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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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附表1评审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附表1评审表

附表1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序号评 审审 内内 容容评 审审 意意 见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整改项及说明及说明4. 管理要求4.1 组织4.1.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

√4.1.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4.1.3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4.1.5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该所不从事鉴定以外的业务的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4.1.6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4.1.7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序号评 审审 内内 容容符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此 项 不适 用 整改项整改项 及说明及说明4.1.8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司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8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豫司文[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豫司文〔2010〕101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为了推进我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创建工作进程,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的推荐工作,提高我省司法鉴定整体水平,省司法厅决定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推荐评审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主任杨骁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会长副主任董子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莫耀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樊爱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证认可评审员邓理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处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委员陈心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正处级审判员、副主任法医师侯现军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李建新省国家安全厅六处副处长连鸿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秘书长、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廖世秀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严庆贤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阎红涛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负责人张广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宝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杨捷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周海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聪敏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事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韩均良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郭建国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业务负责人郑红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莉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诚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二、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专家委员会受省司法厅委托开展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17.07.25
2023.07.24 2023.07.24 2023.07.24 2021.10.21 2022.04.05
16
17
贵州省烟草科学研 究院分析检测研究 中心 贵州省兽药饲料监 察所(贵州省兽药 残留监测中心)
土壤、烟叶及烟株 兽药、畜产品、饲料添加剂及单一饲料原 料、饲料、水质、配合饲料及精料补充料 农产品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滩 坝29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 130号 贵阳市白云区白沙路388号
2014240542V
2017.07.25
2017.11.27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7.07.25
2022.04.05 2022.04.19/ 2019.04.19 2023.04.24
19 20 21 22 23
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食品(参数)
162404090206
2017.07.25
2022.02.14
162420160245 162408110258/(2 016)黔质监验字 109号 172400110603 172400110603/ (2017)黔质监 验字101号 162420160245 172421110683/ (2017)黔质监 认字146号 172414110682/ (2017)黔质监 认字153号 2015240680Z/ (2015)黔质监 认字121号 /F2015240013 162400210242 2015240667Z/ (2015)黔质监 验字119号

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示例文章篇一:《南通市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我有个叔叔,他在公安局工作。

有一次,我听到他和爸爸聊天说起南通市的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

当时我就特别好奇,这到底是干啥的呀?法医,就像是一个神秘的解谜者。

想象一下,在一个犯罪现场,可能一片混乱,就像被龙卷风席卷过一样。

而法医就像超级侦探一样,他们能从那些看起来乱七八糟的东西里找到线索。

比如说尸体上的一点小伤口,可能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个小小的破皮,但是对于法医来说,那就像是一个藏着巨大秘密的密码锁。

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这个伤口是怎么来的,是被什么东西弄伤的,是在什么时候受的伤。

这就像侦探在找凶手留下的蛛丝马迹一样。

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呢?那里面就像是一个装满宝藏的屋子,只不过这些宝藏都是一些看起来普普通通的东西,像一块碎布、一根头发丝。

这些东西在我们平常人眼里,可能就会被忽略掉,觉得不就是一块布,一根头发嘛。

可是在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里,这些东西就变得超级重要。

就好比一颗小种子,在我们手里可能啥也不是,但是到了农民伯伯手里,那可是能长成参天大树的希望啊。

他们会用各种高科技的仪器,去分析这些东西,看能不能从中找到和案件有关的信息。

南通市的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范围,那可是有很多讲究的。

我听叔叔说,首先是人员方面。

在这个机构里工作的人,可不能是随随便便的人。

就像我们参加学校的足球队,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得有一定的足球技术吧。

这里的法医得有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就像我们学数学,得从简单的一加一开始学起,然后慢慢学到复杂的方程,法医也是一步一步学出来的专业技能。

他们要懂得人体的结构,就像汽车修理工要懂得汽车的构造一样。

如果连发动机在哪里都不知道,怎么能修好汽车呢?同理,如果法医连人体的骨骼结构都不清楚,怎么能判断出受伤的情况呢?再说说物证鉴定这一块。

这个机构得有能够检测各种物证的设备。

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

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

国家级十大司法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

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

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文号】国认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09]26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和《准则》,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准则》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实施时间问题《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

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工作表格和证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沿用以前公布过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依据《准则》新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随本通知一起发布,请各单位注意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在评审时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沿用已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属于实验室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二者兼具的,同时颁发两种类别证书。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

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

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证明和依据。

对于想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来说,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并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和指导。

一、办理条件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机构条件: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

2. 人员条件: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鉴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在司法鉴定领域有良好的声誉。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满足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从业年限要求。

3. 资质条件: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要准备的提交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准备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质证书等。

2. 编制申请材料:根据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表格要求,编制详细的申请材料。

其中需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鉴定人员名册、鉴定设备和设施等信息。

3. 递交申请:将编制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窗口。

递交时需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受理审查:司法鉴定机构会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5. 审定许可证:经过受理审查合格后,司法鉴定机构会进行综合评估,对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评定,并最终审核决定是否发放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相关专业知识在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1. 司法鉴定领域:司法鉴定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罪证、文书、物证、工程、金融等。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

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简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

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二、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

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

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查督导中被省司法厅评定为“优秀”等次。
机构名称:湖北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20007029
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金龟山
法定代表人:荣繁机构负责人:荣繁
联系电话:0724-859125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成传伏杨敬欣郭孝平高汉平向华荣繁
*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查督导中被省司法鉴定协会评定为“合格”等次。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湖北省
(2017年度)
湖北省司法厅编制
2016年12月
湖北省司法厅公告
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满足诉讼需要和保障公民诉权,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北省)》(2017年度),并予以公告。凡未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未列入本《鉴定名册》(新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除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谨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监督。
*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查督导中被省司法鉴定协会评定为“合格”等次。
机构名称:湖北襄南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20009178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铁城机构负责人:周铁城
*在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检查督导中被省司法鉴定协会评定为“合格”等次。
机构名称:湖北楚垣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2000814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适用标准文档附件11: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判定机构评审增补要求第一条本增补要求是在?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的根基上,针对司法判定机构的评审增补要求。

对司法判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履行。

第二条司法判定机构应知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司法判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判定程序通那么?、?司法判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判定人登记管理方法?、?司法判定文书标准?、?司法判定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判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

第三条司法判定是指司法判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许特意知识,对诉讼中波及的特意性问题进行鉴识和判断,并供应判定建议的活动。

司法判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察登记并获得?司法判定允许证?,从事司法判定业务的法人或许其余组织。

第四条司法判定机构应该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判定允许证?。

司法判定机构应该独立对外展开业务活动。

第五条司法判定机构应有保险或风险储蓄金等举措,保证其能担当判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

司法判定机构应拟订文件描绘其文案大全职能、判定业务范围和判定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司法判定机构应该有与其所从事判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判定人。

司法判定人员应该是在编人员或许与司法判定机构签订聘任合同或许劳动合同的人员。

司法判定人应拥有?司法判定人执业证书?,每项判定业务应该有3名以上级法判定人。

第七条司法判定机构和司法判定人应该依法回避,保证公正的实行判定。

司法判定人只好在一个司法判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判定机构及其人员在判定中所知悉的国家奥密、商业奥密、技术奥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判定活动中需要外面专家供应技术支持时,司法判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面专家的程序,保证外面专家有能力供应必需的咨询建议。

第八条司法判定机构应该依照司法判定教育培训的规定,成立并保持人员培训方案和程序,保证司法判定人员经过与其担当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必需时,司法判定机构应评论培训的成效。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
以下是一些国家级鉴定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2.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隶属于公安部,负责刑事案件的物证、痕迹、文件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3.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4.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5.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6.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7.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司法部,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8.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声像资料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9.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山大学,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医学、痕迹学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1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国家级鉴定机构名录,建议访问中国政府网或相关部委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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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我国一种新出台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不开展认证认可工作,或不能通过认证认可的现场评审、不能取得认证认可的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主要针对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可以预见的),将被直接关闭或通过其他途径清退出司法鉴定领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文件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京、鲁、川、渝、江、浙)等6个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和认可试点,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

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按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或者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CL01:2006 idt ISO17025:2005)、
检查机构认可(依据CNAS-CI01:2006 idtISO17020:1998)。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目前,上述试点已经结束,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工作可已经全面启动。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鉴定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超过4900多家,其中某些省份超过200,300家。

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违法鉴定屡有发生。

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普遍存在着人员青黄不接、或不到位;设备落后,或配置不齐;鉴定方法随意选用,不一致;鉴定材料管理松散,不注意保密;环境设施较差,等诸多问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非常有必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按照认证认可的准则建立起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通过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认真执行质量监督、落实
质量控制措施、加大培训和学习力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以上就是北京日月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阅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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