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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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科学、公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1. 建立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执行司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条件;2.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所鉴定的专业技术和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具备执行司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下列资格条件之一:拥有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环境师或大学专业技术中的高级职称;或者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并且从事相应的工作满足规定的年限。

2. 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技术质量和工作质量,防止造假和泄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三、司法鉴定人员1. 依法从事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从事鉴定活动,认真履行鉴定职责,确保鉴定结论依法作出。

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不得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接受委托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严禁从事与鉴定工作无关的活动。

2. 保守秘密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与鉴定活动有关的信息。

3. 具备专业素质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1.具备鉴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能力;2.具备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3.具备勤勉、负责、公正的职业精神;4.具备良好的言行举止和职业道德;5.具备与鉴定活动相关的其他素质。

4.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鉴定水平和能力。

四、司法鉴定活动1. 开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鉴定活动。

鉴定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法出具鉴定结论。

2. 鉴定范围和内容司法鉴定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予以解决,鉴定时应当中立公正,依据事实证据,依法出具鉴定结论。

3. 鉴定结论的真实、科学、公正司法鉴定应当严格遵循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出具真实、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司法鉴定所章程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用于指导鉴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工作方法,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信用。

下面我将用简体中文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司法鉴定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在法律框架下独立、专业地开展鉴定工作,为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鉴定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依法执行鉴定工作,保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威和鉴定公信力。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内部机制,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划分,合理配置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质控部门,负责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技术档案,保存鉴定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数据,并对外提供必要的案件相关材料。

第三章鉴定人员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配备合格的鉴定人员,依法承担鉴定任务和职责。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通过国家鉴定考试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鉴定资格证书。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守保密义务,不泄露鉴定结果和案件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得接受与鉴定工作相冲突的其他职务和兼职,确保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对鉴定请求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鉴定的必要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依照鉴定要求,组织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委托单位和有关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结论,并按照需要提供相应的专家证词。

第五章费用与费用管理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用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收费,并详细列明在鉴定报告中。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版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版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从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使用情况衔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二、鉴定机构的性质
准司法性。 公益性。 中立性。 事业性。
第二节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的调整
《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 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二、对新设立的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
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
第三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 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 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 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 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 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 作规范 应当负责监管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和遵 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应当尊重科学。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决定》第十三条对鉴定机 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鉴定机 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 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 律责任。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 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我 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 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 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 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 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司法鉴定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是司法鉴定所管理和运行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所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本规章。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规章制度,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章司法鉴定所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的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审查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督导和监督。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提升。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招聘、培训、考核和监督司法鉴定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奖惩制度,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保密制度,保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机密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处理复杂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报告的存档和管理制度,方便随时查阅。

第五章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整改问题。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相信⼤家都有⼀定的了解了吧。

司法鉴定⽐较⼴泛应⽤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

对我国的⼀些民事纠纷案件具有⼀定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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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的⽅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鉴定⼈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独⽴、客观、公正地进⾏鉴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及其委托的⼈。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回避。

第⼋条司法鉴定收费执⾏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的,由司法⾏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业规范⾏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业处分。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条任务和指导思想司法鉴定是为了认定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事项,对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性、专业性或科学性的问题,进行专业鉴定的活动。

在执行鉴定工作时始终保持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第三条鉴定机构管理1.听证制度: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的培训与考核。

2.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应当在进行鉴定活动前,对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认真审查。

3.日常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完善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章 | 鉴定程序第四条申请鉴定当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书面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鉴定时间。

第五条鉴定要求1.鉴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和专业性原则。

2.在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按照鉴定范围和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3.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按照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工作,并对鉴定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结论,并书面或口头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正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鉴定费用1.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三章 | 质量监督第八条质量监督制度1.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包括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对鉴定结论的审核和评定以及对质量投诉的处理等环节。

2.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第九条质量检查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鉴定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一)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二)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三)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行政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八)法医临床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九)法医精神病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十)法医物证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二)司法会计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十三)文书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四)痕迹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3、《决定》第九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决定》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二)司法鉴定机构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1、《决定》第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1、《决定》第十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一)司法鉴定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决定》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1、《决定》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四)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十五)司法鉴定人警告处分的条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十六)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七)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八)司法鉴定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十九)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二十)司法鉴定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二十一)技术顾问(专门知识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司法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二)司法鉴定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五)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六)行政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七)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1、《决定》第九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八)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九)司法鉴定受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十)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1、《决定》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十一)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十二)诉前鉴定受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三)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决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四)司法鉴定时限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五)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1、《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十六)司法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决定》第十条4、《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七)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1、《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十八)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1、《决定》第一条、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九)司法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第十三条(二十)补充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十一)重新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4、《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十二)重新鉴定的控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客体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五)司法鉴定结论被质证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决定》第十一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而设立的。

为了
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得到有效维护,设立鉴定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性和稳定性: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设立,并具有稳定
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只有依法设立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才能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2. 专业人员和设备:鉴定机构需要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
队伍,他们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培训,并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

此外,鉴定机构还应配备先进的鉴定设备和实验室设施,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独立于司法部门和其他关联部门,以保
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鉴定机构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鉴定人员受到不当的干扰或利益影响,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

4. 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为了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建立相
应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机制。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纠正错误,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独立、专业和公正的性质,并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以及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应验主观愿望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负责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人力和物力保障等保障机制,为司法鉴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的终身责任制度,对鉴定人员的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鉴定依据和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集和确权鉴定对象,不得随意修改和捏造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用被鉴定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说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保护鉴定结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和利用鉴定结论。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失误赔偿制度,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3.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司法鉴定的核心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8)号”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

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为审判服务的辅助工作之一,也必须实现审判工作与鉴定工作的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以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审判。

对此,为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机构及设置,明确已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或者组织司法鉴定。

”同时,也对暂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部门进行规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据自己的知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判断,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仲裁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往往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条例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条例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科学、便利的原则,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1. 司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分配,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鉴定人员的管理和评估第一节: 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1.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满足规定的资质要求。

2. 鉴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节: 鉴定人员的管理1.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工作的独立和客观性。

2. 鉴定人员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

第三节: 鉴定人员的评估1. 鉴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2. 鉴定人员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 司法鉴定的程序和结果运用第一节: 鉴定程序1. 司法鉴定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2. 鉴定请求人、被鉴定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合法地参与鉴定程序。

第二节: 鉴定结果运用1. 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科学,有利于案件的裁决。

2. 鉴定结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及时的运用和告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解决争议第一节: 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鉴定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解决争议1.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三)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咨询和质询;(四)获得鉴定所需的费用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鉴定,并按时提交鉴定报告;(二)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篡改、隐瞒、伪造鉴定结果;(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鉴定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

三、司法鉴定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鉴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指派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方案和鉴定程序;(四)质证: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质证;(五)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制作鉴定报告,并签字确认;(六)送达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司法鉴定检测机构 体系文件编写依据

司法鉴定检测机构 体系文件编写依据

司法鉴定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编写依据司法鉴定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编写依据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检测机构的体系文件编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编写合理、科学的文件,可以规范检测机构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将介绍一些编写司法鉴定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编写司法鉴定检测机构体系文件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司法鉴定工作是法定的行政职权,所以在编写体系文件时要充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等。

在这些法规的指导下,编写的体系文件能够更好地规范检测机构的工作。

二、国家标准的依据国家标准作为法规的配套文件,是司法鉴定检测机构制定体系文件的重要依据。

其中包括了许多与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标准,如《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司法鉴定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等。

在编写体系文件时,可以参照这些标准,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行业经验的依据编写司法鉴定检测机构体系文件还需要借鉴行业内的经验。

通过借鉴其他同类型检测机构的工作经验,可以更好地规范和完善自身的工作体系。

可以参考其他检测机构的文件编写思路、工作流程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编写。

四、内外部评审意见的依据在编写司法鉴定检测机构体系文件时,应该充分听取内外部的评审意见。

内部评审可以包括机构内部的专家、从业人员等;外部评审可以包括行业协会、相关机构等。

通过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更好地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综上所述,编写司法鉴定检测机构体系文件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经验以及内外部评审意见。

只有依据这些依据,才能编写出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体系文件,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哪些条件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制度,对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想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司法鉴定由专门的机构实施,那么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哪些条件?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什么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什么条件”问题进行的解答,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需要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等。

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司发通(2001)019号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

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

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申请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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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司法厅10号厅令
申报材料及材料整理顺序要求
(一)封面;
(二)材料目录;
(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
(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表;
(五)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六)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资质证明;
(七)注册资金证明;
(八)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或与相关单位共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
(九)房产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申报主体鉴定业绩;
(十一)司法鉴定人名单一览表;
(十二)司法鉴定人登记表:所附材料顺序:1、学历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三)法定代表人不是司法鉴定人的另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十四)兼职司法鉴定人单位推荐意见;
(十五)申请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须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备案函;
(十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七)封底。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

2、收费标准:公告费、印章费及司法鉴定协会会费在受理审批之后分项咨询
申报材料要求
1.为保证档案保管的长期性,申报材料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用打印件,所报材料能用原件的就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必须用复印件的,须保证复印材料的完整、清晰。

2.申报材料应当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每册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并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右上角编写页码。

(注:在材料目录的“页号”栏中须把页码填写清楚并保证所填页码与材料
的一致性。

)申报材料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但须保证每册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每册材料之间页码的连续性。

向初审机关报送审查报告时,一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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