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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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类型
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
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
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
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
(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这类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目前一般按照《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评审。
(二)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分析检测的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这类机构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原则上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发布)进行评审。
申请实验室认可的,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认可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评审依据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
(三)同时从事(一)和(二)中鉴定事项的机构在试点期间分别按照(一)和(二)的评审依据评审。
(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补充要求。
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行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评审,除按照上述有关评审准则评审外,还应当补充评审下列事项:
1.法律地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未登记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的,列为其他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经所属法人授权。
2.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臵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的要求。
3.非标准方法的选择和确认。采用非标准方法的,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推荐的已通过认可的方法或者由司法部组织的专家组按照认证认可规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和确认的方法。必要时,司法部可以授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实施。
4.分包和外部信息。司法鉴定活动中需要运用医疗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中确定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协议。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利用委托方提供的外部检测、检验结果信息并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的,应当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性进行核查或验证,并在鉴定文书中注明。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分包项目仅限于设备使用频次低、价值昂贵项目或者特殊项目。
5.兼职鉴定人。兼职鉴定人指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在该鉴定机构及其母体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兼职鉴定人应当与申请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该类人员同样纳入质
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和认证认可规则的培训。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机构,其兼职鉴定人比例不得超过其总人员的20%。
三、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对照上述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向认可委申请认可。
省级资质认定申请书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表格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栏目中分别下载;
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申请资料、相关认可规范文件可登录认可委网站()→下载专区→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计量认证/检查机构(验收)栏目中分别下载。
(二)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对于同意受理的,资质认定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安排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对于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资质认定受理机关将会同认可委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
(四)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材料并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资质认定发证机关或者认可委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