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鉴定,为审判、检察、侦查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单位,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主体。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1)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设施和条件;(2)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条件;(3)具备依法履行司法鉴定业务的资格和信誉。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成立鉴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一定数量的一般案件的鉴定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决策。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不同的鉴定科室和技术鉴定部门,便于分工负责,提高效率和质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鉴定机构的工作。
2、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宣传工作等。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鉴定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对重大、复杂或争议性鉴定案件进行复核。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才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各项工作,确保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岗位职称评定办法,规范技术人员的评定工作,鼓励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3、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违纪违法的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惩处,从而保持司法鉴定机构的秩序和纪律。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司法鉴定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二条司法鉴定所设有所长、副所长、鉴定人员和行政人员等职务,具体设置和职责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并向相关法律机构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鉴定人员的条件和选拔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取得鉴定资格证书。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受理鉴定申请,包括相关材料的核查和完备;(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准确;(三)根据鉴定情况,编制鉴定意见或报告,并提供给委托方或相关法律机构;(四)负责存档鉴定材料,并确保鉴定报告的保存和安全;(五)根据相关规定,参加鉴定结果的复核或复议工作。
第六章鉴定费用第六条鉴定费用的收取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理、公平、透明。
第七章审查和监督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鉴定工作的审核制度,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鉴定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鉴定工作,不得有舞弊、泄密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我国司法鉴定所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司法鉴定所章程,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所的工作程序与操作,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所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鉴定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鉴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一、引言司法鉴定所是依法履行鉴定职责的专门机构,其章程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二、机构设置司法鉴定所设立在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司法鉴定所由所长领导,下设若干部门,包括技术鉴定部门、管理部门和支持部门。
1.技术鉴定部门负责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与分析、技术测试与实验、报告撰写等。
2.管理部门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3.支持部门负责提供行政支持,包括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
三、职责与权限1.司法鉴定所有权对交由其审理的案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其意见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2.司法鉴定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司法鉴定所有权对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支持。
4.司法鉴定所应当积极开展科研与创新工作,提升鉴定水平和能力。
四、工作程序1.案件受理阶段:–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向司法鉴定所提交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所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如符合条件,则正式受理案件。
–确定技术鉴定部门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2.鉴定过程阶段:–技术鉴定部门收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
–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与实验。
–组织专家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
–编写正式的鉴定报告。
3.鉴定结果阶段:–鉴定报告经过内部审核后,由所长签发并加盖公章。
–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或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五、质量控制与监督1.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
3.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司法鉴定所的所有工作。
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管理体系我国司法机鉴定机构主要实行两种管理体系,一种是行政管理,从司法部到各地方司法管理部门,另外一种是行业管理,主要管理机构是鉴定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委员会,这两种体系相结合,能够更好的促进司法鉴定公平公正。
现代社会的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科学技术有所进步,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有些诉讼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可以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影响判决结果,因袭需要良好管理,那么▲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管理体系?我们来了解下。
▲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以及相应规定我国司法机鉴定机构主要实行两种管理体系,一种是行政管理,从司法部到各地方司法管理部门,另外一种是行业管理,主要管理机构是鉴定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委员会,这两种体系相结合,能够更好的促进司法鉴定公平公正。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国家司法鉴定机构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 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 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 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 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 青年人才23人。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 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 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 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 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 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最新-国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刍议 精品
国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刍议司法鉴定机构一旦成立,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退出经营,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实际经营的法律作为仅仅限于内部。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人选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与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纵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行政管理过程,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经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个阶段,在申请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续检为期5年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时,其行政管理的脉络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实际经营期间,其行政管理的脉络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即是统一登记和鉴定人名册制度。
所以,我国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后,为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中独立出来,把谁是司法鉴定人的问题解决了。
但是,由于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司法鉴定机构并存,因此,司法鉴定机构是谁?谁在组织司法鉴定人?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名称混乱、机构重叠,出现了谁都可以鉴定的议论和现象。
我国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之所以会有如此含混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践之所以会有如此困窘,原因有三首先是由于我国政出多门的行政体制决定的。
我国几乎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登记经营实体。
以营利非营利分类,我国所有营利性实体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实体则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民政管理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等等,都可分门别类予以登记。
例如,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就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登记。
其次,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依法登记的程序不同,实践效果就不同。
我国律师法规定,除国资办的律师事务所外,其他各类律师事务所都是由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出资申请注册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而设立的。
为了
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得到有效维护,设立鉴定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性和稳定性: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设立,并具有稳定
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只有依法设立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才能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2. 专业人员和设备:鉴定机构需要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
队伍,他们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培训,并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
此外,鉴定机构还应配备先进的鉴定设备和实验室设施,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独立于司法部门和其他关联部门,以保
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鉴定机构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鉴定人员受到不当的干扰或利益影响,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
4. 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为了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建立相
应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机制。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纠正错误,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独立、专业和公正的性质,并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以及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2023年底止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23年底止,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提升。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现状1. 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为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中心两大类,其中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而司法鉴定中心则受法院、检察院委托,负责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
2. 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由法医专家、鉴定技术人员、鉴定综合科技人员等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
二、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增长的原因1. 法治意识的提升:随着我国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更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满足社会的需求。
2. 司法改革的深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提升,需要更多机构来进行司法鉴定的工作。
3. 司法鉴定需求的增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涉法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需要更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专业的鉴定工作。
三、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增长的意义1. 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增加,将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缩短鉴定周期,更好地服务于法律程序的需要。
2. 改善司法鉴定的质量: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增长,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提升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司法公正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3. 满足社会需求: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增长,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司法鉴定的需求,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保障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
四、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增长的建议1.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为了实现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增长目标,需要加大政府对司法鉴定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支持。
2. 完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为其合理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一、机构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置机构设置,包括鉴定部门、管理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等,并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
1.1 鉴定部门鉴定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鉴定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鉴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鉴定人员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1.2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管理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整体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1.3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事务处理,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机构卫生等。
行政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行政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行政事务处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行政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1.4 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
人事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人事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人事人员负责具体人事管理工作。
二、鉴定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下面将就鉴定人员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2.1 鉴定人员的选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合理确定鉴定人员的数量和职务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鉴定人员。
招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遵循能力、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等原则。
2.2 鉴定人员的培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要求,包括法律法规、鉴定技术、职业道德等。
2.3 鉴定人员的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
考核内容应当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相匹配,包括工作态度、鉴定质量等。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简述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简述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鉴定结论为基础的司法活动。
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体制、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的简述。
二、管理体制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司法鉴定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承担本辖区内全部或部分案件的鉴定工作。
三、组织架构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一般由机构领导、技术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三个部分组成。
机构领导主要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和决策;技术部门则分为不同专业领域,负责具体鉴定工作;行政后勤部门则负责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人员配备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配备主要包括鉴定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三类。
其中,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机构最核心的队伍,主要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专家学者、技术工程师等组成。
技术支持人员则是指提供技术支持和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翻译、文书制作等。
行政后勤人员则是指提供机构后勤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物资管理等。
五、工作流程我国司法鉴定流程一般包括接案、受理、调查取证、鉴定分析、出具结论等环节。
其中,接案阶段主要是指接收来自各级法院的委托案件;受理阶段则是对委托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和登记;调查取证阶段则是对涉案物品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鉴定分析阶段则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出具结论阶段则是对鉴定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最终形成鉴定结论。
六、总结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管理体制、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简述,希望能够对读者了解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所帮助。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以下是一些国家级鉴定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隶属于公安部,负责刑事案件的物证、痕迹、文件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3.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4.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5.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6.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7.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司法部,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8.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9.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山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1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或相关部委网站进行查询。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司法厅10号厅令申报材料及材料整理顺序要求(一)封面;(二)材料目录;(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表;(五)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六)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资质证明;(七)注册资金证明;(八)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或与相关单位共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九)房产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十)申报主体鉴定业绩;(十一)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十二)司法鉴定人登记表:所附材料顺序:1、学历证明;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三)法定代表人不是司法鉴定人的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十四)兼职司法鉴定人单位推荐意见;(十五)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须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备案函;(十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七)封底。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
2、收费标准:公告费、印章费及司法鉴定协会会费在受理审批之后分项咨询申报材料要求1.为保证档案保管的长期性,申报材料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用打印件,所报材料能用原件的就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必须用复印件的,须保证复印材料的完整、清晰。
2.申报材料应当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每册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并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右上角编写页码。
(注:在材料目录的“页号”栏中须把页码填写清楚并保证所填页码与材料的一致性。
)申报材料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但须保证每册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每册材料之间页码的连续性。
向初审机关报送审查报告时,一并报送电子版。
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司法鉴定并不是一个地方只有一个,这个是法人有一定的专业证书才可以的,越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里面的人就越专业,相应的费用也就越高。
一个地方是可以存在多个司法鉴定机构的,只是找最权威的司法机构最好,因为法律效力是很高的。
司法鉴定主要就是在诉讼中鉴定人用科学技术和相关知识对诉讼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且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就被称为司法鉴定。
现如今做司法鉴定是非常常见的,而且诉讼还可以通过了解,选择不同的司法鉴定单位,那么司法鉴定每个地方只有一个单位吗?一、司法鉴定权限1、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2、负责组织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申报颁发。
3、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审批,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部门或机构等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人员条件司法鉴定活动属于科学实证活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为了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准人条件,未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将逐步实行资格管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
至于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所需要的司法鉴定人员则有所不同。
例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
一、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
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那么,有“证明事实”的法定义务的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1、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有证明犯罪的法定义务,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诉讼,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均实行当事人举证制度,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3、在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所以,它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4、在仲裁程序中,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其鉴定机构的性质仍属该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侦查、起诉权或行政管理权。
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是为了证明犯罪或违法的需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
该行为是为公行为,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也无需当事人承担费用。
这是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质的区别。
二、人民法院不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内部和面向社会服务的机构。
1、从三大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所处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没有证明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中,不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2、由于法院所处的裁判位置,也不应当进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结果是产生诉讼证据,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证据的认证者。
那么,做为裁判的法官,面对出具证据的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他能怎么办呢?只能是采信。
由此失去了制约,必定产生腐败。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历史的产物。
20世纪八十年代,在旧的纠问式刑事诉讼审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非常少,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成立了法医机构,后来逐步发展到全面的司法鉴定活动。
最新-国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刍议 精品
国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刍议司法鉴定机构一旦成立,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退出经营,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实际经营的法律作为仅仅限于内部。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人选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与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纵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行政管理过程,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经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个阶段,在申请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续检为期5年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时,其行政管理的脉络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实际经营期间,其行政管理的脉络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即是统一登记和鉴定人名册制度。
所以,我国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后,为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中独立出来,把谁是司法鉴定人的问题解决了。
但是,由于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司法鉴定机构并存,因此,司法鉴定机构是谁?谁在组织司法鉴定人?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名称混乱、机构重叠,出现了谁都可以鉴定的议论和现象。
我国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之所以会有如此含混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践之所以会有如此困窘,原因有三首先是由于我国政出多门的行政体制决定的。
我国几乎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登记经营实体。
以营利非营利分类,我国所有营利性实体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实体则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民政管理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等等,都可分门别类予以登记。
例如,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就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登记。
其次,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依法登记的程序不同,实践效果就不同。
我国律师法规定,除国资办的律师事务所外,其他各类律师事务所都是由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出资申请注册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设立的机构,或者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资格的机构。
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人际交往更加频繁,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复杂,纠纷明显增多。
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司法鉴定领域日益拓宽,司法鉴定机构日益增多。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集中型;一种是分散型。
所谓集中型,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属于统一的组织系统,服从统一的管理,适用统一的标准。
所谓分散型,则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分属于不同的系统,或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且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在西方国家中,法国属于比较典型的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美国则堪称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代表。
1、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集中制是法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传统和基本特征,因此,法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集中型的特点。
法国的司法鉴定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要接受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并进行注册登记。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指定主持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工作的专门人员,还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指定的鉴定人员,一般都应该是列入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家。
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从该名册以外挑选鉴定人的话,则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过专门的审查和宣誓程序之后方能进行鉴定。
法国常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国家警察部门,而国家警察本身就是一个集中型的系统。
中央的国家警察总局下设司法警察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犯罪侦查工作。
司法警察局下设一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向全国各地的警察机关提供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①由于司法警察局在法国各地设有19个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所在地区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所以实际上法国重大犯罪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工作都直接由国家司法鉴定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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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机构的性质
准司法性。 公益性。 中立性。 事业性。
第二节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的调整
《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 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二、对新设立的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
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
第三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 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 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 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 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 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 作规范 应当负责监管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和遵 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应当尊重科学。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决定》第十三条对鉴定机 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鉴定机 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 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 律责任。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 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我 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 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 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 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 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第四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义务和 法律责任
一、司法鉴定机构义务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
一、概念
广义:包括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法律和规章自行设立 与管理的内设鉴定机构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登记,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狭义:仅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 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检察 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