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交货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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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術語解析FOB、CIF、CFR、FCA、CPT、CIP等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術語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離岸價格"。
按《199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資料交換資訊(EDI message)所替代。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採用FOB術語,需注意以下幾點:
1.買方應及時租船訂艙,並將船名、裝船地點和時間及時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備貨,安排裝船。否則將構成買方違約。從而有可能導致賣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損害賠償。
2.裝船費用負擔情況,一船採用FOB術語變形來表示。常見的有: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裝運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釣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指賣方將貨物置於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3.美國對FOB術語的解釋與1990 incoterms 的規定不同,美國將FOB術語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1990 INCOFERMS 解釋相近,因此,我外貿企業在與美國和其他美洲國家出口商按FOB術語洽談進口業務時,除了應在FOB術語後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提出對方(賣方)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並支付一切出口稅捐及費用。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
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資料交換資訊所替代。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儘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三、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
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按照《1990年通則》,CFR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三)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