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渣微粉质量技术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B

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质量技术标准

QB/ZL 1006-2011

受控状态

分发号

程序编号:

2011-03-01制订2011-04-26实施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化验室制订

QB/SJJC001--2010佳木斯市松江建材有限公司

粒化高炉矿渣粉质量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定义、组分与材料、粒化高炉矿渣粉的质量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建材有限公司粒化高炉矿渣粉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粒化高炉矿渣

在高炉冶炼生铁时,所得以硅铝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具有潜在水硬性材料,即为粒化高炉矿渣(简称矿渣)

3.2 粒化高炉矿渣粉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可掺加少量石膏或粉煤灰制成一定细度的粉体,称作粒化高炉矿渣,简称矿渣粉。

4.组分与材料

4.1 矿渣

符合GB/T 203 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

4. 1 .1 进厂矿渣水分≤10.0%,烘干矿渣水分≤2.0%,

4.1.2 质量系数K≥1.2

4.1.3 目测矿渣中不得混有外来夹杂物,如含有铁尘泥,未经充分淬冷矿渣等。

4.2 石膏

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4.3 粉煤灰

符合GB/T 1596 中规定的F类或C类粉煤灰。

4.4 助磨剂

符合JC/T 667的规定,其中加入量不应超过矿渣粉质量的0.5%。

5.矿渣粉质量技术标准

矿渣粉应符合下表的技术指标规定

QB/SJJC001--2010

质量技术标准

6.检验规则

6.1 生产过程控制检验

6.1.1 烘干矿渣水分每二小时取次样检测一次;

6.1.2 矿渣微粉细度(0.08mm方孔筛)每小时检测一次;

6.1.3 矿渣微粉比表面积每二小时检测一次。

6.2 出厂编号及取样

6.2.1 编号

矿渣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本厂按矿渣粉单线生产能力规定不超过200吨为一个编号。

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200吨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过本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

6.2.2 取样

取样按GB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

6.3 出厂检验

6.3.1 经确认矿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款规定的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等技术要求(如掺有石膏则出厂检验项目还应增加烧失量)。

6.4 判定规则

QB/SJJC001--2010 6.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款规定的矿渣粉的质量技术标准的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5款规定的任一要求的为不合格品。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4.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和掺加量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客户需要时,本公司化验室应在矿渣粉出厂之日起 1 1d 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应在矿渣粉出厂之日起32d内补报。

6.5 交货与验收

6.5.1 交货时矿渣粉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本厂同编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6.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10kg,所分为二等份,一份由本厂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GB/18046--2008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GB/18046--2008标准要求,而本公司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本公司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5.3 以本厂同编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矿渣粉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矿渣粉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7.1 包装

矿渣粉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毛重),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矿渣粉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的规定。

7.2 标志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生产厂名称、级别、包装日期及编号。掺石膏的的矿渣粉还应标有“掺石膏”字样。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散装卡片。

7.3 运输与贮存

矿渣粉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