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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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局长(总经理)职责:
㈠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
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㈢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
㈠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
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㈢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
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㈣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
总经理)汇报。
㈤负责对所属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业
卫生的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㈥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㈦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认真处理。
㈧领导编制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组织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
卫生标准要求。
㈨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审查重大伤亡事
故书面报告和追查企业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分意见。㈩负责检查本系统范围内的
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厂长(经理)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对保证本企业职工
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㈡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业卫
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抓好安
全工作。
㈢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
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
㈣领导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文明生产。
㈤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㈥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㈧主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㈨组织对职工,尤其是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㈩做好本单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㈡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每月至少认真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针对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㈢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要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在其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安全教育。
㈣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㈤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㈥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㈦做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㈧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㈠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的安全、健康负责。
㈡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㈢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过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㈣领导本工段的班组开展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㈤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重发的防范措施。
㈥监察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副厂长、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厂主持制定,并报上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