招标代理工作,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按《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因同一事由受到的各种处理按最高的扣分。
设区市级名录库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级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四)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原因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20名的,按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入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入库的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省级名录库的程序:(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信息;(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进行初审;(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向社会公示7个日历天;(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内选择不少于5家(含5家,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采用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不少于5家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一)招标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比选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应在比选公告中明确将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家数。
(二)名录库内符合条件,并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工程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多于比选公告中明确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招标人可按比选公告的规定,先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告知未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于或少于比选公告规定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由招标人直接公开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从原参与随机抽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的要求,请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同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名录库的监督和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抄送建立名录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中“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为差、或未填写“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达两次及以上的;(三)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三次及以上的;(四)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的;(五)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或者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投资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三)申请入库前,是指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的时点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