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豫人社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创新举措,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6年实施以来,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服务不断加强,人员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实施政府购岗计划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岗计划的基层岗位开发、人员招募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岗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基层岗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站所(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岗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调整优化岗位开发程序。

按照统筹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全省每年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一批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及其他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总量共计1100个左右,通过公开招募形式择优吸纳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财社〔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3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豫人社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实施我省2020—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0—2021年,完成“2818”线上培训目标:征集遴选20家以上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8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平台注册人数达100万人以上,开展补贴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次以上(任务分解见附件1),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推进,注重质量。

坚持政府建设免费线上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与引导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发自有线上培训平台同步,着眼河南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为劳动者提供高端化、专业化、精细化、便捷化服务。

(二)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遵循市场规律,对企业或机构等开发的自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给予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线上培训平台免费开放。

(三)提升能力,良性发展。

健全线上培训平台技术升级、课程更新机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等对接,拓展平台功能,做好线上培训管理监管与服务,实现平台发展与劳动者技能提升相互促进。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豫财社〔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8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具体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另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政府购岗、“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重点倾斜、乡村振兴帮扶、洪涝灾害受灾县帮扶等相关因素分配,同时,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按各地2022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按1:1.5比例相应扣减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豫人社办〔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7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教育厅直属单位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紧紧围绕三大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和“四个河南”建设对教育的需求,认真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今年教师节期间评选表彰一批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与对象(一)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等,如院(系、所)、处(科)、重点教学科研基地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再参加评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参加评选。

(二)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干部等。

其中,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及教研人员;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校长(园长)、书记、高等学校内设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等。

高等学校担任副厅级(含)以上职务和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副处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豫人社函〔2022〕232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23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精神,现就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补助标准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发放方式和审批流程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依申请”方式审核发放。

(一)“免申即享”方式。

省级每月20日前,将全省上月失业保险参保全量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联网监测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开展全国新参保人员与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后,将符合参保及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信息数据下发省级。

省级收到相关信息后推送各地,各地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

豫人社就业(2010)5号

豫人社就业(2010)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就业[2010]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共青团: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年六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09〕12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2010年至2011年,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力争组织4万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10年任务见附件1)。

二、建立见习基地(一)设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3、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4、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1、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报见习基地的,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2),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

各省辖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报见习基地的,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对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各方面条件较好且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确定为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统一挂牌,统一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豫人社办〔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5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豫人社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抗击疫情、应对经济下行中的作用,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长困难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一年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一年,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实施条件、申请使用等仍按《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规定执行。

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和形势变化,对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部分条款做如下调整:(一)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认定“基本条件”中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如果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5年欠费(含滞纳金)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后即可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盈亏以净利润指标为准;(2)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以净利润指标为准;(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4)经当地政府认定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

(三)资金使用方面,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3年以上的统筹地区,按6个月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0年4月3日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豫人社办〔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2022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评审条件第四章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五章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豫人社〔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现就我省教师队伍岗位管理、职称评审和人才引进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岗位管理办法(一)加快推进高校“员额制”改革。

拓宽高校岗位设置基数,将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基数。

高校依据核定的人员总量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

对纳入员额制管理的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收入分配、人员流动、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综合考虑学校不同类型、办学水平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普通高等院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

“双一流”高校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正、副高之间的比例,其中正高级岗位设置数应低于副高级岗位设置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中小学、幼儿园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中、高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8%左右。

幼儿园、小学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

教研室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豫人社办〔2016〕20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2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深入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全面提升我省教育教学质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对象和学科分类评选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及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本通知印发之日已到退休年龄者,不在评选范围)。

学科分类:语文、数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管理等。

二、评选名额拟评选特级教师309名。

三、评选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豫人社[2012]4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11.13【实施日期】2012.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2]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项目建设。

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证项目建设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以下统称“项目建设”)紧紧围绕服务产业升级、扩大就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的目标,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为抓手,通过机制创新、资金引导、项目带动,着力强化学校及培训机构实习、实训建设,不断提高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项目建设坚持奖补资金引导、地方财政配套、行业、企业合作参与、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原则,采取省、市和项目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项目单位管理为基础,属地管理为主。

同时,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办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拟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全省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豫人社[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豫人社〔2013〕28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学校:近年来,全省广大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职业理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我省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师德标兵和先进个人。

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人民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敬业奉献的高尚品德,为广大教师树立了榜样。

为大力弘扬他们的师德风范和先进事迹,促进全省师德建设再上新台阶,在广大教师中形成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对王幸福等10名师德标兵和包乌日娜等100名师德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奋发进取,在师德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新成绩,做出新贡献。

同时,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淡泊名利,志存高远,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学生爱戴、人民满意的教师,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河南省2013年师德标兵名单2.河南省2013年师德先进个人名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9月7日附件1河南省2013年师德标兵名单王幸福郑州市第九中学马保全鹤壁市鹤山区毕吕寨小学王清香新乡市获嘉县第一中学王智育灵宝市朱阳镇周家河小学宋浪超方城县杨楼乡二中李甫花兰考县南彰镇肖庄小学周松江上蔡县黄埠二中王宏朋河南省实验中学王新亚平顶山市文化旅游学校樊冠钰河南警察学院附件2河南省2013年师德先进个人名单包乌日娜郑州大学实验小学马春堂郑州市十二中李海燕登封市直二初中海霞二七区淮河东路小学吴红霞郑州中学宋振培荥阳市贾峪小学侯书营新密市杨台小学郭玉凤开封市群英幼儿园李建国尉氏县蔡庄镇中心小学李小民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中学刘文婷洛阳市老城区培智学校周涛洛阳市实验中学孙克会汝阳县王坪乡孤石小学张迪洛阳市第五十五中学张培培偃师市城关镇杏园小学王九卿洛阳一高刘晓惠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小学李阿慧平顶山市平东幼儿园陈桂峰平顶山市鲁山一高王莉安阳市七中赵金凤安阳市第五中学牛小露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小学王瑞春安阳县第一高级中学吕俊喜延津县王楼乡初级中学李海蓉新乡市二十二中宁长兴新乡市一中薛花花修武县高村乡第二初级中学陈路路焦作市实验中学潘自力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姚俊松濮阳市第四中学杨承濮阳县徐镇镇前范寨小学李英许昌县实验中学万志功许昌高中魏磊许昌市二中董中贵漯河市实验小学朱丽静临颍县第二高级中学艾芳三门峡市实验幼儿园孙良龙卧龙区青华镇一中田向阳南阳市第三中学王建荣西峡县城区三小黄迎辉南阳市第一中学校张宁新野县第一高中张广贤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王茜商丘市第二幼儿园朱慈熙商丘市第二实验小学单孝良虞城县第一初级中学何美英柘城县惠济乡朱庄小学张菂信阳市七中臧传发淮滨高级中学杨霞信阳市特殊教育学校邹光华信阳市育才中学何光洲信阳市一中潘载香信阳市罗山高中王慧丽扶沟县韭园高中耿海英川汇区第三初级中学王在亮太康县清集镇一中张云沈丘县槐店镇一中马雪勤西华县一高徐丽郸城县一高魏贺梅遂平县花庄乡魏楼村小学李琳驻马店市实验中学常爱玲驻马店市第四中学任鑫卫确山县双河镇双河小学赵永娥济源市第四中学王建英巩义市鲁庄镇第一初级中学王杏利汝州市望嵩小学张鸿飞滑县向阳小学王全周长垣县第一中学董戈戈邓州市花洲中心校刘成海永城市第三小学张松林固始县第一中学宋委鹿邑县高级中学陈俊平新蔡县古吕中学崔金英项城市第四初级中学王小红中牟县官渡镇中心中学樊敏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严贤良河南省实验小学韩静河南省实验幼儿园何雅玲河南大学附属中学赵九松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王建星河南工业大学张占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刘斌河南农业大学邵素菊河南中医学院朱金富新乡医学院韩国河郑州大学陈建业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曹智军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史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史云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宋子根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曹峰河南省工业学校刘绪超巩义市第三中等专业学校姬万里河南省轻工业学校陈海兵鹤壁市机电信息工程学校牛亚军河南省外贸学校万超林汝南幼儿师范学校许寒冰汝州市职业中专翟丰朝镇平县工艺美术中等职业学校单衍仓永城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豫人社〔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2016〕27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现将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补贴范围(一)补贴期限。

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时间一致。

(二)补贴对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补贴项目。

包括培训扶贫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创业扶贫补贴。

其中,培训扶贫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就业扶贫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就业补贴;创业扶贫补贴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奖补。

二、关于培训扶贫补贴(一)生活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二)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教职成[2013]685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教职成〔2013〕6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和《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精神,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切实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接触社会、接受劳动教育、培养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从提高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质量,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工作。

二、学校要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与管理2.各职业院校要建立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要按照职业院校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企业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院校要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

一般不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特殊专业教育教学需要的,须经省教育厅或省人社厅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
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教基一[2014]71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的通知
(教基一〔2014〕71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豫政〔2011〕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第四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能够按照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计划,积极推动,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并能按期申报省级评估认定的县(市、区)。

各省辖市按分配的先进县(市、区)参评名额进行推荐(见附件1),不得突破。

省直管试点县(市)可根据自评情况直接申报。

未按期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验收的县(市、区)不得申报。

二、评选程序
(一)自评、复评
1.有关县(市、区)要对照《河南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见附件2)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或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向省辖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

经自评符合条件的省直管县(市)可直接向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

2.在省辖市政府领导下,由省辖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评估组对提出申报要求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写出复评工作报告,提出申报意见,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由省辖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同时上报《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申报表》(附件3)。

(二)省级考察评估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评估组对各地申报先进县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

评估组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调20名人员组成,分4组对申报县进行审查和考察。

2.省评估组听取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随机抽查部分初中、小学。

3.省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和入学机会、保障机制、办学条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主要指标以及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进行评估,对照《评分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

(三)演讲答辩阶段
现场评估结束后,统一组织各申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集中演讲答辩。

演讲答辩包括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个人演讲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

根据演讲答辩情况由专家组现场打分,专家组由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抽调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15人。

演讲答辩满分为20分。

(四)候选表彰单位确定
根据现场评估和县(市、区)长演讲答辩的得分,排名前20的县(市、区)作为第四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候选表彰单位。

(五)公示
第四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候选表彰单位名单在河南省教育厅网站()公示7日后,无异议,上报省政府给予认定。

三、表彰奖励
本次评选表彰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不超过20个,由省政府颁发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区)奖牌,并奖励每县(市、区)80万元。

四、时间安排
请各省辖市、有关省直管县(市)于9月20日前将复评工作总结、申报意见和《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申报表》报送省教育厅。

2014年9月下旬,省里组织对各省辖市推荐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和县(市、区)长演讲答辩。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创建。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战略性任务,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以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

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制定开展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的具体方案,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各省辖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创建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综合考评。

各地在对照评分细则进行全面自评、复评的同时,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是否采取了切实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是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质量等关键性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凡没有实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辖区内近两年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超大班额、择校现象较为严重、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的地方从严考评。

三是对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进行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

(三)坚持标准,客观公正。

各地在自评、复评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力求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出参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真实情况,力戒搞形式、走过场、谎报、瞒报数字。

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仝志贤电话:69691897
附件:1.推荐参评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2.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估细则
3.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申报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1日
附件1
推荐参评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说明:省直管县(市)可以根据自查情况直接申报,最多能申报3个县(市)。

附件2
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估细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