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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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 作规范 应当负责监管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和遵 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应当尊重科学。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决定》第十三条对鉴定机 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鉴定机 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 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 律责任。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 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我 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 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对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
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
第三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 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 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 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 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 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二、鉴定机构的性质
准司法性。 公益性。 中立性。 事业性。
第二节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的调整
《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 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
一、概念
广义:包括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法律和规章自行设立 与管理的内设鉴定机构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登记,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狭义:仅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 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检察 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 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 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 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第四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义务和 法律责任
一、司法鉴定机构义务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决定》第十三条对鉴定机 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鉴定机 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 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 律责任。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 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我 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 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对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
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
第三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 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 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 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 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 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二、鉴定机构的性质
准司法性。 公益性。 中立性。 事业性。
第二节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的调整
《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 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
一、概念
广义:包括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法律和规章自行设立 与管理的内设鉴定机构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登记,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狭义:仅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 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检察 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 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 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 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第四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义务和 法律责任
一、司法鉴定机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