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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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反贿赂政策

反贿赂政策

反贿赂政策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反贿赂政策反腐败政策

反贿赂政策反腐败政策

文件制修订记录反贿赂/反腐败政策本公司承诺在所有的商业互动关系和日常工作中都遵循最高的诚信标准和法律、道德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行、受贿、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

反贿赂政策1 政策申明秉持诚信、道德的方式来开展业务是我们的一贯政策。

我们对贿赂和腐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且无论在何处经营,我们都努力在一切交易中恪守专业、公平和诚信的行事方式。

此外,我们还致力于建立和推行有效的制度来防止贿赂。

2 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各级工作人员,其中包括高级经理、主管、员工(永久性的、固定期限的或临时性的)、咨询顾问、签约工作人员,以及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

3 什么是贿赂?贿赂是指提供或给予以下所列财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对象为任意人员,旨在劝诱他们不正当地履行其职责,或为此而回报他们;- 对象为公职人员,旨在对于该人员履行其职责施加影响。

4 馈赠和接待本政策并不禁止授受低价值的促销礼品以及进行正当的接待。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馈赠和接待也可能构成贿赂。

因此,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多米诺有关馈赠和接待的道德规范政策。

我们馈赠礼品或提供接待不能出于以下目的:劝诱任意人员不正当地行事;影响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责。

5 好处费和回扣我们不得给予和接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费或回扣。

好处费通常是私下给予的小数额钱款,目的是让政府官员确保或加快履行常规的政府职能。

回扣通常是为了换取业务上的特殊照顾或优势而给予的钱款。

所有员工必须避免进行可能导致或暗示我们将给予或接受好处费或回扣的任何活动。

6 捐赠我们不不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进行任何捐赠。

7 记录保存7.1 我们将保存财务记录,并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以此证明向第三方进行任何付款的商业理由。

7.2 所有涉及因第三方发生的接待、礼品或费用的报销申请必须依据我们的费用政策进行提交,并明确记录支出原因。

7.3 所有涉及与第三方(比如客户、供应商和业务联系人)进行交易的帐目、发票、备忘录及其他单据和记录,必须遵循严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加以编制和维护。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200 7年5月28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集团反贿赂政策

集团反贿赂政策

xxx集团反贿赂政策尊敬的同事:xxx集团致力于在其业务拓展和各项行为中秉持最高道德标准,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我们对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我们宁愿少做一笔业务,也不愿非法取之。

所有xxx集团雇员都必须遵守xxx集团的反贿赂政策(下文简称“政策”)、其所在分部的任何更详尽程序以及所有关于贿赂的适用法律。

此外,我们要求代表xxx集团行事的所有公司和个人遵守本政策。

如果法律与本政策有抵触,则应以较严厉的措施为准。

每个人都有责任理解和遵循这些措施。

否则可导致纪律处分,严重者可遭到解雇。

如有不明之处,或您知晓您认为不恰当的任何行为,则应向您的经理、所在分部的合规官、集团法务部或通过《行为准则》举报部门提出该事宜。

xxx集团不会容忍以任何形式报复善意举报者。

致礼,xxx总裁兼首席执行官xxx集团反贿赂政策1. 概述xxx集团反贿赂政策(下文简称“政策”)禁止“xxx集团”(指xxx集团及其各分部的子公司)的雇员,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做出或批准任何提供、承诺、支付或馈赠有价物品的行为,意图不恰当地影响该个人作出的决定。

本政策是xxx集团《行为准则》(下文简称“《行为准则》”)的补充和延伸。

《行为准则》和本政策不可能涉及xxx集团经营所在国的所有当地法律事项,因此,如果法律与本政策或《行为准则》有抵触,则以较严厉的措施为准。

xxx集团对违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1.1 简介反贿赂法律通常禁止向个人或官员(见下文定义)提供具有腐败性质的有价物品,意图取得或保住业务或不当商业优势。

这些法律涵盖对政府官员和雇员行贿(“公务贿赂”)以及对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中的个人行贿(“商业贿赂”)。

本政策的一个重点领域是与官员的互动。

“官员”指任何国家的政府官员或雇员、政党、政党官员或政治候选人或代表此类人士行事的任何人。

“官员”包括以下任何个人:(a) 担任立法、监管或司法职位;(b) 是政府所有或控制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c) 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或雇员。

反腐败反贿赂管理规定

反腐败反贿赂管理规定

1.目的为预防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贪污、受贿、行贿等腐败现象,杜绝不正之风,确保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2.范围2.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单价审核、开发、发外加工、仓库、设施工程、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均在适用范围。

2.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同属本程序管制范围。

3.职责3.1管理部:对各部门廉洁作风实施监督管理。

3.2相关部门: 遵守并互相监督。

3.3稽查、打击行贿受贿现象,协助调查贪污、受贿、行贿现象。

并对违反本程序人员,按公司处理结果,执行相关处罚。

4.定义4.1贪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司或他人利益。

4.2行贿:为谋取不正当个人私利,向领导、厂商、客人请客或送礼等。

4.3 受贿: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中介费、贿赂等。

5.内容5.1公司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与公司签订《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

5.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

5.3 公司管理部作为预防贪污、受贿、行贿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5.3.1 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反腐工作。

5.3.2 加强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5.3.3 贯彻落实反腐败/反贿赂政策,组织反腐培训,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建立礼物清单。

5.3.4 对本程序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5.4 承诺人及公司应遵循以下职责:5.4.1 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

5.4.2 拒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5.4.3 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管理部)的监督与管理。

5.4.4 若违反承诺,应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5.5 成立反腐组织:5.5.1 管理部组织成立反腐小组,由组长、组员、委员、成员组成,组长由管理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长、课长、员工代表等组成。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并纠正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些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研究分析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推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自查自纠工作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个别的甚至消极应付、搞形式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办案力度不大,对案件线索没有进行深入排查,有一些重点领域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很少;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政策界限把握得不够准,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长效机制建设进展迟缓,等等。

当前,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竞争的加剧,境外公司在内地行贿问题突出起来。

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举措,是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

2024年学校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学校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学校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引言: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正义造成极大的破坏。

为了保护学校的教育环境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制定了以下的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学习和竞争环境。

一、政策宣传和教育:1. 学校将制定和发布《学校反商业贿赂政策》,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定义、危害和禁止行为。

2. 学校将定期组织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的集体活动,向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普及反商业贿赂的知识和意识,加强教育培训。

二、建立监督体系:1. 学校将设立独立的反贪腐监督委员会,并委任相关教职员工负责其运作与管理。

该监督委员会将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

2. 学校将建立举报渠道,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匿名举报的机制,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内部审计和监控机制:1. 学校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和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发现和整改贪污行为。

2. 学校将安装监控设备,在涉及资金流动和课堂考试等重要环节进行监控,以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团队合作和内部管理:1. 学校将强化团队协作意识,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教职员工之间的知识共享和经验交流。

2. 学校将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廉洁和道德表现纳入考核内容,促使教职员工自觉遵守反商业贿赂政策。

五、加强外部合作和监管:1. 学校将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相关政府机构、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推进反商业贿赂工作。

2. 学校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学校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六、惩罚措施和奖励机制:1. 学校将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2. 学校将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反商业贿赂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他人员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工作。

结语:通过以上的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学校将全面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为学生提供公正公平的学习和竞争环境,为社会建立诚信和公正的形象,同时也为学校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

我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要与药商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院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廉洁行医措施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不经医务科同意不向院外转诊病员,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时,不收取回扣、提成。

六、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收取开单提成。

七、科主任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八、在医院内显眼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等,规定药费收入不能超过总治疗费用的____%。

九、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对医院药品用量动态要经常监测,对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进行点评或查处。

十、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直接开除。

十一、严禁药品推销人员直接与医院科室联系促销,新特药开单由科主任审核;医院对各药品经营公司的单品种实行计划、入库、销售“三限额”,严格按计划配送、定期周转、轮流供药,尽量避免药品供应商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86787332、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反腐败反贿赂政策

反腐败反贿赂政策

反腐败反贿赂政策1.目的:为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商业购销行为,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2.定义: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适用范围:本司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

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客户QC验货,公正行产品检测,验货和审核等活动。

4.职责:4.1厂长负责对政府部门接触中不贿赂管理。

4.2品管课、CSR专员负责客户QC验货,公正行进行产品检测,验货和验厂审核不贿赂管理。

4.3业务经理负责洽谈订单中不贿赂管理。

4.4财务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5.工作程序:5.1全体对外接触的工作人员学习《商业反贿赂法》,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5.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制约机制,落实监督措施。

进一步落实监督措施,实施“阳光政策”,真正实行财务公开。

5.3本司的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一)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四)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五)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六)提供干股或红利;(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4一旦有发生对外单位索贿或者暗示收受好处时,相关负责人要同其讲明我司反贿赂/反腐败政策,情节严重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5.5公司将对一切行贿行为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予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遣送到公安机关。

5.6举报贿赂、腐败行为,可书面投递至意见箱或通过电话方式与总经理沟通。

公司企业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规章条例

公司企业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规章条例

********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一、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中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和监督机制,做到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停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贸易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财务管理、质量监督等所有经济活动过程中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监管范围内。

三、定义1、关联单位,指与本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相关单位。

2、商业贿赂,指公司员工与关联单位为获取合作及合作利益,所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色情贿赂、旅游等其他形式的好处。

但以下不属于商业贿赂:A、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1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B、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C、经双方总经理批准,双方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关联单位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3、关系人,指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四、管理程序1、本规定着重以预防和员工廉洁自律为主,对违反的将依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人事部应就本规定内容在新员工入职前安排其进行学习,形成书面的培训记录,并由每位新员工确认签字后交人事部存档。

3、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应廉洁自律,应做到:A、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所有廉洁自律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B、决不直接或间接向关联单位或本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索贿及发生其它不正当行为;C、应对自己所负责保管、使用和接触的公司财产不会有任何贪污、挪用之行为;D、如知悉本公司其他员工有违反本规定之行为,应向人事部经理或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E、如关联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员工本人或其关系人及其指定人行贿,员工应向人事部经理或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要紧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关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懂得与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要紧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懂得,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与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者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含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与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同意馈送与同意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懂得。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正文:----------------------------------------------------------------------------------------------------------------------------------------------------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2007年5月28日)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禁止行贿受贿政策

禁止行贿受贿政策

本公司深信诚实、廉洁和公平是公司的重要资产。

所有公司员工必须确保公司的声誉不会因欺诈、不忠或贪污行为而受损。

本纪律守则列出法律规定公司员工必须恪守的基本纪律行为标准。

本纪律守则所订定的内容,同样适用于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1.任何员工如未经公司许可,索取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关的利益,即触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款。

【利益】一词在该例中的解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费用、受僱工作、合约、服务、优待等。

任何人士提供有关利益、亦会触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2.公司任何员工如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会计纪录,意图欺骗其公司,即触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有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全,请参阅附录一。

3.收受或提供非法利益,在中国会违反《刑法》第163,164条,请参阅附录二。

索取或接受利益4.本公司禁止员工向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如客户、供应商、承办商等)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然而,他们可接受(但不准索取)下列由馈赠人自愿送赠的礼物:1)只具象征价值的宣传或推广礼品;或2)传统节日或特别场合中的馈赠,惟价值不得超过¥200元。

5.如接受礼物会影响公司对外处事的客观态度,或导致他们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会遭人投诉处事不当,他们便应予以拒绝。

如公司员工希望收取不属于上述所指的礼物,他们应以书面(表格一)向总经办申请批准。

提供利益6.无论任何情况,公司员工均不可提供利益以影响任何人士或公司在商业往来中的决定,且必须遵行公司有关方面的政策,以及事先得到公司书面批准,方可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给予利益。

此外,法例亦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处理与公共机构有关的合约、标书、拍卖等事宜上,向公职人员行贿。

在境外遵守法律7.以上第4-6段有关索取、接受、提供利益的规定,均适应于本公司。

员工在为公司办理业务时,必须同时遵守当地的法律,包括反贪污贿赂法律及其他一切法规。

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简介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向相关的商业合作伙伴或政府官员提供财物、礼品或其他意图诱使对方违背职权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违法,还会严重损害国有企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应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管理和约束企业内外所有相关人员的行为。

一、制定明确的政策国有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并进行全员培训和内部宣传。

该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强调零容忍态度;2.说明贿赂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3.列举外部和内部的反贿赂规定;4.阐述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5.要求员工举报贿赂行为,并提供保护措施。

二、建立合规机构国有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负责反商业贿赂合规工作,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和完善反贿赂合规制度和流程;2.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反贿赂意识;3.定期进行内部合规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4.建立举报渠道,接受和调查监督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5.协助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合规审计。

三、建立合规流程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反贿赂合规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商业伙伴尽职调查:在与商业伙伴合作前,对其进行背景调查,确保不存在严重违法及商业道德问题;2.风险评估:对涉及商业贿赂风险较高的交易或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合规性;3.合规审批:对涉及商业贿赂的重要决策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合规性;4.财务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5.合规监督:定期进行合规监督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责。

四、建立培训计划国有企业应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反贿赂意识和能力,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法规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培训,使员工了解贿赂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反贿赂政策宣传:向员工宣传公司的反贿赂政策和标准,并告知违规行为的后果;3.案例分享:通过分享实际案例,增加员工对贿赂问题的敏感度;4.沟通技巧培训:培训沟通技巧和利益冲突解决方法,使员工在商业交往中更加谨慎。

贿赂政策

贿赂政策

商业贿赂的整体政策方针在坚决遏制行业贿赂的同时,又要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要注意掌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既不能走过场,又不能搞运动。

我们在办案中一要准确区分正常的折扣、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二要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自查自纠阶段,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

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积极退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或处罚;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1、目的,为防止工厂在管理工程中出现行贿受贿这种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为确保所有人得到合法的权益及合理的保障。

2、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工厂可能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

3职责,管理部根据法律法规及SA8000标准,负责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任何受贿行贿行为并及时制止,同时制定补救措施。

4、工作程序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张家港双鲸贸易有限公司严禁一下行为:1、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2、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3、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

企业反腐败反贿赂条例关于在公司推行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一、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制范围内。

三、管理程序1、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向公司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唯有签署了此承诺书并取得相关授权后的公司职员才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向我司签订一份《反贸易贿赂协议》。

3、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依法行使审计监察的职责;3)加强对紧张部位、紧张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办理;4)贯彻落实《反贸易贿赂协议》与《廉洁自律答应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4、XXX应遵循以下责任: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2)禁止任何形式的贸易贿赂行为;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审计监察中心)的管理;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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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整体政策方针
在坚决遏制行业贿赂的同时,又要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要注意掌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既不能走过场,又不能搞运动。

我们在办案中一要准确区分正常的折扣、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二要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自查自纠阶段,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

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讲清、认识错误、自我改正、积极退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或处罚;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1、目的,
为防止工厂在管理工程中出现行贿受贿这种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为确保所有人得到合法的权益及合理的保障。

2、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工厂可能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

3 职责,
管理部根据法律法规及SA8000标准,负责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任何受贿行贿行为并及时制止,同时制定补救措施。

4、工作程序
回扣
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张家港双鲸贸易有限公司严禁一下行为:
1、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
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
2、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
避财务监督。

3、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账目,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对待。

折扣、佣金
折扣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如买方购物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有的经营者则为了招揽顾客,借开业、店庆、节假日等机会打折扣优惠出售商品。

打折销售商品,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借机倾销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合法的。

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中介人的一种劳务报酬,它并不冲减购销双方成交的商品价款。

购销双方都可能会支付佣金,如中介人为卖方推销商品,佣金由卖方支付;如中介人为买方购进紧俏商品,佣金则由买方的任何一方,它为促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提供住处创造条件并从中按比例提取佣金,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经纪人行业,对促进商品交换,活跃市场起到了明
显的积极作用。

收取佣金的主体只要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经纪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纳税,所得佣金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疏通费或通融费
疏通费或“通融”费,是为确保或加速例行业务的运作所支出的小额的、非公开的、非透明的费用,通常支付给政府官员,让他们在发放许可证、审批文件和提供其他服务方面给予通融。

根据公司的反贿赂规定,张家港双鲸贸易有限公司禁止支付这些费用。

礼品、宴请和招待
招待、宴请或其他招待应遵守明确的业务目的,并需有美延员工在场。

根据张家港双鲸贸易有限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代表公司向任何收受人提供的所有礼品、款待和招待必须:
•价值合理并且与收受人的身份和当时的场合相称,且不奢侈浪费;
•符合习惯礼仪;
•在适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
•完全符合商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以及公司采用的当地或地区适用政策以及指导原则;•并非出于为公司利益而不当影响收受人执行公务的意图。

差旅及差旅相关费用
政府官员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差旅或差旅相关费用(包括运输、住宿、餐饮及杂费等)的支付或者报销如用于业务相关事务,比如实地考察、外地会议、访问公司总部进行旅游和开会、在中立地点召开会议商讨协议或与外国政府官员在其首都以外的其他城市会面等,均将被许可。

所支付差旅费的主要用途必须是与业务相关的,换言之,与非业务相关的活动(比如游览名胜或拜访外国官员的家属)相比,业务相关的活动必须占大部分。

拜访政府官员及业务伙伴的配偶或其他家属相关的差旅报销将不被允许。

提议由公司为政府官员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员工支付差旅费时,要遵循下列所有程序和审核要求:
•根据公司员工差旅政策中的其他考虑事项,由公司支付政府官员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员
工的费用应该符合公司员工差旅政策的规定。

•公司不为任何政府官员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员工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支付差旅或差旅
相关费用。

•公司仅为政府官员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员工支付往返公司活动现场的差旅费,包括政府
官员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员工参与同公司员工的会面或其他商业相关活动而产生的杂费
和当地交通费。

因此,举例来说,公司可以合理地支付一辆标准汽车(应避免豪华交
通工具)载乘政府官员往返公司现场的费用,但是不会支付政府官员周末观光用车的
费用。

•由公司支付的住宿费应该只包括在商务型酒店下榻所实际发生的膳宿费(包括合理的
餐饮费用),且这些费用只在特殊会议、工厂访问、研讨会或活动举办期间或前往参
加这些活动的路途期间发生。

•这些费用应该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如航空公司、酒店、租车公司),而不是支付给政
府官员和商业合作伙伴的员工。

如果无法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则应该根据政府官员和
商业合作伙伴的员工提供的费用报销凭证实报实销,或者支付给政府员工和商业合作
伙伴的员工的雇主(比如政府官员所属的政府,而非某位官员)。

关于慈善和社会捐赠的提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程序和审核要求:
•所有捐赠只能提供给具有践行慈善使命承诺良好记录的慈善团体(或
者如果所提议的被赞助方不是知名的慈善团体,有充分证据能够证
明其是合法团体并且符合合规委员会的要求)或具有合法公益目的
和民间支持目的的公益项目。

超过10,000 元的慈善捐款应经首席
执行官批准。

•如果政府官员向张家港双鲸贸易有限公司或某位员工提出向某个组织捐赠的任何请求,这是一种危险信号。

如果所提议的被赞助方负责人或官员是职责可能会影响张家港双鲸贸易有限公司的政府官员或该官员的近亲属,则也说明存在危险
信号。

•所有捐赠必须以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提供,同时提供一份有张家港双鲸贸易有限公司信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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