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分开核算更节税
兼营业务分开可节税
兼营业务分开可节税兼营业务分开可节税:最佳税务策略解析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下,税务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中,兼营业务分开的策略成为越来越多企业选择的方式。
通过将不同类型的业务分离开来,企业可以合法地减少税务负担,提高利润率,实现更为高效的财务管理。
本文将就兼营业务分开可节税的原理、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探讨,为企业制定最佳税务策略提供指导。
一、兼营业务分开可节税的原理兼营业务分开是指企业将不同性质、不同税务要求的业务归类,分别成立相应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经营。
这一策略的核心原理是通过业务分离,使得每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能够享受到合适的税务政策,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税务效益。
首先,通过兼营业务分开,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税务政策的灵活性。
不同类型的业务可能面对不同的税率、税种和优惠政策。
将业务分类进行分离后,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的税务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其次,兼营业务分开还能够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经营多种类型的业务时,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合规和税务风险。
将业务分开后,可以将风险局限在各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内部,减少整体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最后,兼营业务分开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
通过将不同业务分离,可以更好地为每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制定独立的财务计划和预算,实现精细化管理。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利润率,还能够提升企业整体的经营效果。
二、兼营业务分开的方法要实施兼营业务分开的策略,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1. 业务分类:企业需要基于业务性质和税务政策的要求,将各项业务进行合理归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产品类型、行业属性、地理位置等。
分类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税务效益。
2.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根据业务分类结果,企业可以考虑成立相应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以完全独立运营,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
分支机构则是在原有公司的基础上设立,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3. 资本运作:企业需要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资本运作进行规划。
营业税分开核算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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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次销售行为,即涉及应税 劳务(营业税),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的企业,企业型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为, 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 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就需要判断增值税税率与 营业税税率之间的关系,权衡比较,相应转换适用 税种,以减少税收支出。
案例1
• 某高尔夫娱乐会所经营高尔夫收入90万, 餐饮收入30万,其中服务业适用税率5%, 娱乐业适用税率1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税收筹划前的税负 若该高尔夫球会所不分别核算其兼营的各项目, 则按规定应从高适用税率。则应缴纳营业税: (90+30)*10%=12万元 • 2.税收筹划后 若分开核算,则可按不同税率计征,应纳税额: 90*10%+30*5%=10.5万元 • 3.税收筹划效果分析 通过分开核算,可节约1.5万元,节税比例为 12.5%。
L/O/G/O
谢谢!
• 3.税收筹划效果分析
该税收筹划方法通过分开独立核算,以达到 利用两个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差别来 减轻税负。就本案例来说,该企业建筑材料每平 方米节约税收17.29元,节税比例达到18.31%,效 果也较为明显。
案例2
• 某企业生产销售一种建筑材料,每平方米1000元 ,另需150元安装费,其中每平方米外购获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为500元。
• 1.税收筹划前的税负 由于该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企业,所以对其混合销 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即每平方米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150/1.17)*17%-(500/1.17)*17%=94.44(元) • 2.税收筹划 若该企业另外成立安装分公司,该安装分公司独立核算 这样,该企业就能通过分开核算把混合销售分开,以分开 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0/1.17)*17%-(500/1.17)*17%=72.65(元) 其应缴纳的营业说为: 150*3%=4.5(元) 两者合计: 72.65+4.5=77.15(元)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
【老会计经验】筹划案例:收入分开核算可享受免税优惠某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是由县农业局几个农业科技人员投资成立的,主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技术服务。
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是通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市场的规模。
2008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取得利润12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笔者在查阅该公司有关账务后,发现2500万元销售收入全部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而成本费用里面除了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采购成本外,还有30万元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成本,比如下乡为农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而发生的宣传费、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试验用药剂等费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是指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并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是销售货物并兼营劳务的行为。
但是,该植保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对这种兼营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直接开具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的发票,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或劳务,将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的劳务收入隐含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里面,导致会计账面上只核算了应税项目即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而没有对免税项目,即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劳务进行分别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骍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什么是兼营行为?
什么是兼营行为?快学会计 2019-06-23 22:14:30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兼营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中越来越普遍的存在。
在日常工作中,学会此种行为的增值税缴纳方法,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财务人员必须要做的功课。
一、什么是兼营行为?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又包括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
但是,各类应税行为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二、如何缴纳增值税?由于兼营行为所涉及的税率与服务范围不同,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以上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某建筑安装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某月取得以下收入:1.取得A建筑安装项目(2015年12月开工)收入1 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取得甲方延期付款利息收入100万元。
3.取得B建筑安装项目(2016年5月开工)收入2 000万元。
4.取得C项目收入(甲供工程)5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取得销售材料收入200万元。
6.取得销售2015年2月购置的办公楼收入2 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
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通化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总结如下:现行税制,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提供不同税率的劳务及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税额时,规定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从高适用税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样,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也促使纳税人分别核算。
而在退税时,如果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则从低税率退税。
如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确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的税收,而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都是无利的。
但这些规定只是对同一税种下适用不同税率的规定。
而对不同税种下税率不同,却没有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税法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货物,劳务时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样看来两个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那就是:1、兼营增值税的货物,劳务与营业税的劳务,在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营改增业务须分开核算
兼营营改增业务须分开核算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税收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推动经济发展。
然而,对于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来说,要注意分开核算是非常重要的。
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指的是既从事增值税纳税人业务,同时又从事非增值税纳税人业务的企业。
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分开核算非常必要,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风险,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首先,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纳税人业务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业务进行分开核算。
根据税法的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则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发票。
为了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应当将两类业务的发票开具和管理进行分开核算。
其次,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进行分开核算。
进项指企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支付的增值税,销项则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取的增值税。
在核算时,企业需要将进项和销项进行分开核算,以确保纳税申报准确无误。
只有进行有效的进销项分开核算,才能确保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能够正确计算纳税金额,避免纳税的错误。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兼营业务进行合理的税负分担。
虽然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分开核算,但是企业的税负分担还是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对于兼营业务的企业来说,税收成本的合理分担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利润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对于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来说,还需要注意税务合规的问题。
分开核算是确保纳税申报准确性的前提,也是保证税务合规的重要手段。
税务合规包括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等方面。
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按照分开核算的原则分别申报增值税和其他税种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兼营营改增业务的企业需要进行频繁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由于不同税务种类的业务需要分开核算,企业需要根据税务和会计的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行为来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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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利用兼营行为来节税
A酒店是北京一家新近开业的高档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华的商务人员,所以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尽量满足入住客人的需求,A酒店在地下一层经营了一个规模较大的商品部,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其中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深受客人的喜爱。
某月A酒店通过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取得收入80万元。
但由于财务人员经验不足,对税法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因而在核算收入时,对这两种收入没有进行分别核算,最后在申报纳税时只能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结果加重了A酒店的税收负担。
分析:
按照现行的流转税制的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两税并立,就意味着某种行为一旦确定为征收增值税,就不征营业税,反之亦然。
而在实际经营中,纳税人除了主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称之?quot;兼营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A酒店经营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部则属于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A酒店的经营方式应属于兼营行为。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 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 形成混合销售业务。
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 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 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
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量很大, 工期很长, 费用很大。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
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 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
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 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 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 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 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 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 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 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 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
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按税法规定, 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 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 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 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 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 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 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 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 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可节税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可节税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成为了企业在降低税收负担和优化资金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实现合法合规的税收优化。
本文将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定义、单独核算的优势、税收优化的原则以及如何实现单独核算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实现更加优质可持续的发展。
首先,什么是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是指企业在其主营业务外,开展与免税减税相关的业务活动,从而获得税收优惠的一种经营模式。
免税减税项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免税商店、免税购物中心、免税展销会等。
例如,某旅游企业在其主要的旅游服务业务之外,还开设了免税商店,为境内外旅客提供免税购物服务,从而获得了免税减税的优惠政策。
在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采取单独核算的方式对免税减税项目进行分开管理,可为企业带来以下优势。
首先,单独核算可以清晰地区分免税减税业务和主营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有利于企业进行精确的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估。
其次,通过单独核算,企业可以更好地满足税务部门对于免税减税项目的审计和监管要求,减少潜在的税收风险。
此外,单独核算还有利于免税减税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运营规划,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企业在进行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时,应遵循一些税收优化的原则。
首先,合法合规是税收优化的基本原则,企业应确保免税减税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其次,适度合理是税收优化的关键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免税减税政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的免税减税项目管理和运营策略。
同时,企业还应注重风险管理,避免因错误操作或违规操作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那么,如何实现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呢?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确保免税减税项目的数据可以与主营业务分开记录和核算。
其次,应设立专门的免税减税项目管理机构或工作组,负责兼营项目的规划、运营和监管。
兼营销售税收筹划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
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改革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税务处理更是需要认真辨析和规避风险。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希望能够为企业避免税务风险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辨析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个销售活动中,既包含商品的销售,又包含劳务和服务的销售,或者同时包含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
营改增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销售活动的性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存在混合销售的情况,应当首先明确销售活动的性质,即确定是商品销售、劳务和服务的销售,还是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
只有明确了销售活动的性质,才能正确确定税率和纳税义务。
2.按不同性质分别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中的商品和劳务/服务,应当分别按照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的规定进行纳税,即商品销售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征增值税,而劳务和服务则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征增值税。
3.合理分配应税额对于存在混合销售的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分配应税额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劳务与服务相结合项目中应税项目确认和征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应税额的分配应当合理、公平,符合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
兼营是指企业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其中包括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
营改增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分开核算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应当进行分开核算,即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分别核算应税额,并进行纳税。
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营业税应税项目则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4000字
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4000字摘要: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出发,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者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了两者在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的税务处理技巧及其税收筹划技巧。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税务处理;税收筹划1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新法律依据1.1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1.2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营业额。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2.1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新政策下兼营及让利行为的节税策略
新政策下兼营及让利行为的节税策略[摘要] 兼营及让利行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发生。
企业应当研究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来制定出适合自己的节税策略。
[关键词] 兼营;让利;节税一、兼营行为的节税策略税法依据: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原条例规定:“按照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若分别核算,则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若未分别核算,则合并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而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筹划思路:若对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则分别按照各自税种的税率分别纳税,因此分别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合理的,但分别核算需要耗费一定的支出。
若上述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额有可能与实际发生额有所偏差。
因此,企业可以比较分别核算方案下以及不分别核算方案下的税费支出的大小,然后选择税费支出较低的方案。
案例分析1: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共销售产品100万元(含增值税),与之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为10万元。
同时甲企业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为20万元。
甲企业因人员有限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预计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将产品销售额核定为110万元,将提供餐饮服务收入核定为10万元。
若甲企业增加人员分别核算的话,需多支出5 000元。
请进行节税筹划。
方案一:分开核算。
应纳税额=100÷(1+17%)×17%-10+20×5%=5.53 (万元),相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53×(7%+3%)=0.55(万元),多支出额=0.5(万元),税费支出额合计=5.53+0.55+0.5=6.58(万元)。
兼营切记分别核算
兼营切记分别核算兼营是现代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许多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会选择同时从事多种经营活动,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然而,对于这些兼营活动,我们必须准确地进行分别核算,以确保企业的经营健康和合规性。
分别核算是指将不同的经营活动分开记账、核算和分析的过程。
通过分别核算,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每个经营活动的贡献、盈亏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经营决策。
首先,兼营活动的分别核算有助于准确评估各项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
不同的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市场需求、成本结构和竞争环境。
通过分别核算,我们可以对每个经营活动的成本、销售额和净利润进行准确的了解。
这有助于我们判定哪些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综合盈利最有贡献,有可能进行资源优化和战略调整。
其次,分别核算还能够帮助我们识别风险和控制成本。
兼营活动往往伴随着多重经营风险,而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分别核算,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每个经营活动的成本结构和风险来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受到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的影响。
另外,分别核算也有助于提高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效率。
如果不进行分别核算,企业可能会面临资源错配、效益浑浑噩噩的困境。
通过分别核算,我们可以根据每个经营活动的需求和特点,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
在进行兼营活动的分别核算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分别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这需要我们建立合理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并进行定期的核对和审计。
只有准确的数据才能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基础。
其次,兼营活动的分别核算应注重经营活动之间的关联性和互动性。
尽管我们要对每个经营活动进行分开核算,但也要注意不同经营活动之间的互动和协同效应。
有时候,某个经营活动的亏损可能因为其他经营活动的盈利而变得可以接受。
因此,我们要综合考虑各个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做出综合性的决策。
最后,兼营活动的分别核算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优化。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证明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证明(最新版)目录1.引言2.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概念3.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必要性4.如何进行兼营免税项目的分开核算5.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一般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免税项目。
为了保证税收的合规性,一般纳税人在经营免税项目时,需要进行分开核算。
本文将针对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证明进行详细解析。
二、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免税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或其他税收的项目。
三、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的必要性兼营免税项目分开核算,是指在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中,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进行分开核算。
这样做有以下必要性:1.确保税收合规:分开核算有利于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管,防止税收漏洞。
2.降低税收风险:分开核算有助于一般纳税人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混淆而产生的税收风险。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分开核算能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各项业务的盈利状况,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
四、如何进行兼营免税项目的分开核算进行兼营免税项目的分开核算,一般纳税人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在一般纳税人的会计科目中,设立免税项目专用科目,用于记录免税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2.准确划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在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过程中,要准确判断哪些项目属于免税项目,哪些属于应税项目,并在财务核算中进行区分。
3.建立分开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分开核算得到有效执行。
五、结语总之,一般纳税人在兼营免税项目时,进行分开核算是符合税收法规要求的。
兼营等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
兼营等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兰相洁【摘要】问:我公司系酒业生产企业,既生产药酒,又生产粮食白酒、黄酒等,这在税法上称之为兼营行为.请问,对于我公司这种兼营行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使消费税整体税负降到最低?还有对出口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等特殊业务又如何进行筹划处理?【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6【总页数】4页(P60-63)【关键词】兼营行为;特殊业务;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节税;生产企业;会计核算;外汇结算【作者】兰相洁【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问:我公司系酒业生产企业,既生产药酒,又生产粮食白酒、黄酒等,这在税法上称之为兼营行为。
请问,对于我公司这种兼营行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使消费税整体税负降到最低?还有对出口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等特殊业务又如何进行筹划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应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没有分别核算,在缴纳消费税时就会吃亏。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消费品的组合问题,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就不宜采用成套销售这种方式。
例1:某公司既生产经营粮食白酒,又生产经营药酒,两种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与10%。
2009年,粮食白酒的销售额为200万元,销售量为5万千克;药酒的销售额为300万元,销售量为4万千克,但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
2010年度,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2009年度基本相同,现在该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统一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方案二,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药酒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划算吗?
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划算吗?
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有兼营行为的纳税人,能分开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兼营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是必须缴纳增值税的,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则可根据分开核算与否选择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一般适用的税率都在10%以上,远高于营业税的税率,所以一般纳税人分开核算更合适,而对于商业小规模的征收率是4%,有一些筹划的空间。
大熊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又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4月份,该公司硬件销售的销售额为180万元,另外开发软件的的转让收入为20万元,
如果该企业对两种业务分开核算,则应缴纳的税款如下:
应纳增值税=180/(1+4%)*4%=6,923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应缴纳的税款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 /(1+4%)*4%=7,692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不分开核算2310元,所以有的情况下,小规模企业不分开核算可能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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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店是北京一家新开业的高档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华的商务人员。
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尽量满足入住客人的需求,a酒店在地下一层经营了一个规模较大的商品部,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其中有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深受客人的喜爱。
六月,a酒店通过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取得收入80万元。
但由于财务人员经验不足,因而在核算收入时,对这两种收入没有进行分别核算,最后在申报纳税时只能全部缴纳增值税。
分析:
按照现行的流转税制的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两税并立,就意味着某种行为一旦确定为征收增值税,就不征营业税,反之亦然。
而在实际经营中,纳税人除了主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税法中所说的兼营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a酒店经营的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部则属于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a酒店的经营方式应属于兼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无法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此规定;a酒店由于没有分别核算应征营业税的餐饮、住宿收入与应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所以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450+80)×17%=100.1万元。
如果a酒店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只需缴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和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总计应纳税36.1万元,可节税64万元。
链接: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兼营行为进行如下划分: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必须按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即将纳税人兼营的销售货物或提供非应税劳务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分别就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或销售额,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其中,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加工、修理修配和缝纫劳务等;纳税人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对纳税人兼营行为实行上述划分原则,主要目的是简化征管,督促纳税人真实地核算和反映营业税与增值税各自的营业额和销售额。
纳税人除了要明确通过将兼营行为分别核算,能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之外,还应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切勿将两者混为一谈,否则同样会造成增加税负的后果。
税法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具体讲,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如下划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在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其范围仅指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的混合;兼营行为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应税劳务及销售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从货物的角度看,兼营行为是指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发生;从劳务的角度看,无论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
务是否同时发生,均为兼营行为。
综上所述,两税征收范围划分的原则可概括为:混合销售行为按企业对象划分;兼营行为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由于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所以纳税人应牢记两种行为的判定原则与划分标准,做到既符合税法规定,又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